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7月29日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月5日(2015)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2015)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5日(2015)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15][2015]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15]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15)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15)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二终字第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第一被申请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体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号,法人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xxxx)金中法民监字第4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xxxx)浙法告申民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双脚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请人请来吴xx,慌称吴xx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xx的参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9000元的协议。申请人知道被骗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xxxx年9月的协议书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3篇

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唐县供电公司

单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当天审査并询问申请人后,受理了申请再审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于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至今未果。现依法向_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依法撤销该裁定。

二、此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与高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聊城正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核报告,支持申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4、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5、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并撤销(20xx)民申字第1717号(以下简称1717号裁定或1717号案)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5日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_。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xx)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请人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申请人再审的合法请求。

20xx年断电后至今,申请人因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所致,全部库存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实处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职工停发工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因果关糸而言,责任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请求事项二、1—5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材料详见《民事再审申诉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及提交材料清单、举报投诉书等材料(附后)。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特此请求。

_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答 辩 人:xxxxxxx有限公司。

住 址:兰州安宁区。

被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临夏市。

我公司接到省高院转来凌峰公司《民事再审申请书》一份,阅后认为:凌峰公司的再审申请仍在重复一、二审的观点,再审申请假话、空话居多,缺少理性成份,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事实胜于雄辩!为澄清事实,维护权益,针对凌峰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宁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双方在《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仲裁地:兰州安宁。”并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经我公司向市仲裁委了解,兰州市安宁区没有设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上述约定属“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本案属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凌峰公司定做的产品均在安宁区我公司车间加工完毕,由凌峰公司派车来我公司验收提货。产品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兰州市安宁区。我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一审法院向凌峰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诉讼状》后,在答辩期内,凌峰公司提交了书面《民事答辩状》,对管辖权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凌峰公司已认可并接受一审法院管辖审理本案。

因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依法管辖。凌峰公司所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工作人员剥夺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是地方保护主义?”云云,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其所谓“法院岐视凌峰公司”更是不理性的说法。

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仅为15万余元。

xxxx年7月上旬初工程完工,双方进行了验收,凌峰公司对工程质量比较满意,此时剩余款项为元,凌峰公司即委托信用社向我公司电汇15万元,后又支付我公司安装工人差旅费1000元,余款仅为元。如果我公司工程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凌峰公司怎能在验收后即支付15万元款项?

2、双方验收后,对凌峰公司提出的所谓“质量瑕疵”——彩钢板局部划伤(其原因是凌峰公司运输中,车辆颠簸所致),我公司派员两次维修,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收到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单》后,仍拖延不予签字,后又单方截留了信用社150000元汇款。

由上述事实可知,我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一、二审判决凌峰公司付清我公司余款元公正合法,应当维持。

因此,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完全是适当的,合法的,凌峰公司“审判程序违法”的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三、我公司彩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

1、我公司十分重视产品质量,在同业内有良好的质量信誉。一、二审时,凌峰公司提交了所谓彩钢板存在质量问题的两张照片,但经法庭质证,根本证明不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2、凌峰公司提出“工程存在漏水,彩钢瓦屋面划伤(是凌峰公司在运输中划伤),至今未修复”不是事实。我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两次派员维修(凌峰公司xxxx年7月18日信函已认可此事实,其在再审申请中称“没有维修”不是事实),并向凌峰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但凌峰公司却拖延不予签字。

3、工程验收后,凌峰公司已经单方自行使用工程,依据法律规定,工程应当视为合格,凌峰公司不再具有“质量异议权”。

4、凌峰公司所谓“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使用”的问题,在双方验收时凌峰公司并没有提出,在xxxx年7月18日的《函》中只字未提,在一审《民事答辩状》时也没有提出,直到一审庭审时才提出此问题,这说明安检门倒链安装的位置凌峰公司是认可的。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安检门倒链安反无法使用”的问题。“安检门倒链”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安装,不存在反正的问题。这只是凌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借口之一。

5、凌峰公司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我不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你就没有‘工程合格’的证明,我就可以不付工程款。”这显然不符合商业规则,不符合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

事实证明,我公司承揽加工的彩钢板不存在所谓“质量”问题。

四、对凌峰公司的其他观点的辩驳:

1、凌峰公司所称的本案所谓 “地方保护主义”、“见不得光的东西”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

我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历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腐败”深恶痛绝。在本案审理中我公司始终用证据和事实讲道理。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均开庭审理;一、二审法院也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两次庭审凌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是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凌峰公司所称:“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纯属其无根无据的主观臆测、虚构,其无根据诋毁司法尊严的做法是十分不理性的,也是很不负责任的!

2、凌峰公司所称:“给全市客运车辆经营者造成480多万元的巨大损失,群众怨声载道,民意沸腾”等观点,更是无根无据。对此我公司不再答辩,相信再审法官对此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请人民法院对凌峰公司进行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是主持公正的地方。

我公司相信:通过本案再审审查,只能再一次的证明:一二审法官依法办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公正合理,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我公司也请再审法院对凌峰公司进行法制教育,请凌峰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人民法院,尊重人民法官,尊重事实;在诉讼中不要信口开河,说不负责任的话,说无根无据的话,否则只会降低自己的信誉。

综上,本案两审法官依法办案,工作认真负责,审判公正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予维持;凌峰公司再审申请理由牵强,没有证据,不能成立,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xxxx年12月2日

民事再审抗诉申请书范文 第5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