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358号,系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受单位指派外出购料返回途中,在__________施工现场被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另一公司的装载机砸伤,经兰州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当即被送往__________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骨盆骨折(粉碎)、尿道断裂、颅底骨折、失血性休克、胸部积压综合症等。在__________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7天,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院并转往__________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直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_________________尿道断裂术后、骨盆骨折、等。申请人由于身体多处遭受创伤,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且造成了申请人心理障碍。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申请人:张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55岁,住__________县。

申请人:王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__________妻子

请求事项: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张__________、王__________诉梁__________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梁__________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房屋做损失鉴定及损失原因鉴定。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3篇

医疗损害鉴定

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2010年7月1日《_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_发布的《_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2010年7月1日《_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_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医疗损害鉴定》。

_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_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4篇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大学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家住XXXXXXXX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电话:XXXX

地址: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程度,其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X年X月X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XXXX手术,负责该手术的主刀医生为XXXX,手术后申请人发现自己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和后果:XXXXX。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仅造成了申请人XXXX,且对XXXX的生活和精神均造成了极大影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XXXX行为是导致申请人XXXXX的直接原因,应对该医疗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现因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特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已明确责任。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5篇

医疗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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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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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6篇

一、20xx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被申请人:某县医院,住所地:xx,电话:xx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存在的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包括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无极县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造成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20xx年x月x日

二、医疗纠纷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三、医疗纠纷举证责任

20xx年9月1日_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xx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7篇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事项

一、对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二、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行为与申请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三、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四、对申请人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五、对申请人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以及后续治疗费数额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为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应付的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诉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请贵院予以准许并依法指定鉴定机构!

此 致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8篇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内容提要:医学的最主要的存在之理由是敬畏生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生命乃是其职责。医疗损害为临床所需求,即为达到医疗服务的目的而必需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官、组织造成的损害,并不存在侵权。如何界定“医疗损害”的概念直指侵权行为,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就“司法实务中的若干侵权问题”中论述:医疗损害这一概念,依据具有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指“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

民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以上两位民法专家,就“医疗损害”的概念直指侵权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设立,关键是对“医疗损害”的界定,根据三大诉讼法中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建议在《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予以采讷,可以解决司法实务中长期争议不休有关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民法专家张新宝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以彻底终结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双轨制。”(注1)

鉴于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通过时,有关“医疗损害”及其相关的鉴定机构未做出规定,并以“实体法不规定程序法的内容”而予以拒绝,(注2)这样就给司法机关在执法中造成了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通知》,其中(三)的司法解释,在原则上几乎完美无缺,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予以操作,其源盖出于既往的医学会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各有痹病,很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

医学会的鉴定,虽然是专门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但其鉴定结论是合议制,又不出庭质证,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在司法实务界,又以社会与论“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缺少公信力,司法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注3)

法医的司法鉴定,不是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其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不相信,(注4)虽然其鉴定人符合《民事讼诉法》中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但在其鉴定中,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参与,而出庭质证的是法医,这样很难对垒当事人重新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注5)之间的质证。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中华医学会鉴定统称临床医学鉴定,进一步阐明临床医学的专业性。其鉴定结论,主要是在临床医学中医方有否医疗过失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综合患方疾病原因对其造成的危害的责任程度,但未涉及“医疗损害”的概念。

在临床实践中,有医疗行为的存在,即有医疗的风险,这是因为医学也是一门科学,还存在许多未知的不确定的病因。在医疗行为中,应除外医疗必需的损害,即为达到医疗服务的目的而必需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官、组织造成的损害(又称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如手术)。如切除其病理损害部分,在治疗方案中,维持其生理的需求来保障生命的存在。这正如当代医学伦理学家弗雷切尔的观点“医学的最主要的存在之理由,是敬畏生命。生命乃是其职责。生命就其最完整的意义包括死亡。”(注6)由此看来,在临床医学上为其治疗所必需的“医疗损害”既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那么“医疗损害”如何界定就是指侵权行为呢?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曾推荐的是具有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专业人士的违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注7)

科技在发展,当今世界在医学上“心脏起博器”、“冠状动脉支架”的应用、人工器官的移植等,已使不少患者起死回生。笔者认为,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有关“医疗损害”的界定,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建议应用“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增加、置换。”

法医的司法鉴定是为侦查、检察、审判和司法调解服务的一门综合的应用科学,其鉴定结论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在附带民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关系又如何呢?笔者分析:医学会鉴定是研究医疗过失伤害鉴定,在医疗行为中故意所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属于故意伤害论,已不属于医学会鉴定的范围。法医的司法鉴定是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故失伤害鉴定。两者鉴定都可以是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的内容,但各自所在的不同部门、各自所研究的对象不完全同一。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在_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涉及尸检、伤残等级鉴定,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员名册的法医参加为宜。”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其中涉及到伤残部分,民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重构》一文中论述:“专业性:而且鉴定人必须具有分析判断争议事项所要求的特定的专业知识,如能够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具有伤残鉴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而不能仅仅是一名普通的法医学专家。鉴定机构应具有鉴定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等物质条件。”由此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中有关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机构的物质条件更加清澈透明。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9篇

申请事项:

1、伤残等级鉴定;

2、后续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_________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为准确计算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_________在此次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请委托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后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脑挫裂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经常头疼、头晕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_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

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 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

1 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法院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

(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委托法院单独调取有困难需要医学会派员协助调查取证时,医学会应当指派专家协助。

医学会不得自行接受医患双方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对于鉴定会后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本次鉴定的依据。

第六条 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后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函告委托法院。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具体理由。

2 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当事人又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鉴定的,不予受理。

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改做医疗损害鉴定的,须经委托法院书面变更委托事项后,继续鉴定程序。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鉴定申请不是由医患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起的;

(二)鉴定材料提供不全,影响鉴定的;

(三)鉴定材料有很大争议,经委托法院质证后当事人仍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的;

(五)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 鉴定材料提交齐全后,医学会应当根据诊疗过程、委托鉴定事项等合理确定学科的设置,并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专家的抽取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医学会在备选的鉴定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当事人对学科设置有争议的,医学会应向委托法院说明学科设置的理由,由委托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3 第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在随机抽取鉴定组专家时,分别在两个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鉴定组专家在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当常任专家库不能满足学科设置需要时,也可以从相关学科分类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涉及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可以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应当回避:

(一)是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参与过本病例的咨询、治疗、会诊及初次鉴定的鉴定专家也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中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当事人对已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真实性仍有异议,医学会认为确有必要再次确认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的鉴定材料或检查结果的;

(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终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委托法院在医学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书前函告终止鉴定的;

(二)中止情形超过90天未能消除的;

(三)对死因有争议又未做尸检,或者缺乏主要鉴定材料,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

(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形。

第十四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和鉴定组专家。

第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提前将鉴定材料送交鉴定组专家,要求鉴定专家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要点,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和委托要求,在鉴定会前拟定鉴定提纲,鉴定专家在审阅鉴定材料后认为需要补充取证的,应及时联系医学会。

鉴定专家应当遵守保密的规定,不得私自和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如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医学会。

第十六条 医学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医疗损害鉴定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医学会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鉴定组专家意见,对争议要点或鉴定事项未予明确的,应当要求鉴定专家予以明确。

一、鉴定会召开前,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参会人员身份:

(一)审核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原则上每方人员不得超过3人;

(二)审核鉴定专家身份,要求鉴定专家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并在常任专家中推选产生专家鉴定组组长;

二、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

(一)宣读鉴定会场纪律;

(二)宣读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三)公布介绍专家鉴定组成员专业、技术职称;

(四)介绍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

(五)宣布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会;

三、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二)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向医方双方提问,提问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三)对患者进行现场体检;

现场体检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和列席法官退场,鉴定专家根据委托事项和当事人争议要点进行合议讨论,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组专家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合议记录要如实记载鉴定组专家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程序,主持鉴定会,把握鉴定会进程和节奏,并配合医学会维护鉴定正常秩序;

(二)鉴定会前就需要向医患双方询问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大致做出整理和归纳。

(三)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组织鉴定组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并根据鉴定的需要向当事人

6 提问,避免和及时制止带有倾向性、暗示性的提问;

(四)组织鉴定组进行合议时,应当围绕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展开讨论;

(五)认真听取每位专家的发言表态,尊重鉴定组各位专家,并平等发表个人的意见;

(六)当自己的意见为鉴定组少数意见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组织完成鉴定书并签发鉴定书文稿;

(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成员解答委托法院对鉴定结论的质询。

第十八条 医学会一般应当在收到全部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之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按照省医学会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根据专家鉴定组合议确定的鉴定意见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专家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第十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观点、理由;

(二)鉴定材料(含现场体检);

(三)诊治概要;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具体要做到:分析疾病演变过程、医疗行为过程;是否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分析医疗行为过程与常规规范是否有差异;对该过错属于过失或者故意,不予判定;

(六)分析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后果及其与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七)患者损害后果及伤残等级,医疗损害行为致人伤残的,暂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判定,表述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级;

(八)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应对各种原因在产生损害后果的过程中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同时载明判定的理由和依据。原因力的大小分别表述为直接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及无因果关系:

1、直接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

2、主要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同等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和其他因素难分主次。

4、次要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诱发加重患者损害后果。

5、轻微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因素起轻微作用。

6、无因果关系,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九)患者死亡未作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响鉴定组专家判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时,应当在鉴定书

8 中载明。如果可以做出临床判定,应载明“临床判定”、“临床考虑”或“依据临床资料”等。

第四章 鉴定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医学会可以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在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基础上,聘请一批医德高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相关专业领域公认的学术权威为常任专家,并单独建库。

医学会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应当增加医院管理专业学科设置。对同时从事管理岗位的临床专业专家,可兼报临床及医院管理专业。

第二十一条 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库专业设置和人员不能满足医疗损害鉴定需要的,应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医学会对鉴定专家应当进行定期专题研讨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度对专家库内的鉴定专家进行评议,对鉴定工作表现出色的鉴定专家给予表彰。

对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参会、经调查发现违反鉴定纪律或其他不胜任鉴定工作的鉴定专家,应当及时调整出鉴定专家库,并书面函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五章 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协调配合第二十三条 委托法院的主审法官可以列席鉴定会,并可以就

9 案件有关问题向鉴定组咨询,但不得就鉴定结论发表个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束后,委托法院需要审核参加鉴定专家的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单位、抽取代码和鉴定会过程等情况的,受托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全部移送委托法院审核。

第二十五条 医学会完成鉴定后,委托法院书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鉴定或说明的,医学会应当在30日内就委托法院提出的问题作出补充鉴定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委托法院需要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医学会应当组织鉴定专家出庭。鉴定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委托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相关问题。委托法院应对出庭鉴定专家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委托法院需要调查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原始鉴定档案资料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出示委托法院介绍信和工作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损害鉴定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医学会应及时与委托法院沟通,妥善处理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并将调解贯穿于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省市医学会要保持信息畅通,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要定期收集和整理本辖区内医疗损害鉴定和委托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的情况,并上报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定期分析全省医疗损害鉴定案件和委托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的工作情况,组织研讨活动,开展鉴定质量考核。医学会在对鉴定质量进行考核时,应征求委托法院在庭审采信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损害后果包括对疾病治疗后的自然转归造成的组织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也包括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职责,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导致患者的死亡,与××无关。

2、××。因此,鉴定书认为××的结论是错误的。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职责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知识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提交了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复议申请,现请求撤回该申请,理由是:

1、被申请人已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书面和解协议附后)。

3、其他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1、填写时,在相应的里打“√”;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LY 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案件,经查阅卷宗 材料,并经 LY 父母坚决要求,特向你院提出如下意见。

LY 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业已经过区公安局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认定 LY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 由于该鉴定结论未按照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对 LY 进行科学 检查,其鉴定方法(谈话及阅卷)及公正态度(选定方法神秘,结论迅速而草率)均引起 LY 及 其父母(申请人)之强烈怀疑,辩护人深知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受刑能力之确定,系 LY 能否 参与刑事诉讼之必要条件,故此,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委托令各方均足以信服之鉴定 机构,采科学之方法,以公正之态度对 LY 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目前之受审能力受刑 能力作出鉴定,从而保障刑事诉讼任务顺利进行,并彰显我国法治的文明进步。

一,亲属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

LY 的精神问题,其母在侦查阶段已向_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 LY 的精神病 状况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让 LY 得到有效的治疗。_门委托了上海市市精神卫生鉴定 机构对 LY 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结论:LY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结论 LY 亲属有如下意见:1,为什么不在山东省境内选择鉴定机构,而跑到上海去 委托。 难道因为在 LY 发案前在山东某精神医疗机构曾住院治疗, 从而影响公正性吗那也可 以在省内选择其他合法鉴定机构,而没必要跑那么远。更重要的是,该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 呢2,上海某机构对 LY 的鉴定方法有问题。按鉴定书上陈述的鉴定方法可知,其所谓鉴定 方法包括:(1)看卷,办案人员提供了一百多页的卷宗材料;(2)谈话,在看守所内,与 LY 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谈话,谈话人为三个鉴定人员,在场人为侦查人员,家属没有在场。

LY 亲属的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侦查机关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则是什么,在全国多如牛 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是如何将上海某机构选定出来的。鉴定人员未对 LY 进行身 体检查, 未借助任何仪器, 仅通过谈话和看卷的方式就得出 LY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该结论是否草率鉴定过程在看守所内,LY 亲属作为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到场,是否合适,其实,LY 发案前即有精神治疗史,并有强烈的被害恐惧感,以为很多人都想害他。经 查阅有关精神病资料,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精神病患者不见得在所有 方面都表现异常,他们有可能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LY 的情况就是这样。他其他方面也 许看上去正常,但他总以为别人害他,这显然是病态的。

LY 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都有精神病史, LY 父母称, 从很小的时候就和别的孩子 据 LY 不一样,行为方式有异于常人。如病情发作时,夜里兴奋不睡觉,在屋内走来走去。服用精 神类药物后,才能稳定下来。据其母亲介绍,LY 在发案前后曾有如下情况:1,经常怀疑有 人来伤害他,常牵狼狗躲于屋后,其母亲证实当时根本无人;2,病情发作后,LY 极其狂躁, 为避免其出意外,LY 父母用铁链将其日夜锁于家中屋内,后来,LY 趁家中无人之机,砸毁 锁链逃脱。3,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史;3,被羁押后,怀疑别人害自己,且狂躁不安,在看守 所内有明显发病迹象,经看守所同意后,LY 亲属定期为 LY 送精神病处方药,LY 服用后,尚 得安宁。4,公安机关指称 LY 不服监管的若干表现,足见其狂躁状况。5,如无精神病之明 显症状,看守所内医生是不会同意 LY 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二,LY 有无受审能力

LY 亲属提出的是精神病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仅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做出结 论,这是有一定问题的。

先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LY 被控的作案时间,从20xx年20xx年,共七年的时间,时间 跨度是非常大的,鉴定结论认为 LY 在七年的时间内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次犯罪 的认知能力都是肯定的。故认定 LY 具有完全刑责。

上述结论的正确与否,属精神医学专业问题,我不便妄断,有待下一步在科学和合法的 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认定。

但,我们不能无视 LY 目前的精神状况,因为,LY 如果目前有精神病,他就不具备参与 刑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没有受审的能力。检察官不能将一个精神病患者送上法庭, 法庭也不能对一个精神病患者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对 LY 目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 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

三,精神病患者既无受审能力,更无受刑能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预防, 通过追究行为人刑责以达到矫正其人格、 降低或消除其人身危险, 并警示社会, 以阻止具有同种倾向的人收敛其恶行, 而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在于其精神失去 对行为的控制,只有医学治疗方能使其人性回归,法律无法达到矫正效果,审判和处罚也不 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故此,本案除应对 LY 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外,还应 该对 LY 目前的精神健康与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否则,刑 事诉讼的目的,将被扭曲。

鉴于上述原因,作为辩护人,我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对 LY 重新进行精神问题重新进行鉴 定的申请。请予以审核。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系 LY 的母亲

申请人:赵永林 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 LY 的辩护人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5篇

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现在医疗技术日趋发达,但是还是在有些时候会因为医生的失误造成医疗损害,在发生医疗损害后,我们一般都要去进行伤残鉴定。那么大家知道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

1 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 丧失康复机会 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二、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2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三、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

5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6篇

申请人:彭,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经二路60号。身份证号码:3723016.

被申请人:滨州市优抚医院,

负责人 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

申请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日xx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20xx年x月x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7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358号,系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8篇

申请人:______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

申请事项

1、治疗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的合理医疗费用。

2、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黑A______号____牌小型越野车在________三道街将被申请人______撞伤,事故发生后,______到____省武警总队医院救治,并于同日转至______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因呼吸困难转入呼吸内科,共住院____天。申请人______认为被申请人______多次转科,医疗用药数量过多,且有些药物用途不明,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所用的合理医疗费用,和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请予以准许。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9篇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ly 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案件,经查阅卷宗 材料,并经 ly 父母坚决要求,特向你院提出如下意见。

ly 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业已经过区公安局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认定 ly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由于该鉴定结论未按照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对 ly 进行科学 检查,其鉴定方法(谈话及阅卷)及公正态度(选定方法神秘,结论迅速而草率)均引起 ly 及其父母(申请人)之强烈怀疑,辩护人深知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受刑能力之确定,系 ly 能否参与刑事诉讼之必要条件,故此,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委托令各方均足以信服之鉴定 机构,采科学之方法,以公正之态度对 ly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和目前之受审能力受刑 能力作出鉴定,从而保障刑事诉讼任务顺利进行,并彰显我国法治的文明进步。

一,亲属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

ly 的精神问题,其母在侦查阶段已向_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 ly 的精神病 状况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让 ly得到有效的治疗。_门委托了上海市市精神卫生鉴定 机构对 ly 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结论:ly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结论 ly 亲属有如下意见:1,为什么不在山东省境内选择鉴定机构,而跑到上海去 委托。 难道因为在 ly 发案前在山东某精神医疗机构曾住院治疗,从而影响公正性吗那也可 以在省内选择其他合法鉴定机构,而没必要跑那么远。更重要的是,该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 呢2,上海某机构对 ly的鉴定方法有问题。按鉴定书上陈述的鉴定方法可知,其所谓鉴定 方法包括:(1)看卷,办案人员提供了一百多页的卷宗材料;(2)谈话,在看守所内,与 ly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谈话,谈话人为三个鉴定人员,在场人为侦查人员,家属没有在场。

ly 亲属的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侦查机关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则是什么,在全国多如牛 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是如何将上海某机构选定出来的。鉴定人员未对ly 进行身 体检查, 未借助任何仪器, 仅通过谈话和看卷的方式就得出 ly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该结论是否草率鉴定过程在看守所内,ly亲属作为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到场,是否合适,其实,ly 发案前即有精神治疗史,并有强烈的被害恐惧感,以为很多人都想害他。经查阅有关精神病资料,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精神病患者不见得在所有 方面都表现异常,他们有可能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ly的情况就是这样。他其他方面也 许看上去正常,但他总以为别人害他,这显然是病态的。

ly 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都有精神病史, ly 父母称, 从很小的时候就和别的孩子 据 ly不一样,行为方式有异于常人。如病情发作时,夜里兴奋不睡觉,在屋内走来走去。服用精 神类药物后,才能稳定下来。据其母亲介绍,ly在发案前后曾有如下情况:1,经常怀疑有 人来伤害他,常牵狼狗躲于屋后,其母亲证实当时根本无人;2,病情发作后,ly 极其狂躁, 为避免其出意外,ly父母用铁链将其日夜锁于家中屋内,后来,ly 趁家中无人之机,砸毁 锁链逃脱。3,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史;3,被羁押后,怀疑别人害自己,且狂躁不安,在看守所内有明显发病迹象,经看守所同意后,ly 亲属定期为 ly 送精神病处方药,ly 服用后,尚 得安宁。4,公安机关指称 ly不服监管的若干表现,足见其狂躁状况。5,如无精神病之明 显症状,看守所内医生是不会同意 ly 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二,ly 有无受审能力

ly 亲属提出的是精神病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仅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做出结 论,这是有一定问题的。

先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ly 被控的作案时间,从20__年20__年,共七年的时间,时间 跨度是非常大的,鉴定结论认为 ly在七年的时间内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次犯罪 的认知能力都是肯定的。故认定 ly 具有完全刑责。

上述结论的正确与否,属精神医学专业问题,我不便妄断,有待下一步在科学和合法的 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认定。

但,我们不能无视 ly 目前的精神状况,因为,ly 如果目前有精神病,他就不具备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没有受审的能力。检察官不能将一个精神病患者送上法庭, 法庭也不能对一个精神病患者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对 ly 目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 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

三,精神病患者既无受审能力,更无受刑能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预防, 通过追究行为人刑责以达到矫正其人格、 降低或消除其人身危险, 并警示社会, 以阻止具有同种倾向的人收敛其恶行,而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在于其精神失去 对行为的控制,只有医学治疗方能使其人性回归,法律无法达到矫正效果,审判和处罚也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故此,本案除应对 ly 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外,还应 该对 ly目前的精神健康与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否则,刑 事诉讼的目的,将被扭曲。

鉴于上述原因,作为辩护人,我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对 ly 重新进行精神问题重新进行鉴 定的申请。请予以审核。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系 ly 的母亲

申请人:赵永林 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 ly 的辩护人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20篇

申请人:,男,自然情况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烧毁的树木价值进行评估。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3日8时,被告在自家地里炼荒,将与其相邻的我地里的树林烧着。烧毁数目在70棵左右,树龄在3-7年。为了查清事实损失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4月16日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21篇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_丧失康复机会_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二、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x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xx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三、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