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通告范文 第1篇

关于印发《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纪发〔2010〕35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

现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_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财

2010年11月15日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依纪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_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

(二)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四)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起重要作用的;

(五)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奖金计算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项,对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二)、(三)、(四)、

(五)项之一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分级负责实施,由批准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对该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和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所办案件,由派驻机构报其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径报信访举报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且不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室(机构)提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将举报材料、调查报告、违纪违法人员处分决定书、违纪违法款缴(交)票据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信访室;

(二)信访室对举报奖励申请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四)信访室凭举报奖励有功人员批准函件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奖金;

(五)信访室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六)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领取举报奖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信访室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汇或派员送达等方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由检察机关实施奖励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三)举报中心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举报奖金;

(四)举报中心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五)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举报奖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也可以其他方式送交举报有功人员。

第八条 对同一事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发放举报奖金。

(一)同一举报事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给予举报奖励的,不再发放举报奖金;

(二)同一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一项计发奖金,其他各项不再给予奖励;

(三)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对象),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立案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一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计算,各举报人的奖金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事项对查办案件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

(四)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1-2名代表,凭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在本人或受委托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二个月内未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且无法通过邮寄、电汇等其他方式送达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的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评审。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依纪依法检举、控告,不得影响和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违者,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取消其举报有功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经费在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_湖南省纪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_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1996年4月12日制定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湘纪发〔1996〕年4号)同时废止。

举报奖励通告范文 第2篇

医院私自收费处罚规定及举报奖励措施

私自收费处罚规定及举报奖励措施(修订)

一、凡医务人员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未依据医院财务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而收取患者费用的行为即为私自收费。

二、对私自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按收取实际金额的10倍数额进行罚款,并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停发一切待遇。同时取消当评先、评优资格。

三、因私自收费引发医疗纠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暂停执业活动,待岗处理。

四、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措施:凡向医院举报私收费者,一经查证属实,一次性奖励检举者1000元,此举报奖金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五、此规定及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举报奖励通告范文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打击传销举报奖金发放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奖金的激励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是打击传销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打击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受理打击传销举报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 举报人获得打击传销举报奖金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四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以办案机关确认的时间为准)。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所举报的问题县工商、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或已查处的,不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第五条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打击传销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工商局统一管理。 。

第六条

发放奖金应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擅自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擅自改变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奖励通告范文 第4篇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打假),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假行动,有效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根据《_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范围内奖励举报和打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受理举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向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提供查处该行为有价值线索和证据的为举报人。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必须安排认真核实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举报事实确认程度和证据完善程度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对举报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或所举报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要及时答复举报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五条 举报有功视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确认的程度和证据完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级举报一—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 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确凿的现场物证、书证并能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一一认定有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间接取得,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有部分物证,但未经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或一同性社会现象反映。

第六条 举报奖励以奖金形式兑现。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有价值信息的,按照多人联名举报办理。

同一案件多人联名举报,奖励金额按举报的人数平均发放。

第七条 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举报奖金按以上标准发放:罚没款5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罚没款的3%予以奖励;罚没款5—10万元的案件按罚没款的5%予以奖励;罚没款10万元以上按罚没款的10%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要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受理举报;

二、执法机构安排查处;

三、作出处罚决定后按第七条计算奖金总额。

第九条 举报人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保护举报人的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除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触外,不得出现在其他程序中。违反保密制度,使举服人造成伤害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举报奖金由举报奖励专项基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管理,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表彰本系统打假有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所需经费从举报奖励专项基金中开支。

第十三条 表彰打假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_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 元、2000元、1000元、500元。打假奖励所需经费从举报奖励专项基金中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