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1篇

xx,女,18岁,高三学生,成绩优异,休学一年,未参加高考,现已返校。

咨询已有五次,陆续一年,主要解决情绪爆发问题和与母亲的亲子关系问题,成效显著。

近一个月没有办法睡觉,每天晚上躺下看着天花板,凌晨三四点会准时醒来,没有办法拥有完整的睡眠,所有的生活都被这混乱打乱,也不能学习,食欲也不佳。有时候会出现思维云集,尤其是上课看着窗外发呆的时候,会各种的杂念在头脑闪现。讨厌为了别人设置好的轨道前行,但又明白不能再一个人独处,应该去学校。现在是自身的状态还未调整到能够很好地投入到学习这个中心任务中去。

和父母的关系有所改善,尤其是看到父母的关系融洽,有种成就感。在改善亲子关系和缓解情绪冲突方面有很大的进步。

诊断:一般心理问题。

认知—行为疗法。

1、针对求助者动机过强问题,用故事、案例来予以引导。首先,德国曼联队,球星云集,几乎都是最好的运动员,但是经过艰苦训练却总是拿不到冠军。易主后,新教练只让球员读哲学书,闲暇之余快乐地玩足球,结果却轻而易举夺冠。有的时候,心理动机过强,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古语说,无心插柳柳成荫也是这个道理。另一个森田疗法治疗睡眠案例,睡不着,强迫自己不睡,结果失去睡眠动机,反而睡着了。高考倒计时软件是对人生迷茫的人有作用,需要激励、督促。但,对于求助者而言,不适用,不用扬鞭自奋蹄。xxx然重要,在目标锁定后,顺其自然,进步自如,能接受失败,坦然面对。平常心乃道。人生的竞争是漫长的,未必只有高考一次竞技。

2、找到引发事件后,知道自己心里紧xxx担心什么,接下来的主要任务便是调整焦虑抑郁情绪。对求助者而言,调节情绪的关键是积极的心理暗示。

暗示疗法,即接受一种信念,不加批判的接受服从。一般年轻、女性、无知的人相对更容易受到暗示。

举例:一个求助者,参加驾驶证培训考试,路考了七次都没有过,在做了咨询后,约定再次路考时,戴上耳机,拨通咨询师电话。咨询师也没聊什么,但是这个求助者因为注意力转移了,没有放在考试紧xxx上,路考顺利通过。

另一个求助者,每次坐车就紧xxx,晕车,前来求助。咨询师给求助者开了药,但要求求助者平时不吃,可以把药放在包里。坐车的时候,如果感觉紧xxx,晕车就吃药。结果求助者药也没吃,从未再晕车了。

这些都是心理暗示的效果。有的人,觉得找心理医生谈话,她就心安了。所以,生活中要多给自己积极正面的暗示。甚至可以借助于某些信物给自己力量支撑。

3、动机是观念,现在用行为来解决。情绪改善了,睡眠便会随之改善。人是有节律动物,睡眠节律很重要,不能乱。一个人除了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外,就是得管理好时间。什么时候吃饭、睡觉这样最为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固化下来。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永远不要让最简单的事情来干扰我们的生活。要成为一个成功的人,生活肯定是严谨,规律的。那些总是在找各种东西的人,肯定没出息。求助者是因为休学期间,白天睡觉,晚上清醒,生活节律被打乱了。所以现在需要制定一个作息时间表,先坚持一段时间,再按照自己的状态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2篇

关键词:分析化学 案例教学

分析化学中仪器分析课程的学习不仅注重理论讲授,还要引导学生正确掌握有关学科的实验技能,提高学生用分析化学中“量”的概念和创造性思维方法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仪器分析的理论知识比较抽象,知识点的连贯性差,学生很难理解。因此,在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对于提高教学质量非常重要。

一、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

1.展示案例

2008年3月,在我国很多地区出现了婴儿食用三鹿奶粉后出现尿结晶和肾结石现象。9月,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三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而三聚氰胺就是婴儿出现尿结晶和肾结石的主要原因。截止到当年11月为止,因食用三氯奶粉和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异常的患儿达到29万人次左右,因此三鹿奶粉在全国各大超市陆续下架,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2.提出问题

根据以上案例,教师可以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将学生分组进行讨论,让各组阐述自己的看法,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问题一:三鹿厂家为什么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

问题二: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检测方法有哪些?

问题三:如何检测食品中的三聚氰胺?

3.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并解析

学生通过讨论得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检测方法主要有凯氏定氮法和分光光度法。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分析婴幼儿奶粉中主要的营养素,指出蛋白质是婴幼儿奶粉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营养物质,而目前奶粉中蛋白质的检测,主要采用凯氏定氮法,它是通过测定样品的总含氮量来计算奶粉的蛋白质含量,以确定该奶粉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然后教师给出三聚氰胺的结构,引导学生分析三聚氰胺含氮量达到了666%,含氮量非常高,这样问题一的答案就显而易见了,三氯厂家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奶粉中的蛋白质含量。通过这个例子也说明了凯氏定氮法测定蛋白质含量是有缺陷的,它只能测定样品的总含氮量,而不是蛋白质的含氮量,并且该方法的分析时间长,灵敏度较低,但干扰小。

图1三聚氰胺的结构

分光光度法测定三聚氰胺的原理是:在催化加热的条件下使食品中的蛋白质分解,产生的氨可以与硫酸结合生成硫酸铵盐,在pH=48的乙酸-乙酸纳缓冲溶液中,铵盐与乙酰丙酮和甲醛反应生成黄色的3,5-二乙酰-2,6-二甲基-1,4二氢化吡啶化合物。该化合物在400nm波长下具有最大吸收,通过测量400nm波长下的吸光度,并和蛋白质标准系列进行比较,再乘以换算系数,可以测出食品中蛋白质的含量。这种方法分析速度较快,但干扰较大。通过教师的解析,加深了学生对这两种方法的原理及应用的理解,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

接下来教师可以继续引导学生,既然三聚氰胺对人体有如此大的危害,我们如何检测食品中的三聚氰胺?这样就回到了我们提到的问题三,学生继续讨论可以得知食品中三聚氰胺的测定方法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然后教师仪进一步解析色谱法和质谱法。色谱法是一种非常好的分离和分析方法,可以对复杂混合中的物质进行有效的分离;而质谱法则是利用离子化技术将化合物转变为离子,通过测定不同离子的质荷比,对物质进行定性和结构分析。将气相色谱和质谱联用,可以同时具有气相色谱的高分辨率和质谱的高灵敏度,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方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相比较,定性的可靠性变高,但成本较高。这样就加深了学生对这两种方法的原理和应用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

在课程教学中选择合适的案例,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出发,进行案例式教学,可以使抽象、枯燥的仪器分析的理论知识具体化、生动化,将教学内容化繁为简,让学生对凯氏定氮法、分光光度法、色谱法和质谱法的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教学方式生动活泼,深受学生欢迎,使学生学习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学生从原来课堂上的默不作声,转变为在课堂上积极参与讨论,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大家踊跃发言,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当他们对同一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时,就会进行相互交锋和互动,从而激发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培养了学生观察问题、独立思考、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极大地提高了仪器分析课程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3篇

摘 要: 案例分析法是法律教学的一种重要教学法,而传统案例分析法在差时上容易产生矛盾,难以兼顾时间和教学效果。本文对现代案例分析法在法律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方面进行了改革实践探索,在提高教学时效和教学质量上有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 现代案例分析法 授课内容 现代教学工具

案例分析法是教学中的一种常用方法,也是法律课程案例教学法的重要部分。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常常引用经典案例,通过案例的剖析认知法律条文的应用及相关法律要义的理解,这种教学方法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指导,以案例为突破口,实践效果明显,学生接受度高,对于学生今后工作、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也有所帮助,特别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今后从事司法实际工作多有裨益①。传统案例分析法因案例内容多,相关资料复杂,涉及知识点较多,剖析时间长,占用课时较多,而课时有限,时差容易产生矛盾。分析案例的过程往往属于研讨过程,易产生新的问题需要解答,有的甚至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如何用好案例,讲好课程,又控制好时间,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为此,我们对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进行了改革实践探索,尝试创建现代案例分析法应用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以期达到明显的教学效果。

一、精造授课内容,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

1.精造授课内容。

要讲好一门课程,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授课内容的精造。精造授课内容,我们首先以传统的教学方式安排好课程章节和授课时间,备好授课提纲,精造好案例及相关资料。只有精造授课内容,打好基础,才能走好讲课的第一步。而对于授课过程中重点板书什么,什么地方该分析、什么时候该提问、如何与学生互动等,都应该心中有数。尤其是在精造课程内容时要注意避免落入传统教学的讲-学模式,要根据法律课程的实践性,合理安排书本理论知识、案例资料及问答、讨论等各个部分的时间和位置。比如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不同的问题小情境引入案例和知识点,使案例和书本知识有机结合,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精髓,同时对于理论在实际中的实践有所了解②。

2.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

在精造授课内容时,我们要注意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以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一课为例,如何讲清其垄断性和公开性就是这次课的重点,而如何理解这两大特征从而了解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则是本课的难点。在对重点和难点有所理解后再看实际中的专利制度如何保证垄断性和公开性的法律实施,是以专利权的申报、审核制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实现的。

在此处我们可以举例微软操作系统的专利权作为案例进行说明,以应用最广泛的操作系统举例,更容易激发学生对于专利权的探究兴趣,增强对于本课知识点的理解认知。事实上,中国所有软件著作权均是按照现行申报制度的技术公开性而产生的,但显然此时举例影响广泛的经典更容易让学生理解,由此可以引申出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探究和思考。显然,这样一门课如果完全按照传统授课方式进行,课时超时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并且容易引申太过,导致影响接下来的教学进程。为此,我们做了如下改革尝试。

二、充分利用现代教学工具,扩展课前课后预习思考

1.引入现代教学工具,以多媒体课件等特色授课方式,丰富课程内容和授课手段。

在传统案例分析法中,案例引入和分析、课程板书等都占用大量时间,客观上挤占师生互动的时效。为此,我们在精造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做好课件,把老师授课、学生看课有机结合,把课件刷屏与老师讲解有机融合,把案例分析与媒体呈例相交融。同步操讲,既可提供画面、声音的直观性、冲击性,又可减少因板书和翻阅资料占用的时间,还可因内容丰富而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学习兴趣,增强师生互动的热情。这种以教师主讲、学生主想、媒体辅课的授课方式是实施案例分析法的有效途径。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4篇

(一)案例教学理念

“教”与“学”是一门艺术,是两大主体(即教师和学生)围绕知识的传授和吸收,能力的培养和适用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教师必须注重教法,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案例教学之目的在于通过讲述生动、活泼的案例,使相关的理论问题得以形象化阐释。[2]让学生在聆听故事化的情节之中,将理论问题与现实生活对号入座。从而达到深入浅出、言之有物的教学效果。最终使学生更深刻、更准确的理解与掌握所讲授的理论内容。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涉及到如何组织课堂教学的问题。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离不开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这是引入案例教学的第一步。包括搜集案例和选择案例。社会经济变化多端,法律案例千姿百态,民商事案例有简有繁,法律关系少仅单独一条,多则错综复杂。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第二,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例如,在讲授《合同法》“要约与承诺”问题时学生感到很抽象,不易理解。通过讲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关于“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学生兴趣大增,思维极易调动。第三,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简单,容易得出答案,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太难可能超过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力,无以使学生入手分析,会打击其学习的积极性。第四,多样性。既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案例选择好后,紧接着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案例的优点,也可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学界探究案例分析的方法,就民商事案例而言,xxx教授倡导“请求权基础说”,xxx教授又提出“法律关系分析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莫衷一是。前者重法律关系之“面”,后者重法律权利之“线”,都具有解析案例的实效。

2.案例教学的具体运用

(1)讨论式的案例教学方式。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到一起,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可以尝试这样进行:将一堂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三分之一的时间专门讲授课程中的基本问题,如概念、特征、原则等,包括介绍同一问题和各学派不同主xxx及理由,这阶段也可以系统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阶段是利用三分之一时间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疑难案例,然后让全班同学讨论,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xxx,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甚至可以鼓励学生开展辩论,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2)多媒体式的案例教学方式。在民法教学中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案例教学。在传统的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时,一般是通过两种方法将案件信息传递给学生的,即教师口述或者书面文字,由于受到叙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限制,传递给学生的案件信息一般都是“去伪存真”过的,条理清晰,案情明了,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这种案件便于学生分析和教学。但是,这种情形与现实脱节过大,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能力。多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传统的口述案例变为生动直观的多媒体影像,使学生更加身临其境地体验案件的真实状况,培养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环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将复杂的案例通过幻灯片等形式演示出来,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展示在学生面前,还可搜集各种视听、录像资料,利用多媒体教室展示,增强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比如,《今日说法》中的案件录像,能够比较真实地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真实、生动、形象,学生此时接受的案件信息接近于当事人的陈述,属于立体式的信息。学生对这种案件分析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还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经验对案情进行去伪存真、排除干扰,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现代式的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非常有益,对于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也有很大的帮助。

(3)直观图解式案例教学方式。在大学的考试或司法考试中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由于时间紧,不可能一遍一遍地去阅读案例,由此,直观图解案例的教学方法,即便于简明地展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可对学生进行解题练习。在具体的操作上,应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当事人与各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凸显案件的争点所在,并便于学生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看案例。但是,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地域的案例中,比如交通案例、相邻权属争议案例中,还必须画出具体的草图;对于那些时间、地点与人物比较复杂的案例,就需要用表格式的办法,按照时间的顺序列出,并将相关的地点、事件与人物附上。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以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100人,多则200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最好应实行小班授课制。

二、辩论式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要求就职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甚至它的操作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法律职业者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方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而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教师、学生就某一单元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的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知识的互动。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具体包含了“导读—提问—分析、辩论—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教学思维过程。

(一)导读阶段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5篇

姓名:叶子(化名);

性别:女;

年龄:15岁。

悲观厌世,常抱怨人情冷漠,觉得自己是世上多余的人。不能接纳自己,常想一死了之。

1、家庭情况。

叶子小时不在父母身边,是由奶奶带大,奶奶对她并不疼爱,常常无端对她发脾气,对她露出厌恶的情感。上小学,叶子跟父母住在一起,由于早先的成长环境不利,小小的叶子已养成一些坏毛病,因此父母认为这个女儿很不乖巧,加之父母本身感情不好,常把气出在她身上,这样更造就了叶子的古怪脾气,剖析材料《心理学案例分析报告》。上初中后,父母开始闹离婚,叶子长大了,但心事更重了。

2、学校生活。

叶子读小学时,由于成绩不好,好动,说谎,班主任经常向家长告状,家长因此经常打骂她,所以叶子不喜欢老师。进入初中后,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她对同学仍有高度的戒备心,认为同学都很虚伪,势利,爱向老师打小报告,而同学却都觉得她有点古怪,反复无常。渐渐地她觉得世界上没有什么好人,人活在世上还得处处有防人之心,这样的生活实在没有意思,逐渐出现被班集体遗弃终将被社会淘汰的感觉。

3、个性与兴趣。

性格内向,脾气古怪,有双面性。爱好文学,看书,写作。

1、成长环境造成人格障碍。

幼年时,由于奶奶的厌恶,使年幼的叶子没有得到足够的,温暖和爱,使她对这个世界充满不信任、恐惧。上小学时,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但并未弥补幼时的心理创伤,反之父母认为这个女儿不乖巧,并不疼爱。加之父母本身感情不和,常把气出在她身上,这样更造就叶子的古怪脾气。一次,叶子偷了家里的钱到外面买零食吃,被父母发现后,挨了一顿刻骨铭心的打,还罚跪了整整一天一夜,不许哭,不许睡觉。加之小学表现欠佳,老师的告状对叶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挨打、挨骂成了家常便饭,因此,在她的内心深处播下的全是“恨”的种子。在她的日记中,几乎每篇都是“恨”开头,“恨”结尾,恨父母,恨老师,恨同学,恨自己,有一篇我数了一下,竟有53个“恨”字,可谓“雪海深仇”。

2、人际关系危机造成自我意识欠缺。

自生下来,叶子就没有过好的人际关系,由于奶奶的不完全接纳,造成叶子从小就没有形成明确的自我认同;而最亲近的父母的不完全接纳,造成叶子认为自己是家里多余的;老师的指责、同学的冷落造成叶子认为自己是班里多余的人;而她自己也认为自己笨,虚伪、心胸狭窄,成绩不好,样子又丑(其实她并不丑),不会讨好别人,不值得别人爱,生活在这个世上是多余的,有时痛苦无法排遣时,真想一死了之。这些都是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她无法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3、本个案有明显焦虚倾向,属自我意识不良。

1、采用合理情绪和认知调整的辅导方法。

2、学校和家庭的配合辅导。

1、信任、宣泄、发现心结

根据叶子的兴趣,我把班上的板报工作交给她负责,她表现出空前的热情和认真,板面设计新颖,内容丰富。别班的板报一月一换,我班板报两周一换,雷打不动,且常办常新,我经常因此在班上表扬她。看得出她非常高兴,认为自己在班上还是有用的。因为小学她从未如此被重用过,连小组长都未当过,当她从我这里找到了信任和自身的价值后,开始逐步向我敞开了心扉。

一天,我把哭肿了眼睛来上课的叶子带到心理辅导室,关切地问她:“今天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了?”她再次非常伤心地哭起来,然后把自己的心事告诉了我。为了便于我了解,她把自己从未给别人看过的两本日记向我敞开,于是她辛酸的往事便历历在目,许多处,我也不由自主地流泪了。后来叶子在一篇日记中写道:“上了中学,遇上了xxx老师,第一次有一种十分放心的感觉,对着xxx老师,我大倒苦水,第一次在老师面前哭泣,我不知道那时哭泣的是否是自己,我有一丝怀疑,但我现在确实感觉好多了。”从叶子日记中可了解到,她看这个世界是灰色的,没有欢乐,没有理解,没有信任,没有爱。她认为父母吵架闹离婚都是自己的错,因为父母也经常说:“要不是为了你,我们早就离婚了。”这样她老是不断指责自己,同时又怨恨父母:“当初你们就不该把我生下来,让我死了算了。”从另篇日记还可看出她对待同学也是这种态度,一天,她去等别班一个同学放学一起回家,谁知那个同学竟失约忘了,她没有去把事情弄清楚,而是单方面认为自己肯定哪里得罪了那个同学,才使得那个同学不理她,从而大发感概:天下朋友难交,真诚朋友没有等等。其实那个同学是无心忘了,并未有意冷落她,只不过是她自我疑虑罢了。一方面她抱怨别人,另一方面她也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总之,叶子认为这个世界上已经没有什么使她感觉美好的东西,但她又渴望得到美的东西,这便是导致叶子焦虑的真正原因。

2、与家长配合

我们从叶子母亲那里了解到:叶子的家庭与叶子在日记中描述的基本相符,父母对于她物质上、学习上的一切要求都尽量满足,只是教育方式简单,疏于对她心理的关怀,动辄打骂,有时吵架时说一些不该说的话,叶子听后就把它们牢牢记住,并不断扩大,造成自己巨大的心理压力。当我把叶子在校的情况向其母亲作了反映后,家长马上说:“她就这德行,从小到大都是,怎么打,怎么骂都没用,就跟她父亲一个样”。鉴于她母亲的反应,我忙说:“其实,你女儿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得相当不错,如果我们能给她一个较宽松的环境,让她呼吸得更自由些,或许她的脾气会好得多。”她的母亲还是比较能接受我的说法,毕竟她只有一个女儿,还是很爱的。我建议她每周到学校来一趟了解女儿的情况,并保证在家尽量少指责女儿。而在叶子那里,我也有意讲一些有关母女关爱的故事,让她体会到母亲是真的爱她,只是表现方式不同。通过两个月的这种互动,叶子母女的关系缓和了许多。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6篇

关键词: 高职大专 英语语法教学 教学案例

一、高职大专英语语法教学的现状分析

我国高职大专学院英语语法教学的效果差,主要原因是缺乏对语法教学的正确理解,因此英语语法教学的效率很低。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学生学习英语很多年却仍旧不能流利地用英语进行交流,尤其是不能正确地使用语法来理解英文资料,为学习和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传统的英语语法课依靠老师的讲授来完成,主要由教师在课堂上讲授课文中的重要语法和句型。这种授课方式片面地注重基本语法知识的传授,使语法课沦为变相的词汇和句型课。学生在课堂上只是被动地接受、只满足于做笔记,很少有机会进行真正的语法实践。长此以往,学生对语法课逐渐丧失兴趣,不但没有收获语法课应有的效果,而且使学生成为知识的容器。如今针对语法教学和语法策略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专门面向高职大专英语语法教学的研究却比较少,因此研究出一套既能提高职业大专学生语法掌握能力、又能激发学生学习语法兴趣的教学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二、重点语法分析及教学案例

通过长期的职业大专英语教学,笔者在众多语法知识点中找到学生共同感觉难以理解的倒装句作为本文的教学案例作为讲解。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运用倒装句,完成教科书中规定的任务。

能力目标:通过对语法的讲解和归纳使学生学会运用倒装句。

德育目标:使学生通过与教师一同归纳倒装句这一知识,培养他们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树立学生的信心,相信自己能行。

情感目标:通过学习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体会到英语的趣味性。

(二)教学方法

以学生为主体,用多媒体辅助教学,通过帮助学生理解、归纳、总结、讨论等方式学习倒装句。设计依据:依据职业大专学生的特点,旨在达到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学生全面复习倒装句这一目的。

(三)学法指导

自主学习,合作学习。

(四)教学过程

1.复习:倒装句的使用种类。

2.导入:讲解具体内容。

3.分析总结。

4.给出练习题,使学生在练习中巩固所学知识。

倒装是一种语法手段,用于表示一定的句子结构或强调某一句子成分。倒装句有两种:完全倒装和部分倒装。

1.完全倒装

1)完全倒装即把整个谓语放到主语之前(是整个谓语动词,而非助动词)。

例如:In came the teacher and the class began.(老师走了进来,然后开始上课。)

2)there引出的完全倒装句:除了最常见的there be句型以外,there还可以接appear,exist,lie,remain,seem to be,stand等,一般都译成“有”的含义,构成完全倒装句。例如:There appeared to be a man in black in the distance.(远处有个穿黑色衣服的人。)

3)由地点和时间副词引出的完全倒装句:以地点副词here,there和时间副词now,then开头,后面的动词是be,come,exist,fall,follow,go,lie,remain,seem,stand等,而主语又是名词时,构成完全倒装句。

例:_______from the tenth floor when the policeman pointed his pistol at him.

A)Jumped down the burglar B)Down the burglar jumped

C)The burglar jumps down D)Down jumped the burglar

答案是D)Down jumped the burglar。因为地点状语down位于句首应该用完全倒装,整个谓语动词应位于主语之前。C)The burglar jumps,应该用和时间状语从句一致的过去时,而不是现在时。

2.部分倒装

1)部分倒装即只把谓语的一部分(如助动词、情态动词等)放到主语前,或把句子的强调成分提前。

例:_______right now,she would get there on Sunday.

A)Would she leave B)If she leave

C)Were she to leave D)If she had left

结合选项,全句的意思是:“如果她立刻就走,她就能在星期天到达那里”。答案是C。

2)以否定词开头的句子要求部分倒装。注意下列句子中助动词或情态动词提前、甚至补充助动词的用法:

例:Not until yesterday did little John change his mind.(小xxx到昨天才改变了主意。)

例:In no country_____Britain,it had been said,can one experience four seasons in the course of a single day.

A)better xxxn B)more xxxnC)other xxxn D)rather xxxn

答案是C)other xxxn。no other xxxn意思是“正是、就是”;而rather xxxn的意思是“宁愿……而不……;而不是”。

3)以否定副词开头并加状语的句子要求部分倒装。这些否定副词有barely,hardly,little,seldom,scarcely...when,never,no sooner...xxxn,rarely,no more,nor nearly,not only等,以及only。

例:Only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______to take make-up tests.

A)are freshmen permitted C)permitted are freshmen

B)freshmen are permitted D)are permitted freshmen

全句的意思是:“一年级学生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允许补考。”本陈述句以only开始,后面接状语,应当用部分倒装句。

参考文献:

[1]钱宏达.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的构建[J].教育发展研究,2001,(11):33.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7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实践性教学;民法案例分析;法教义学

天津师范大学于1980年在本市率先创办法学专业,三十多年来已为社会培养了近万名优秀法律人才。经科学分析当前法学教育态势和自身方位,学院明确提出本科生“以法律服务为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教学方式与方法不断革新,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纷纷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民商法学科自2000年在本院率先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团队专心研究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总结了一些经验、体会形成了一些新的共识,现撰写此文,求教同仁与专家。

一、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探索及其评价

比较法上的案例教学方法主要有德国的“实例研习”、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育等,我国案例教学对三种案例教学形式均有借鉴。

(一)法学案例教学的探索

1.实例研习法的引入实例研习法在德国服务于法教义学训练,被认为是法官思维取向的,旨在教会学生如何像法官一样思考。在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可以运用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培养法律思维,统一法律适用方法,即以“归入法”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方法(请求权基础法)。[1]2.个案教学法的借鉴美国个案教学法主要以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研究素材,通过检讨得失,启发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和师生讨论得出案例背后反映的法学原理和原则。[2]中国案例教学法与美国个案教学法有所不同:前者是把原则演绎到案例,印证法学概念、原则和制度;而后者是从案例中归纳出原则,所以需要阅读大量相关案例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恰是我们的短板,“中国大陆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3],根本无法满足实践性教学需求。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实践中多数所谓借鉴美国“个案教学法”开展的教学,可能仅仅得其“形”而失其“意”,实际仅为“举例教学”。[4]3.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始于2000年初,随着这一教育模式的快速推广,截止2017年3月,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CCCLE)已有会员单位202家。①但是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目标定位模糊、诊所小班上课成本高、案件难易与时间不可控、师资质量不适宜、教学过程流于形式等问题。[5]

(二)对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评价

1.法学教育的宗旨与目标问题即法学教育应当更强调学术研究性还是职业培训性问题。[6]我国的法学教育恢复时间较晚,长期以来以“准学术研究”为取向,案例教学重视知识讲授,忽视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偏重举例教学,并未有意识地专注于学生掌握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事实发现的能力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思维能力的训练。现行法学教育宗旨目标定位必须加以兼容,案例教学须据此进行改革。2.案例教学形式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关系我国面临与欧陆、美国不同的法学教育体制,案例教学课程既要完成对学生法教义学相关知识的传授,也应当完成基本职业技能训练。强调法教义学,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院并无相关课程承担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而这一块知识与能力被视为“法律人法学”()[7],属于法律人看家本领;强调基本职业技能训练是因为面向实务部门学生更多地走上律师和法务人员岗位,对程序和事实把控能力不可或缺。所以,我国的案例教学应当定位为案例分析教学而不是举例教学,应当综合两大法系的学术和职业训练方法,不可偏废。3.案例教学与“拿来主义”案例教学形式并非非此即彼,应当采用“拿来主义”的立场,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实现既定培养目标。案例教学方法的发展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不能夸大某一方法的优缺点,非此即彼绝对排斥,应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案例教学,在法教义学的训练之外,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基本职业技能,不仅“授人以鱼”,还要“授人以渔”,为学生开启职业之门,既有必要性也具现实性。

二、“案例分析课”在案例教学中的定位:承前启后

一般认为,案例教学包括举例教学、案例分析、法律诊所。[8]笔者认为,案例分析课在案例教学中的定位应当是“承前启后”。

(一)承前:举例教学的功能预备

目前法学院开设的名为“案例教学”或“案例分析”的课程,以及市面上冠以“案例分析教程”的教学辅助用书,其实仍多属举例教学的范畴。②举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确有必要,但是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必须超越这一阶段,通过启发式教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老师的引导下完成职业发展所急需的思维方法和基本技能训练。与“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举例教学侧重原理制度阐述不同,面向本科高年级开设的“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是对举例教学的再升级,专注于学生法律适用能力提高和理念培育。

(二)启后:法律诊所教育的功能承接

我国法律诊所教育以内设式(往往和法援工作结合③)较为常见,外置式的校外实践基地虽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习岗位,但具体运作中往往因难于落实指导制度而流于形式,效果有限,模拟法律诊所在我国也多有运用。案例分析课程类似模拟法律诊所,与内设式、外置式法律诊所教育的区别何在?笔者认为,其一,案例分析课程应当侧重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系统讲授法教义学。其二,案例分析课程的案例虽然强调“全过程”,但经过教师的选择、加工;内设式和外置式诊所的来源案例不可能经过加工,有相当部分并不适合学生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其三,案例分析课程基本上仍以部门法为开设单位;而内设式和外置式诊所的案例是“问题导向”的,完全打破了法律部门界限。法律诊所教育对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更为全面,案例分析课程的确有模拟诊所教育的色彩,但案例分析课程与内设式、外置式法律诊所教育属于“启后”的关系。

三、“民法案例分析”课程的具体设计

在“承前启后”思路基本成型后,教学团队结合多年“民法案例分析”课程教学经验和面临的新问题,做出如下具体设计:

(一)教学目标设定

“民法案例分析”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三、四年级)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着眼于法教义学和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以学生的认识规律为主线、由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来继续学习民法和法教义学技能:锻炼学生将民事权利体系化、将法律解释与事实发现相结合的实践能力,具体教学形式包括法教义学基本方法讲授、案件全过程分析演练、模拟庭审等。

(二)教学内容选择

主要包括三部分:其一,法教义学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其二,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与法律适用;其三,个案全过程的跟进与综合技能演练。1.法教义学和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方法通过“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学习,学生应当掌握民法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历史分析法、请求权基础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等),请求权的类型与选择次序、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等。此部分内容,考虑选用xxx教授《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为参考教材,该著作是法教义学理论阐释和运用的典范之作。2.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与法律适用选修“民法案例分析”课程的学生已先修过“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等课程,但往往手中有箭却不知如何射出,他们尚缺乏事实发现能力的基本训练,所以关于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的训练应当加强。具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证据的审查认定、证明标准和诉讼策略等。对于该部分教学,应注意服务于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训练,不要试图取代真正的实务部门训练,如学者所言:“个人经验与轶闻揭示,法学院做的是教授法律分析。”[9]3.个案全过程的跟进与综合技能演练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仲裁案件,案件的处理是一系列程序,通过选取有全面完整诉讼材料的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的各个环节,在事实平台、法律适用平台基础上,法律职业技能(如沟通能力、辩论能力和综合权衡能力等)得到一定训练。本环节由授课老师从自己兼职律师实务和仲裁实践中选取案例,为了尽量使学生看到的材料就像它最初呈现在律师面前的那样,案例包含了对案件有较大影响的全部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例库。

(三)教学次序设计:由易到难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先涉及法教义学和法律适用方法,后涉及事实发现的基本方法;其次,在教学方法上先举例教学,后“个案全过程教学”,最后模拟诊所与庭审;最后,在职业技能训练上先单项训练,后综合演练。

(四)教学组织形式:教师为主导与学生为主体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8篇

关键词

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城市规划争议

案情简介[1]

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平方米。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同年6月24日 ,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至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米为9层(建筑 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的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汇丰公司:1、拆除临街部分的5至9层,并罚款192000元。2、拆除108号院内地面8至9层,并罚款182400元。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哈尔滨市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量。具体判决内容为:1、撤销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中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2、维持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第一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3、变更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部分为:该楼第七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3/2支撑柱;第八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拆至4支撑柱;第七、八、九层电梯间予以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对该违法建筑罚款398480元。

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本文所关注的并非诉讼的结果,而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推理和理由说明。

一、问题的提出

从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来看,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等不利决定时,或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时,是否坚持依照法律原则、精神和具体法律规范,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对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相关争议的妥善解决,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积极作用。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入手进行法律分析,不难看出,本案涉及比例原则、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信赖保护等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这些原则在本案所涉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中均有相当的体现,并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上述行政法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具有重要价值。下面,本文就将结合该案,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阐述。

二、何谓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它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的判决书中,对其作了简短而明晰的阐述。下面,笔者结合此案例予以论述。

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汇丰公司不服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的判决书中,有着这样的表述:“……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实际上即为比例原则的直接表述,虽然简短,却极具价值。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尚未见到有关比例原则的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意味着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不过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与具体的个案相结合时,其重要性愈加凸显。

比例原则意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源于德国,并且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依照一般通说,比例原则至少包含三部分-适当性原则(Geeignetheit),必要性原则(Erforderlichkeit),以及狭义比例原则(Verh?ltnism? bigkeit im engeren Sinne): [2]

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之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并且为正确之手段。即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3]这个原则是一种“目的导向”的要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即使只有部分能达成目的,也算是符合该原则的要求。 [4]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本原则因此也可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则”。 [5]本原则是在一目的与数手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考虑及评估:1、这些手段可否同样程度地达成目的?2、这些手段中,哪一个(或几个)皆能予人民权利“最小之侵犯”?此外,该原则亦广泛使用于行_力之拘束方面,如果予人民“负担性行政处分”(例如命餐厅限期改善卫生)而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时(如维持饮食卫生),则不可处予“撤销性处分”(如撤销该餐厅之营业执照)。 [6]要求采取“最温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则是源于德国的警察法理论。xxx代的行政法学者就有一句名言“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 [7]狭义比例原则则是以“利益衡量”的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及文献中最常见的是“手段不得与所追求之目的不成比例”(ein Mittel dürfen nicht auβer Verhaltnis zu den angestreben Zweck stehen)。[8]在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及文献中所描述的所谓“手段与目的之追求的比例关系”必须是“适当”(angemessen)、正当(recht)或理性(vernüftig)、均衡的。 [9]

狭义的比例原则中有三个重要性因素(Wessentlichkeit):人性尊严不可侵害(Die Wü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10];维护公益 [11];手段适合(Tauglichkeitsgrad) [12].

针对比例原则的上述三个构成原则,有学者提出了“二分法”理论。学者将广义的“比例原则”定名为“过度禁止”原则,其有两个构成原则-即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Lerche认为“必要性原则”是在诸多“可能”(即“适合”达成目的手段)中,仅能选择造成最小的侵害者之原则。因此,Lerche的“必要性原则”在实际的运作中,包含了“适当性原则”的功用。 [13]但绝大部分的德国学界及宪法裁判均采用广义的“比例原则”,而很少使用“过度禁止”说。 [14]

在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中,对比例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荷兰《行政法通则》(1994年)第三章第三条规定:“1、在某个法律未做限制性规定,或者对该权力的行使未做限制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制作命令仍然应当考虑直接相关的利益。2、某个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 [15]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五条“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第二款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时,仅可在对拟达致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或利益。” [16]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比例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的行政法学者近年来对于比例原则已有一定的关注。如在xxx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将比例原则列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认为: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17]并进一步指出,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台湾学者xxx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_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 [18]笔者认为,鉴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对其作更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尤其在具体运作方面,应予以较多关注。

在比例原则的应用方面,有教授认为,比例原则当作司法审查的标准,可表现在其限制“立法权力”及“行_力”两大范畴。即是说,可以以比例原则对“立法裁量”及“行政裁量”的限制,来分别进行讨论。比例原则对立法裁量的限制,主要包括对立法目的性及必要性的审查、对立法“比例性”的审查,要求立法者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作一个“利益衡量”,使人民不致遭到“过度”的侵犯。而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的限制,主要包括依据比例原则对行_力作“目的上”及“手段上”的审查,例如,达成同样目的的手段是否仍有“较温和”之手段?考量各种客观因素,行_力之侵犯是否“过度”? [19]也有专家认为,比例原则应当确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内容包括:“目的实现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最小侵害原则,xxx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政手段,先用最轻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均衡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利益。” [20]还有学者则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性原则和实体与程序兼具原则,前者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程序及时原则,后者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原则。 [21]

笔者认为,比例原则是贯穿立法、执法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及手段上,应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采取适当的手段,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限度。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比例原则尚无明文规定, [22]但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的立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近_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等等。由此可见,法律的宗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方面,对其合法行为加以维护,确保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加以纠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比例原则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比例原则既符合前述诸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有力保障,我们可以更进一步说,比例原则使相关的立法目的得以在行政行为的具体运作中实现,它使得法院、其他有权机关及整个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更为具体、细致和富有针对性。

三、法律原则与司法实践-比例原则在本案中的具体体现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有着这样的论述:“……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_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3]

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份判决书中,虽然并未明确提出“比例原则”,但事实上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结合具体案情对“比例原则”进行了阐述,并明确指出,处罚决定“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实际已明确表述了比例原则的核心涵义。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因为它“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即是说,它违背了“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侵害”的原则。就本案而言,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行政相对人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在这里,我们需要再审视一下被最高人民法院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书。

在一审判决书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被告确定了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文书店“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就应以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该书店多少,就决定拆除多少是正确的。经勘验,被告所做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汇丰公司的违建行为处罚显失公正。……被告规划局在1994年11月28日下达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时,汇丰公司建楼已达7层半。1996年3月5日下达停工通知书时,该建筑已主体完工并开始装修。规划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既成事实,给处理增加了难度。鉴于该案原告汇丰公司建楼系违法建筑,被告处罚显失公正,对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变更。依照《_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黑龙江省实施〈_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1款、《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24]其判决内容主要是对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作了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额。 [25]

从上述一审、二审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其判决书中都不同程度地对比例原则作了表述,并依照该原则对本案作出了合乎情理的判决。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这样的阐述,对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合法、适当地行使职权,对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十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将该判决看作是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开端。虽然比例原则的最终正式确立还需要在法律中(如行政程序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无疑对比例原则的最终确立将起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比例原则的运用并不局限于行政处罚方面,它在行政立法、行政强制执行乃至司法审查等方面都应当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运用。比例原则能够有效督促行政立法者依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选择出既能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侵害最小的最优立法方案;比例原则能有力制约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促使其采取适当的处罚方法或执行手段,使行政相对人权益所受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比例原则同样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能够作出合理判断,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行为或显失公正的不当行为予以严格监督,以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适当。

四、比例原则与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26]那么,它与我们这里所说的比例原则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呢?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27]要做到过罚相当,应当全面了解、掌握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材料、证据;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相应违法行为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罚相当原则不仅是行政处罚适用或实施时所应遵循的原则,也是行政处罚设定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28]

可见,过罚相当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而如前所述,比例原则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审判等各个领域。德国学者毛雷尔就指出,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负担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的作用对关系人不利,可能是对其权利的侵害,也可能是对其优待申请的拒绝),除此以外也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广义的比例原则产生于法治国家原则,它不仅约束行政,而且约束立法。另外,该原则可用于一般性确定基本权利的界限,即作为个人自由请求权和限制自由的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要求适用。 [29]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不仅要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也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尽量减少对其造成的侵害,这也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在行使处罚权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相应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充分考量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即是说,过罚相当原则是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而比例原则的运用一方面不限于行政处罚领域,另一方面,它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体现不仅包括过罚相当原则,还包括对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以及对相对人权益的全面衡量,以求采取最为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而过罚相当原则主要还是侧重于对违法行为本身和相应的处罚种类与幅度两方面的考虑。

笔者认为,比例原则的确立必然要求在行政处罚中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但比例原则的涵义更为广泛。就本案而言,法院在认定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系违法建筑,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相对人的权益,对哈尔滨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了相应的变更,包括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额,尽量减少了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这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更是直接运用了比例原则所确立的核心内容。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9篇

论文摘要:从电路分析基础现状、案例教学的特点出发,阐述了该课程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及原则,通过具体的案例设计与实施,能够引导学生带着实际工程问题学习理论知识,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可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探究知识的潜能和动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综合应用能力。

电路分析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电气信息类专业的首门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基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教学中对电路分析基础课程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处理“学时少、要求高”的矛盾,如何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兴趣、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探究知识的潜能和动力、提高实践应用能力、提高课堂学习效率等一直是课程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课程现状及案例教学的特点

教学现状

电路分析基础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要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电路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分析方法,建立一般电路系统的数学模型,训练必要的实验技能,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基础。通过分析后续课程对电路分析基础课程知识点的要求,我们发现该课程是90%以上专业课的基础,也是电气信息类多个学科考研的必考课程,在整个专业教学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教学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学生的专业发展。近年来,电路分析基础的教学方式有了一些创新,多媒体教学、启发式教学等都大大改善了教学效果,但依然没有脱离“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学了的不会用、有用的没有学、理论与生产实践脱节、对具体问题分析能力不足、教学中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由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首创。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代表性、典型性和新颖性的案例为基本素材,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并在课堂教学中注重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实践技能和创新精神,使学生从知识的被灌输者变成学习的主动建构者,教师也从知识的传授者与灌输者转变成知识建构的帮助者和促进者。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理论联系实际的新型教学方法,能够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 电路分析基础课程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及案例设计原则

案例教学法在电类专业课程教学中已有应用,由于电路分析基础是基础课,虽与后续课程及实践应用紧密联系,但有目的、有计划且系统地将案例教学引进课堂还不多见。因此明确教学目的、确定案例教学原则是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的首要问题。

课程案例教学法的目的

电路分析基础课程运用案例教学法,本着教学双方互动的原则,通过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变“灌输式”教学模式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意识和潜在的思维创新能力,解决学了的不会用、有用的没有学的矛盾,以及理论与生产实践脱节、对具体问题分析能力不足等问题,提高专业素养,为后续课程及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设计原则

案例设计要理论联系实际,具备知识的综合性,采用案例引导来说明理论知识,案例内容选取要能够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加感性认识,能够引导学生的兴趣爱好;案例设计要紧密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因材施教,承上启下;案例内容选取要能够扩大专业视野,要能使学生养成从工程实际的角度全面理解和正确运用专业知识的职业习惯;案例设计应反映本学科的重点、难点和前沿知识,使学生在学习中获得乐趣,在探究中获得知识并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养成科学分析问题的习惯。

3 电路分析基础课程案例设计与实施

依据课程案例设计的原则,选取合适的案例及精心组织教学是提高课程教学效果的关键。电路分析基础教学中概念、理论、方法较多,因此需要针对出现的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研究不同的“教学案例”并引入课堂,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

戴维南定理是电路分析基础课程中比较重要的定理,也是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最大传输功率就要用到戴维南定理,教材中也有误差分析的案例,通过教材中例题的讲解使学生知道误差形成的原因,是电源的内阻及负载的变化,将这个案例延伸,可以引出电源的带负载能力,后续课程模拟电子技术的射极输出器和跟随器的应用等知识点自然就可以引出,由此引导学生运用基础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明确后续课程学习的方向。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10篇

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1]。

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实例研习的一种方法,有利于培养法律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司法实务实现正确推理、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有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可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xxx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若想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需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损失。由于请求权在民法的诸多权利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请求权的正确行使与实现将直接关系着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最终实现法律的保护、补偿等基本功能。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是通过分析具体案件而抽象总结出来的案例分析方法理论。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可以较准确地确定请求权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并以此去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学方法论的意义 。

2、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例的方法,有对请求权有检索的顺序的要求,即按照契约上请求权,无权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依此种顺序检查的目的“尽量避免于检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受到前提问题的影响。”而且在面对具体的案例时原则上对请求权基础做通盘依序的检查,“藉此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避免遗漏;维护当事人利益”。

3、构成要件的检视顺序,非但对数个请求权规范的检视有先后,对单个请求权规范之构成要件的检视也有次序。

4、经过以上检查,xxx一请求权可以成立,则还需要检查于此请求权上是否存在抗辩。包括权利消灭和权利阻止抗辩。

基于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此案的分析堪称范本,极具启发意义,按照请求权基础理论架构、按照请求权检索顺序所做的分析展示如下:

1、b出版社得依法律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理由:

(1)买卖契约的成立,须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

首先,b出版社寄送的台湾法学百科全书第目录及订书单,仅为要约的引诱。

其次,a教授寄发订书单成立要约。a教授填具订书单,其将信件交与使者投寄时,于交付之际,其意思表示已脱离其支配范围,亦属要约已为发出。

a教授试图阻止c生投寄订书单未果,使者权限的授予或撤回,亦属意思表示,于对话人间须于相对人了解时,始生效力。a教授呼叫“不要投寄”, 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未能了解其内容,a教授的撤回xxx效力,要约的发出不因此而受影响。a教授于发出要约之后,试图取回,阻止要约达到相对人,乃内心效果意思的变更,对于意思表示的效力,xxx影响。

a教授的要约,于三月六日上午达到b出版社,其撤回的通知于三月七日始到达,xxx撤回的效力。又此项撤回的信件,不能同时或先时到达,b出版社无即发迟到通知之义务。

b出版社于三月六日上午收到a教授的订书单,于当日下午即寄发书,是为承诺,于三月九日到达a教授时发生效力。

综上,a教授与b出版社之间购书的相互表示意思一致,其买卖契约成立。

(2)a教授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a教授于三月五日致函于b出版社,表示撤回订书单。撤销

迟到,xxx效力。

a教授忘记赠书之事,乃动机错误,不在撤销之列。又a教授亦不得以c生传达不实,撤销其意思表示。

2、b出版社得依法律规定,向a教授请求支付价金一万元,并受领标的物。

第一、此案例分析隐含的前提条件

为案件定性的问题,然后才能立案和审理。如果不能正确定性,找“法”的过程就比较麻烦。解决定性的问题可以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11篇

关键词:PBL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 教学模式 医学教育

医学教育越来越国际化,当前社会对于高质量高学历高修养的医学人才的需求,因此必须要建立并且完善能够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的教学模式,树立正确的教学方法。通过问题进行引入教学的PBL教学法,在医学中教学便是通过临床时间问题激发学生对于知识的好奇与渴望,突破传统教师讲授的刻板老套教学模式,树立了新颖的教学思想。教学法的运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引导学生掌握知识、从而获得发展,两种教学方法都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教学方法,在教学程序以及实施途径上,两者存在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一定差异,后文中会详细进行描述。我校医学相关教研室进行了积极努力与尝试,总结了教学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一、PBL教学与案例教学概述

PBL教学法是以学生提出的问题为基础,通过自己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小组内讨论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尤其是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要有较强的分析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学科的基础知识要有扎实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PBL教学方法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受到传统观念束缚的时间已经很久了,同时目前医学教学多采用是100多人的大课堂,PBL教学显得格外困难。因此很多时候都是PBL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融合。

医学教学中教学新方法运用最广泛的便是案例教学法,很多科目的案例教学配套课程以及教材也逐渐完善,通过教师的经验将教学知识融合在案例中,改变了过去灌输填鸭式的学习模式,将知识点结合情境进行处理,注重通过学生自主思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有效的案例教学贯穿在整个教学活动中。

二、两种教学理论性比较

PBL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都需要教师和学生准备充分的教案以及问题的选择与准备,使得学生熟悉问题及案例开展相关讨论等,并且在教学过程中都在团队或小组内开展讨论等。两种方法都可以将抽象、枯燥乏味的知识变得更加生动和形象,不仅可以增加学生对于知识的兴趣,更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有助于加强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对于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培养也大有益处。但是,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教材差异对比

PBL教学法是先根据教学内容提出相应问题,在围绕问题开展相关讨论,问题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教学效果进行精心的准备的;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教师已经提前汇总好的本知识领域典型事例,通过材料的研读抓住问题的关键以及核心,更有利于医学生类似于会诊的形式解决临床问题的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从而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有利于树立医学生的内心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教师角色差异对比

在PBL教学方法中教师充当的是知识智囊的作用,在课堂大部分时间内对于问题的讨论主体是学生,老师仅仅起到引导作用,教师不是专家学者知识督促学生完成教学目标,从而提高他们学习的动力,并在老师的引导指导下,以学生对知识的疑问为基础,通过自学探讨、小组协商等方式;而在案例教学中整个讨论的过程都是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的,教师通过自身的经验以及对于课程的准备,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教师是个领路人。

(三)教学目的差异

PBL教学法各加关注是学生角色能力的培养,类似于无领导小组讨论,需要在团队内进行很好的分工,培养学生更强的环境适应性,类似于全科医学的教学可以充分利用这样的教学模式;而案例教学更能够规范学生的实践操作,形成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培养专科医学的医生。

三、两种教学实践适用性对比

(一)教学资源适用性对比

高校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但是教职工的编制树立增长不匹配,同时图书馆的馆藏书籍资料、上课教学以及下课后自习的教室场所不够等都对教学实践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PBL对于教学资源要求较高,教职工对于传统方法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思路和内心的依赖,要求学生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背景和独立搜寻探讨问题的能力,而案例分析相对较好。

(二)适用范围对比

由于高校的不断扩招,上课多数是以大班教学为主,课堂上人数多为100人以上,PBL要求师生人数要相对较少,以学生为中心,强调以学生自觉主动学习为主,更加注重小组学习以及团队谈论实践,仅仅适合小班教学才能发挥它的优势;而案例教学则不仅局限小班,也可用于大班教学。

(三)教学质量监控适用性对比

PBL的小班教学模式的最终教学质量效果很难控制,由于学生自身的局限性,无法通过讨论得出较为有深度的结论。而案例教学可以通过有经验教师的引导更好的激发学生学习的深度和高度,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四)教学对象适用性对比

本科阶段进行PBL教学需要更加谨慎,主要是由于学生的积累达不到预期的高度,教师的引导在本科生教学中对于思维的开发还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更适合研究生这样的拔高性教学;案例教学应用不限,在本科生教学中运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加强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

四、结语

不论是PBL教学还是案例教学方法,都对传统的教学方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PBL作为一种在国外广泛应用并收到良好效果的教学方法不太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用中与预期效果相差较大,观念以及教师人员配备上需要循序渐进、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法对于当前条件,更适合应用与于学生的教学工作。

参考文献:

[1]xxx,xxx.医学教育中PBL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比较研究[J].西北医学教育,2009,(03):424-425.

[2]xxx,xxx,xxx.当前医学教育中PBL教学法的不足与对策[J].时珍国医国药,2008,(05):1096-1097.

法律案例分析100例xxx 第12篇

关键词作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doi:

资料与方法

我院2007年共受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刑事案例421例,其中在归案后曾有过否认作案的共39例。39例中男32例,女7例;平均年龄±岁;文化程度中学19例,小学15例,文盲5例;已婚20例,未婚16例,离丧3例;农民21例,工人及无业者各5例,经商4例,学生、教师、士兵及干部各1例。

方法:根据案卷资料及鉴定检查所见,统计入组者的犯罪类型,否认案件的时间,鉴定的医学诊断,以及责任能力评定,并分析其否作案的可能原因。

犯罪类型:凶杀14例,伤害6例,抢劫、盗窃、诈骗、受贿8例,、容留或强迫妇女7例,_、妨害公务各2例。

否认案件的时间:归案时承认,司法鉴定检查时否认26例;归案时否认,司法鉴定检查时承认1例;归案时否认,司法鉴定检查时也否认12例。

医学诊断:依据CCMD-3标准,诊断精神分裂症17例,精神发育迟滞3例,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人格障碍2例,品行障碍1例,拘禁性精神障碍2例,无精神病9例,诈精神病1例。

责任能力评定: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者17例,限定责任能力者12例,无责任能力者9例。因被鉴定人为疑犯而未评定责任能力者1例。

否认案件的可能原因:属自我保护性质,对案件采取否认,或避重就轻,或将责任推卸给别人及受害者有22例,主要见于无精神病者及各类人格障碍和人格改变者。司法鉴定检查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精神状态明显紊乱而否认作案13例,主要见于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检查时处于患病期,因受妄想等症状影响而否认作案2例,主要见于精神分裂症。因出现拘禁性精神障碍而否认作案2例。

本资料表明,对作案行为采取否认态度的被鉴定人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①否认作案的时间:本组有2/3的被鉴定人在归案时都承认作案事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复审或鉴定检查时才原来的口供。事实上,不管被鉴定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通常在归案后不久,其所交代的作案过程是比较可信的。②否认作案者的医学诊断:由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以诊断精神分裂症为最多见,故否认作案者也以精神分裂症者为多,本组共占。但本组案例中无精神病及诈病者高达,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本院同期所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中无精神病仅占。③否认作案的原因分析:除非否认作案的违法者自己最终坦白交代,否则肯定地分析其否认作案的确切原因有时是困难的,但通过分析案情特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医学诊断,以及被鉴定人的犯罪心理等方面资料,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可以推测出其可能的原因的。本组资料表明,否认作案者大多数()是属于自我保护手段,他们或采取断然否认的方式,或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或将责任推卸给别人,或将自己由主犯推卸为从犯及不知情而上当受骗者,但他们无一例外都对作案行为记忆清楚,且多数为无精神病者或诈病者。其次是各种人格障碍和人格改变者,只有少数(本组中有5例)是精神病患者,但这少数具有自我保护能力而确实有病的作案者病情常较轻。否认作案行为者的第二位()原因是被鉴定人处于疾病的发病期,多见于精神分裂症,由于处于精神紊乱之中,对检查不配合,其否认的原因既可能是心理防御机制,也可能是纯粹的精神错乱,与正常人的有意否认作案存在明显区别。仅有2例因存在明显的妄想,将作案的性质进行病理性的解释,从而将作案的责任推卸给对方,自己则变成受害者。

掌握上述特点,有利于及时识破否认作案行为的被鉴定人的实质,作出正确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准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