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1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2

首部写明标题;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包括申诉人因什么案件对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正文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叙述事实与理由;写明提起申请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尾部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诉人的签名及申诉日期。

申诉书的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3

行政行为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4

申诉人(原审被告):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

现在xx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xx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以应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xx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5

申诉人:xx省xx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员工

推荐代表:刘xx 男 汉族 19xx年12月24日出生 住址 xx省xx县xx镇xx路xxxx 身份证号码

推荐代表:周xx 女 汉族 19xx年5月xx日出生 住址 xx省xx县xx镇xx巷xx 身份证号码

推荐代表:顾xx 男 汉族 19xx年xx月15日出生 住址 xx省xx县xx镇xx路xx 身份证号码

推荐代表:季xx 女 汉族 19xx年8月22日出生 住址 xx省xx县xx镇xx巷xx 身份证号码

推荐代表:孙xx 男 汉族 19xx年1月25日出生 住址 xx省xx县xx镇xx街xx0号 身份证号码

申诉事项:申诉人因编制、工资待遇等事项,提起申诉。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成立于xx年,原单位名称为:“xx镇清洁管理所”,xx年9月由xx镇划入xx县建设局,xx年xx月被批准为正股级事业单位,20xx年12月又划入xx县城管局,主要职能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县城区域内环卫设施规划设置、管理、维护,公共区域内环境卫生监管,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地段的清扫保洁以及对县城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单位现有职工380人,其中,有编制的职工仅有8人。

从xx年开始,根据苏建市(xx)xx号文件精神,xx省xx市各地陆续明确县环卫所机构性质且核定了相应编制。其中,xx市核定编制为194人,射阳县核定编制为194人、建湖县核定编制为72人、响水县核定编制为83人、东台县核定编制为263人,而xx县直到20xx年才核定相应编制——8人!并将其余113名职工定性成“政策性临时工”。

与周边县区相比,xx省xx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事业编制竟然只有8名,悬殊如此巨大!我们有理由怀疑原本属于我们的编制,分配给了别人!而没有编制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等都是没法跟在编人员相提并论的。多年的辛劳、汗水换来的却是如此结果,我们113名正式员工群情激愤!多次要求领导解决其事,然而,得到的只是推诿和搪塞!更为可悲的是:xx县政府某些领导居然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申诉人认为,我们都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始终在xxx的领导下工作和生活。我们的历史没有改变,那么,同是xxx领导下的政府,怎么会有历史遗留问题。因此,申诉人认为,这是主管机关典型不作为的表现。

由于主管机关对申诉的请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113名员工推荐代表,踏上了漫长的信访之路。终于,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xx省xxx为此函达xx县政府,要求xx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为了应付上级机关,xx县城市管理局于20xx年4月14日就颁布了xx信答字(20xx)1号文件。文件中承诺解决部分问题。

可是,这份文件真正送达到申诉人手中,已是在20xx年5月6日下午。然而,就在这段时间内却又发生了一件大事:由于迟迟没有得到答复,申诉人又推荐代表进京上访。结果,刚从北京回来,就被xx县公安局传唤,其中有三人被xx县公安局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为由,行政拘留了xx天!另一人以同样的理由被罚款200元。

xx县城市管理局颁布的xx信答字(20xx)1号文件承诺:将本所113名正式职工明确为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重新核定工资,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然而,这又是一个谎言!截止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重新核定工资,更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申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才走踏上信访的路途,在维权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正当的合法权益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受到有关部门的打击报复。实在让人心寒!为此,特向贵府申诉,恳请贵府高度重视,尽快责成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申诉人的编制、工资待遇等问题。

xx市政府

申诉人:xx省xx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员工

20xx年 5 月 xx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6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xxx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7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xx省岳阳市人,岳阳市xx建公司下岗职工,住xx建家属区,,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阳市xx(集团)总公司(下称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章xx,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xx渔场,依据地岳阳市xx,机构代码为7073xx-6

法定代表人:赵xx,该渔场场长。

案由:申诉人李xx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xx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xx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xx公司。被申诉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xx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拥有xx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xx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xx按照被申诉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xx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xx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2001年被申诉人章xx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xx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xx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xx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xx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xx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xx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证明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2004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xx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xx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xx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场,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xx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xx自己注册的“岳阳xx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xx以被申诉人xx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经查,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均没有从事游泳项目经营的资质,被申诉人章xx的经营范围也不包含游泳项目。被申诉人不是一审判决中所言“其经营场地内存在的为游泳者提供服务的相关设施未及时予以清理”,而是利用这些设施非法经营游泳项目谋取暴利。由于没有经营资质,不懂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被申诉人章xx在其经营的游泳场地内没有设立相关的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有资质的游泳场所服务人员。被申诉人xx公司发包前在修建xx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大量沙子卵石,这些设施为日后承包人经营游泳项目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被申诉人xx公司在被申诉人以“xx”的名义出售门票经营游泳项目不予制止,对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隐患麻木不仁,最终酿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1、《xxx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知道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知道被申诉人章xx以“xx”的名义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门票不表示反对,依法应由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负连带责任。

2、《xxx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经营场地出租或者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即被申诉人章xx,被申诉人章xx违法经营游泳项目,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申诉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损害,申诉人xx公司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者认为,无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至少有一方的行为是作为的行为。而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诉人xx公司还是被申诉人章xx,对于申诉人李xx的伤害都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能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法律规定。二审、再审适用间接结合改判按份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一、二审及再审均判决申诉人李xx承担60%的责任,判决被申诉人章xx和“xx”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主次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

(一)申诉人李xx的过失属于一般过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申诉人李xx登上水泥围堤,青蓝色的湖水与堤岸齐平,咫尺间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样子,湖中上百号人在游泳,又不见任何警示标志和水位标志,也无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醒,申诉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围堤是经营者安排的入水处之一,也有理由相信从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个游泳者在选择入水方式时只可能是一闪的念头,即时根据经验和周边环境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被申诉人xx公司不建立一个水泥平台,申诉人李xx不可能选择站在这个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诉人看见在平台处设有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或者该游泳场有工作人员制止申诉人李xx从水泥平台走,申诉人凭条件反射就会作出另外的选择。本案中在没有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诉人李xx选择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诉人李xx只存在一般过失。

2、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对申诉人李xx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

申诉人李xx通过门卫购票进入该游泳场,成为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消费者。根据《xxx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之规定,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对于申诉人李xx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但被申诉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场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水位标识,也不安排现场救生人员。尤其是提供人工沙滩供被申诉人章xx经营游泳项目的被申诉人xx公司,在沙滩边构筑水泥围堤又在水泥围堤下的水中大量铺设沙子和卵石,极大增加了游泳场所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人为制造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本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3、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作为侵权者,依法应对申诉人李xx所受人身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再审以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为由否定医疗机构后期治疗费的证据,判决申诉人李xx的后续治疗费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既不符合法律事实,也不符合本案赔偿问题的特殊性要求,应依法改判

申诉人李xx在一审起诉时就已经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40~41页里提供了2005年2月3日《马王堆疗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建议对申诉人李xx长期康复治疗三至五年,每月费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审判均以不是鉴定机构的结论而不予质证。申诉人李xx自发生伤残事故以来,在所有医院的住院治疗中的都有“继续治疗“、”“不适随诊” 的医嘱(见原《证据目录》P35~46及附录三)。对于高位截瘫的一级伤残,多种并发症随时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必须长期不断的治疗,后续治疗费的发生是必然的,医学上对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均可以作为后期医疗费用的判决依据,可见,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之规定的特殊情形还在于,被申诉人xx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仅有的土地资产已经纳入政府拍卖程序,拍卖完毕则被申诉人xx公司不复存在,另行起诉主要侵权人即被申诉人xx公司已不具备可能性。因此,申诉人李xx请求对后期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改判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数额与被申诉人的过错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给李某某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二审、再审判决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根据被申诉人的过错、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xx应连带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李xx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李xx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8

被告人 (曾用名 ,化名 ,绰号),女, 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毕业,系,现住(户籍在)。( 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处 , 年 月 日释放。因涉嫌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因涉嫌 犯罪,于年月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于 月 日由 逮捕。

本案由泰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年 月 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年月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XX侦查机关(部门)经补查,于 年 月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 年 月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在逃的,注明“另案处理”,已处罚的,注明“已判处刑罚”,不负刑事责任的,注明“不负刑事责任”。首次出现时标注,用括号括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应标明制作出具机关。

本院认为, ,其行为触犯了《xxx刑法》第 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泰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国

二〇xx年六月七日

1. 被告人现羁押于 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9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号 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 甲某, 男,1955年某月生,汉族,工人,住某县历市镇胜利北路9号。

被申请人:乙某,男,1972年某月生,汉族,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住某县历市镇牛犊围。

申请人因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请人即时返还重复收取的购房款49109元;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某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认为“甲某主张其在1998年1月20日用购房户方某、卢某交给其的购房款交清了201房款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这一认定是无视事实根据的,因为(2002) 赣中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已确认”1998年1月20日乙某开出收到方某购房款27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27000元,甲某受到现金24000元并将其带走.”,后又确认”1998年1月20日下午乙某开出收到卢某购房款30692元的收款收据,同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42692元”,由此可知甲某用这两笔款共69692元足以交清购房款49109元,另外还找回了1891元,根本不是所谓的相互间无法换算。再审判决认为“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是以抵扣工程款形成出具的是合理答辩”。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上面我们已经证明申诉人当时足以交清房款,其次乙某1998年2月20日收条上明确载明“今收到甲某11号商品房集资建房款现金肆万玖千壹百零玖元(49109元)”,证明申诉人当时交的是现金款,而并非是乙某所说的`以抵扣工程款结算的。由此更证明乙某1998年4月20日借据抵扣的是这笔现金款,而不是从账上抵扣莫须有的工程款。所以再审判决认为缺乏充分证据是错误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甲某1998年1月20日交清了201房款。

二、再审判决认定“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4月20日借据是在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出具的”,这也是毫无道理的。

1、乙某在一审中自己称“原告是98年4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他写好借条由黄经理签字再拿给我”(见一审卷第88页),由此可得出乙某也承认借据是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而不是他所谓的1月20日出具的后又改成4月20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这属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从而足以认定这一证据的证明力。

2、申诉人提供的证人黄2001年7月7日、9月13日的证言,证明申诉人是1998年4月40日出具的借条(金额为49109元),黄还在上面签字,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被申诉人乙某换回其1998年2月20日的收条。

3、依据出纳帐记载1998年1月20日申诉人所借二笔工程款中,一笔为27000元,另一笔为42692元。入账时间为1月20日,如认定49109元的借条是1月20日出具的,为何不一起做支出帐呢?依据乙某提供的现金账,此笔借款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4、申诉人向某县开发公司借取工程款的借条一直由被申诉人乙某持有保管,而后却由保管人乙某本人对其落款时间提出质疑,并自认是“因原来公司决定201房款不入账,后又决定入账,为做帐需要,将时间改为1998年4月20日”。而公司领导黄证词表明这是站不住脚的谎言,黄说:”曾在一次]行政会议上谈过,想收甲某的购房款不进帐作为甲某自建房,在其工程款中减扣,以减少出纳税款,但会议结果还是进帐。因为不要为少交一点税款来冒这个风险。这次后再也没有谁提及过此事,公司也未指示过谁为吻合做帐而改动做帐的时间。”由此可看出公司根本没有因为做帐需要而改动过时间,也从未决定过房款不入账,由此第三人的客观证词足以证实该工程款的借条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5、一审中,证人黄也曾陈述过,1998年4月20日工程款借条签字的时候,把时间误为1月,后因此改为4月,故可说明借条“4”字明显改动痕迹的由来。

三、关于某县审计事务所的结论为没有重复收取购房款问题,因为审计事务所只针对已进帐的账目进行审查,对于没进帐的往来是审查不出来的。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乙某于1998年1月20日收取申诉人甲某购房款49109元后,并没将此款进帐,故审查不出来。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再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二00四年 月 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状范文 篇10

(_____________)……民初……号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_____________)……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