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对刘××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所承建的位于××市华联路的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刘××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刘××在为申请人修建房屋时偷工减料,用的水泥含量、钢筋粗细及密度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致使房屋开裂,楼面下陷,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的问题,根本不能居住。由于该工程并未进行竣工合格验收,需要对该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于是否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直接影响到本案审理判决结果,为了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上述请求鉴定事项作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年×月×××日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2篇

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3篇

篇1: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自然情况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烧毁的树木价值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年4月3日8时,被告在自家地里炼荒,将与其相邻的我地里的树林烧着。烧毁数目在70棵左右,树龄在3—7年。为了查清事实损失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4月16日

篇2: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19xx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是。

,女,19xx年10月2号,汉,住址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5日,被告金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修的涵洞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运输小麦的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将车上的小麦倾倒入附近的水渠中,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查清事实损失的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福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3:损失评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申请人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牡纺河东小区9栋5单元601室的房屋漏水的影响成度及经济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

事实和理由:

原告王福田与被告樊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关系。因被告20XX年6月26日开始私自改造房顶,将女儿墙盖上排水管堵死,只要一下雨,雨水直接顺着墙体往下流,屋里刚出现漏水时,就告之被告处理,被告置之不理。才导致原告家2个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同成度严重漏雨,严重时水都成水溜往下流。原告从入住8年来从未有过漏雨现象。从20XX年6月28日早7点30分开始漏雨到现在,以使原告家无法正常生活和正常居住。特申请贵院委托专业人员对损坏房屋做出公平公正的鉴定和评估。

申请人:

代理人:

20XX年9月x日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3篇

一、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单位)地址

联系人 身份证

二、被鉴定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

原设计用途 建 筑 面 积 建造年代

结构类型 层数 产权所有人

产权证编号 备注

三、申请鉴定内容

申请人承诺:本人(单位)已详知《申请须知》所有内容愿按鉴定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承担所需费用,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因提供的资料

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4篇

房屋鉴定申请书

房屋鉴定申请书‎

[房屋鉴定申请书‎]房屋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编号‎:‎

? 是‎ 、 ?否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结构形式 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 是 、 ?否 ‎是否鉴定人出庭‎ ? 是 、 ?否注:‎

鉴定人出庭费用‎500‎元/日次 案情摘要:‎

鉴定信息‎ 鉴定项目 ‎鉴定费用 元人‎名* 委托鉴定提交材料:‎

(‎鉴定后需退还的材料请在?中打勾‎)1‎:

需退还?‎2:

‎需退还? 3‎:

需退还?‎4:

‎需退还?5: ‎

需退还?重‎ 要声 明 ‎

1、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份数为‎2‎份,需要增加鉴定结论‎ 份,(增加‎鉴定结论每份收费‎100元)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房屋鉴定申请书‎。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如有加急或其他要求的请说明‎:‎

委托人(‎签章):

‎委托单位(签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司法鉴定单位: ‎

地址:

‎申请人:

‎ 张某,女, 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兴区。联系‎电话:‎

136810127‎85‎。被申请人: ‎

*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5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申请请求:要求对大兴区首座御园32号楼3单元1111号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维修并给予以赔偿,现维修方案及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为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进行评定并确定损失、出具专业维修方案。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6篇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9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2月21日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7篇

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编号: 号

申 请 单 位 ( 人 )

全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签名 联 系 电 话

单位*质 单 位 印 鉴 地号

房屋地址 产 所有权单位(人) 权 使用权单位(人) * 质 权*编号

申请鉴定 事 项

鉴定用途 鉴定要求 提供 的相 关材 料 民事权利有效*件: □房屋所有权* 相关技术资料: □施工图 □地质勘探资料 房号 项目 基本 情况 结构类型 层数 □租赁合同 □施工技术资料 面积 □其它 □其它 建筑年代 改造年代 用途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1、提供具备相关民事权力的合法*件: (如:房屋所有权*、租赁契约、单位 *、*、委托书等) ; 2、申请单位(人)填妥此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实施现场查勘鉴定时申请 单位(人)需派专人协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被鉴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情 况和图纸资料等;所需的必要其他工具、人工 和联系四邻工作;按鉴定要求搭脚手架、清 申 请 须 知 除尘垢,安排停产及其他安全措施等并在事先作好准备; 3、对于增层改造、扩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提供其设计方案及有关文字说明; 4、领取申请书后,按物价收费规定一次*纳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5、有关**技术测试及聘请技术专家,其费用另行计算; 6、结构复杂的建筑物等的鉴定,除申请书外,收费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 7、如申请单位(人)因故中途申请撤销鉴定时,须以书面通知我处方可予以撤销。但 已进行工作,仍须按章交纳费用; 8、鉴定工作完成后,我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人)办理手续,凭交费单据领取鉴定文 书和有关资料,一月内未办理手续者,我处按<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 请 单 位 ( 人 ) 诚 信 承 诺

本单位(人)已详知申请须知所有内容,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因提供的资料与房屋 房屋实际状况不符,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报告自行作废,本单位(人)愿意承担全 部责任。

申请单位 (人) 签章: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8篇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xx)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9篇

申请人:

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XXX的位于##(房产证号:##)进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目前在XX人民法院审理,案号:##,继承纠纷房产为(具体情况协商,证号、面积、位置),现因需要分割该房产但无法确认其价值,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以方便查明事实进行遗产分配。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涉案物包括各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

(一)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二) 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

(三) 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以价格数额作为处罚依据而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涉案物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三章 鉴定机构

第八条 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

(三)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三年以上;

(四)近三年未因评估失实受到罚款以上处罚。

第九条 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和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三)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人员现状和典型评估实例。

第十条 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认定部门履行专项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可以从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但从事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批准。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涉案物价格鉴定有关资料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鉴定人员按国家规定取得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方可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人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提出涉案物价格鉴定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鉴定案由和基准日;

(二)涉案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生产、购置、使用时间;

(三)鉴定要求;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应当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人可以是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涉案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对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载明情况进行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书。

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机构办理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共同承办。

第十八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价格公正鉴定的。

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要求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委托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十九条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价格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对其他案件的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价格鉴定标的和基准日;

(二)价格鉴定的原则、依据、方法、过程、结论。

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合理。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由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签名和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条 对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向高于原价格鉴定机构资格等级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提出理由并提供证据和有关资料。

原价格鉴定机构对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核后,有权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后,对刑事案件,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结论书;其他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相应结论书。委托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涉案物价格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理由;

(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针对性问题的说明、结论。

涉案物价格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结论书应当由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签名和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对涉案物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鉴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基准日当地同类标的的价格、涉案物的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进行价格鉴定。

第二十五条 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鉴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鉴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鉴定。

第二十六条 尚在生产领域的涉案物,按完工程度、成本折算和合理的利润鉴定。

第二十七条 无法追缴的涉案物,以委托人提供的有效凭证,根据其实物形态依照本章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涉案的无形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性质分别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市价法等方法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涉案的服务产品,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进行鉴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根据服务产品发生的成本,结合市场平均价格水平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价格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许可证、许可证不按规定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而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责令停止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专门批准,从事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的,责令停止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涉案物价格鉴定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指定无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鉴定的,限期改正,按每一无证人员一千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涉案物价格鉴定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法定期限提交价格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结论书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弄虚作假致使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涉案物价格鉴定许可证的处罚;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案物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泄露秘密的,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价格鉴定机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提请取消其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商、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XX市价格鉴定中心:

在邓X诉XX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对奈曼旗价格认证于20xx年1月6日作出的价格鉴定有异议,现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

异议的理由是:

一、价格鉴定标的物不具体明确,价格鉴定结论中的标的物为青山花园住宅楼房20xx年11月份上涨价格显然是不符合本案鉴定要求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为青山花园住宅楼七号楼03-062号住宅,想知道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鉴定应以此住宅为基准,否则具体住宅处所、一楼与六楼的价格涨幅均是有很大差别的;

二、价格鉴定标的物不具体明确,价格鉴定结论中的标的物为青山花园住宅楼房20xx年11月份上涨价格显然是不符合本案鉴定要求的,本案中,原告于20xx年7月9日购买的争议房屋,申请人认为其申请鉴定应以购买时至违约时之中的时间段房屋上涨的价格为鉴定标准,而不只是单就20xx年11月份此一个月作出鉴定,显然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三、价格鉴定依据错误,房产交易税计算。其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显然是不符合本案具体案情的。

四、价格鉴定过程违法,并对维修成本价格进行了调查与本案不符;

五、价格鉴定结论不明确,价格鉴定标的人民币:陆佰元整,是鉴定什么为陆佰元,具体是标的物价值还是具体每平方米上涨陆佰元,没有具体说明,另人产生误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应当重新鉴定或重复核。

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9日

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私有危险房屋。

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广州市城镇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的管理工作。

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地区私有危险房屋查险督修工作的领导,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及非住宅,其房屋在结构上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整幢危房(全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

(一)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可能整幢倒塌的房屋。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险,可能造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导致整幢房屋结构破坏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屋于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墙、柱、梁、板的危险,可能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个屋顶结构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4.因楼面桁条的危险,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间楼面破坏而导致倒塌的;

5.因悬挑构件的危险,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楼梯的危险,可能造成整段楼梯倒塌的。

(三)有危险点的房屋,是指不影响整幢房屋结构,但单个承重构件、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承租人凭租赁合约或私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当地鉴定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交纳鉴定费。鉴定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

(二)鉴定人员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主动与申请人预约,按预约时间到现场测检、记录房屋各部位损坏情况,并应主动地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不出示此证的,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部门可另外邀请专业人员或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四)鉴定人员根据现场测检的技术资料进行综合判断,写出鉴定意见,交主管领导审查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部门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分为以下四类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七条 被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的迁出工作,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房屋属房屋所有人自住的,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负责;

(二)房屋属出租的,由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将住户迁出或安排住房,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将住户迁出或安排住房。

第八条 凡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修缮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自住的私有危险房屋,修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如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家属经其所在工作单位查核确属无法支付危房修缮费的,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借款修缮。无职业的孤寡老弱病残救济户,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抵押贷款修缮或申请抢修代管。

(二)出租的私有房屋,若按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规定的住宅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其危房修缮费用可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房屋所有人确实无经济能力而由承租人垫资修缮的,其投入费用(不计超过原装修项目)可按月抵扣租金。在费用未抵扣完之前承租人迁出的,出租人应退还剩余的费用。

2.房屋所有人、人和承租人、使用人均无经济能力支付修缮费的,由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垫资,其费用在租金中按月抵扣;或负责将承租人从危房中迁出。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单位无理拒绝垫付修缮费,或不安排本单位的职工住户从危房迁出,如发生房屋倒塌,造成伤亡事故,则由承租人、使用人工作单位承担责任。

(三)不属上述(一)、(二)项规定修缮的危房,属县管辖的由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抢修代管;属市管辖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区房屋管理部门垫款抢修代管。如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折价收购。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档案中注册记载。房屋所有人在未还清修缮费前,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或者抵押手续。

(四)出租的私有房屋不是按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的,其房屋修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人负责。如其房屋因修缮不及时发生塌房事故的,由房屋所有人、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私有危险房屋。其危险部位有公私关系或私私关系的,需要修缮或技术处理,应按国家_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由连带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私有危险房屋,自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用地通告之前的危房正常养护工作,由房屋所有人、人负责。其发生的养护费用,由征地单位与房屋所有人、人通过协议在拆除前给予适当的补偿。建设用地拆迁通告后,其危房的一切安全措施由征地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可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区、县、镇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修缮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建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对于持“特急危房证书”的,可实行先拆或排危的同时办理报建手续。“特急危房证书”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房屋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所列的险情时,如房产的所有人、人、承租人及使用人无力或不在限期内进行抢修者,区、县、镇房屋管理部门可根据行政首长的命令,先行排险抢修。任何人(包括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抢修排险工作。凡拒绝、阻挠抢修排险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私有危险房屋修缮和改造的报建程序及收费标准。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制定总的危旧房改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市、区、县私有危房的修缮和改造基金,列入市、区、县的财政预算。基金来源于市、区、县每年收入的私房房产税。市财政从一九九二年开始,每年从市本级掌握的房产税中拿出20%作基金使用。各区、县建立的基金的比例和数额由区、县自行决定。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历年贷出的修缮贷款回收资金也列入基金。基金实行统一掌握使用,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难以分清修缮责任的危房。

(二)放弃管业的危房。

(三)危房修缮贷款。

(四)抢修代管的修缮费用。

基金由市、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区、县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充实加强私房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做好私有危房修缮改造工作。

第十六条 私房安全检查制度和抢修代管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公布;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市财政局、物价局共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