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第1篇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其**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合同。**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而产生的**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予以驳回。

XX县人民**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被告):**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人:林 英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人:赵建华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0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诉通知书》、《**状》副本以及**传票。

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协议书》的**。

被答辩人在其《**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2006年2月24日签订《旭日支付密码产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

然而事实上,自200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

截至200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

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2005年12月12日到200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2006年2月24日前述《**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

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00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

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人赵建华与*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人在前述《**协议书》上签了字。

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200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在前述《**协议书》上签字。

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

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人赵建华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

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向杨书琴女士**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协议书》中乙方**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

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

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06年2月24日《**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其在**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很显然,《**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也属于过早地主张**,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其**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2年劳动诉讼答辩状 (菁华1篇)

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第3篇

答辩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人:

xxxx年11月15日

答辩人蒋XX,男, 汉族,19XX年9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

手机:137XXXXXX13

答辩人张XX,男 ,汉族,19X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XXXXXXXXXXXX036 手机:138XXXXXX52

答辩人杨XX,男, 汉族,19XX年8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13 手机:13XXXXXXX39

答辩人陈 X,女, 汉族,19X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XX巷12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27 手机:139XXXXXX52

答辩人文XX,男, 汉族,19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巷6号1—3,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19 手机:130XXXXXX89

答辩人陈木生,男, 汉族,xxx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 :4523XXXXXXXXXXXX13 手机:139XXXXXXX6

答辩人闭XX,男 ,汉族,19X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 手机:139XXXXXXX2

答辩人黄 X,女, 汉族,19X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523XXXXXXXXXXXXX7 手机:139XXXXXXX2

被答辩人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人:蒋XX,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13XXXXXXXX2

答辩人因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许经营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答辩人**经营,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书中称:答辩人以“XX公司的名义,公然侵犯*人民***谋部机要局军事**室授予原告的属*的XX一体化传真机配件的特许专有生产经营。”被答辩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xxx7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看,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xxx4年6月28日,其经营范围系承担原桂林XX电信设备厂为**谋部机要局拥有专有技术定型的XX一体化传真机生产任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谋部机要局并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答辩人也没有向**谋部机要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根本没有特许经营权。xxx5年11月,桂林市XX通讯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有:零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家电用品、办公设备维修通信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见证据1)。如果XX公司有销售飞燕一体化传真机的业务,也是在**经营,并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特许经营权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辩人为了达到干涉答辩人**经营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证据干扰**正常的案件**(见被答辩人证据目录清单证据二),该证据证明“桂林XX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来为我部研制生产军用XX一体化传真机以来,已共计生产xxx余台”。属于明显的造假行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么会生产xxx0台传真机呢。

二、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没有事实证据**。

被答辩人称:“经初步核实,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额为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取利润十五万元。”被答辩人的这一荒唐的诉讼请求,简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有非法经营且经营额有三十余万,利润高达十五万元(50%的利润比例)的证据事实,被答辩人蒋XX曾经是桂普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过XX一体化传真机生产销售业务,如果有你们高的利润空间,桂林XX电信设备厂为什么会破产,XX公司为什么会连工资都发不出去,曾经是XX公司的副总经理的XXX、XXX现在就不需要去XX植物园作清洁工了,可见,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

三、被答辩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与法无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原告**的被告是8名公民个人,究竟是哪一个被告有涉嫌非法经营侵犯了原告的特许经营权,他们是否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几个人共同的名义与**谋部机要局签订了生产销售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原告没有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条件,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另外,原告**桂林市XX通信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侵犯原告特许经营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迅普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没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条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他人**经营,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受到所谓的经济损失,且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请求人民**全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象山区人民**

答辩人:

二0xx年 五月 日

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辨人:××县*局

法定**人:×××,××县*局**

委托**人:汪××,××县*局××派出所所长。

刘××,××县*局××派出所**指导员。

答辩人于2005年6月13日收到××县人民**转来××乡××村二组李××**××县*局一案《行政诉讼状》(副本)一份,答辩人作答辩如下:

被告2005年6月2日作出的“建公(治)决定[2005]第92号《××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是正确有效的。

二、*机关办理本案的程序方面:接报后,××派出所汪××、刘××、段××赶赴现场**进行**取证。当日派出所所长汪××批准对原告进行传唤,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进行了讯问。同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对原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予以了告知。2005年5月26日,本着消除姐妹之间的矛盾,××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案件认识上存在巨大差异,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05年6月2日,××派出所**刘××、段××**将建公验字[2005]第076号《××县**损伤检验证明书》送达了原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争侵犯他人人身**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县*局便于2005年6月2日据此对原告作出了建公(治)决字[2005]第92号《××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05年6月7日刘××、段××向原告送达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我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

2005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原告与李××之女潘××发生口角,路过的李××加入与原告对骂,在对骂中,原告手持约两米长的竹棒挥动,将李××左手背打伤,继而,两人又在原告家的堂屋中发生打斗,原告用一根长约1米余的类似拐棍的树根将李××打伤。李××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民事诉讼答辩状3篇

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第5篇

答辩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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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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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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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年 月 日

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 第6篇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孩子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孩子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元至孩子**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孩子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孩子××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孩子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育费××元至孩子**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_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