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书格式范文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依据《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_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旅客、托运入和收货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等形式针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件提出处理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惯例。

第二章 投诉处理单位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的管理工作,其消费者事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共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章和标准;

(二)监督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调查处理重大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四)监督管理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的工作;

(五)组织公共航空运输投诉处理工作经验、信息交流;

(六)受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七)监督管理有关投诉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投诉管理工作,其消费者事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标准;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投诉管理制度;

(四)受理消费者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诉;

(五)承办民航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转来的投诉;

(六)每月定期汇总所处理的投诉情况,并及时报民航总局抄消费者事务中心;

(七)组织本辖区内投诉处理工作经验、信息交流;

(八)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有关投诉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消费者事务中心)根据民航总局授权负

责投诉的日常受理工作,其消费者事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诉,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被投诉单位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

(二)接受民航总局委托,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消费者投诉案件;

(三)负责对投诉情况汇总和整理,定期报民航总局;

(四)负责对投诉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向民航总局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消费者事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客货销售代理人的投诉,及时将投诉反馈给被投诉的销售代理人,监督检查销售代理人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

(二)每月定期汇总所处理的投诉情况,并及时报民航总局抄消费者事务中心。

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处理投诉工作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设立投诉处理部门,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投诉处理工作;

(二)制定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责和程序,报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消费者事务中心备案;

(三)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并保证 24 小时值守;

(四)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对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消费者事务中心转来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时上报上述有关部门;

(五)做好投诉案卷归档工作,投诉案卷至少保留二年;

(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与各类代理人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督促、协助代理人对涉及本企业投诉的处理。

第三章 投诉条件、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委托他人投诉,应当出示书面委托证明);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办法的投诉范围。

第十条 下列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无具体的投诉事实;

(二)匿名或者无确切的联系方式;

(三)法院、仲裁机构正在进行审理、仲裁或者判决、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其他有关行

政机关正在处理的;

(四)纠纷双方曾达成协议并已执行,无新的投诉理由的;

(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投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有确切联系方式和投诉人姓名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同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投诉人向投诉受理单位投诉,应提交书面材料,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口头方式投诉。对于口头投诉,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记录,并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和当事人姓名或工作牌号;

(三)投诉事实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等);

(四)投诉请求;

(五)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投诉可首先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提出,投诉人认为受理单位逾期不处理或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应当对投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被投诉单位接到投诉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转处的投诉还应对投诉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书面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事由;

(二)调查核实过程;

(三)确定的基本事实与证据;

(四)明确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处理投诉时可以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解释、申辩,也可以与投诉人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 对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转处的投诉,经调查被投诉单位无责任或者不能与投诉人和解的,被投诉单位应当报告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处理投诉可以

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上述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调解决定:

(一)投诉人自身的过错。可记为无效投诉并通知投诉人;

(二)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三)属于被投诉单位的过错,由被投诉单位承担责任。

双方对投诉案件的调解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投诉,责任确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按照投诉的性质和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处罚。

经过调查确定为无效投诉,有确切联系方式及投诉人姓名的应予以回复,但不列入有效投诉统计。

第二十条 被投诉单位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民航总局运输司印发的《航空运输投诉管理规定》同时废

消费者投诉书格式范文 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消费者投诉书格式范文 第3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都启东,是乔庄供电业务部分管营销副主任。优服投诉事件发生在,当前正值国家和公司系统全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在这里对投诉事件作出真诚检讨并诚恳接受公司处理。

这次事件看似偶然,却是必然。这就反映出了我们平时在工作中的松懈态度和作风涣散。也暴露出我们在管理工作中诸多不足,首先是管理人员对公司优质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认识学习不够深入,对员工管理粗放。没有按照业扩报装和积压业务清理要求具体要求落实到实处、没有将具体环节落实到人,没有做到对业务细节上的有效监管。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将每天业扩报装业务由专人纳入日管控,专人进行督办,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客户沟通解释。加强全员对营销业务全面学习,只有真正做到应知应会,才能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杜绝投诉事件的发生。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消费者投诉书格式范文 第4篇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第十八条 调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经当事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活动,并由调解人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委托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费者投诉书格式范文 第5篇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第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两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投诉书格式范文 第6篇

开展“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和“消费者满意商品”的推荐评选工作,利用启动仪式进行授牌,从而打造诚信兴商企业,完善信用信息建设,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以后,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时向其递交的书面材料。

二、投诉书主要内容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等。

(三)消费纠纷情况。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间、价格、数量、受损害的具体程度及有关证据材料。购买商品还要写楚 商品的商标、牌号等等。这部分内容要尽量写详细,以供消费者协会在调查处理时参考。

(四)投诉请求。包括退、换、修原商品、支付赔偿等等。

三、投诉书的格式

投诉书没有固定格式,下面列举一个实例请作参考。

格式如下:

投诉书

X X X 消费者协会: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略)

我请求消费者协会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并要求 X X 商场赔偿损失 X X X X 元。

投诉人:赵 X X

X X X X 年X X 月 X X 日

一、 活动宗旨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紧紧围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不断加强宣传教育,竭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积极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活动名称

轮台县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

三、活动主题

XX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为“消费与发展”,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围绕这主题确定了自治区的年主题是:“科学消费·和谐发展”。

四、活动内容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动员布置3·15活动,公布XX年十大投诉案件。

(二)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大造声势,震慑不法分子,鼓舞人心。

(三)举行3·15纪念大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

(四)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以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名优企业展示活动,设置假冒伪劣商品识别台,现场受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举报,尤其要面向农村,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一会两站”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以方便农民消费者就近咨询和投诉。

(五)进行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以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安全等商品和服务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经营活动。同时,各消协分会及投诉站要做好受理调解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工作。

五、总体安排

本次活动历时一个月(3月1日-3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准备阶段(3月1日——3月12日)

1、3月2日,3·15活动领导小组召开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3·15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宣读XX年“科学消费·和谐发展”年主题宣传提纲;公布XX年我县消费投诉十大案件。县消费者协会在新闻发布会后要及时将开会情况、公布的投诉案件报自治州3·15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消协、各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科学消费·和谐发展”系列咨询单行宣传材料和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协职能以及《自治区<消法>实施办法》(维、汉两种文字)等相关材料,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阶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项纪念活动及受理投诉、申诉、举报、咨询服务阶段(3月13日——3月16日)

1、3月13日,县消协领导在电视台发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电视讲话。

2、3月15日,召开消费者协会、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参加的“科学消费·和谐发展”为主题的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届时邀请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参加。大会议程:1)轮台县政府领导讲话;2)轮台县消费者协会领导讲话;3)向XX年度优秀消费者投诉站颁奖,获奖代表发言;4)向“XX年度新设立的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授牌;5)公布集中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种类、数量及标值。统一销毁假冒伪劣商品。6)宣布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开始。各新闻媒体进行全程现场报道。

3、3月15—16日,轮台县各行政职能部门、消协及重点企业联合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内容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申诉举报,曝光假冒伪劣商品以及组织各诚信单位、产品推荐单位进行产品展示、企业公布信誉承诺等。

4、活动月期间,全县工商、质检、药监、卫生、经贸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围绕各自工作重点和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商品和服务领域的集中检查。同时,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开展好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消费者投诉书格式范文 第7篇

第三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其他部门转来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