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1篇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不是一回事,两者的区别如下: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3.独立决定权不同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2篇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免费的》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3篇

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法律快车提醒您,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2.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