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育培训收费规范文件 第1篇

(一)依法审批登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培训机构,由各地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坚持先证后照,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相关审批文书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完善分级管理。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设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并向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三)实行“一点一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江苏教育培训收费规范文件 第2篇

(十二)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推动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将培训课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实现校外培训机构售课、收费、消课、退费等全流程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长全面使用全国平台选课、购课、缴费、退费、课程评价、投诉举报等功能,积极参与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

(十三)建立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尽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地要针对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统筹优化机构职能、资源力量、执法装备配置,明确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内设机构,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不依法履行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梳理、及时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多部门联合集中整治,特别要紧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治理,向社会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江苏教育培训收费规范文件 第3篇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纳入“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总结经验做法,认真研究审批、监管、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优化工作举措和方式方法。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教育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成才观念,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

(十八)强化督导考评。各地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价内容,相关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以及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加强教育督导问责,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本实施意见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