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擅自变更主体 第1篇

法律层面的风险,首先就是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例如,某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提出将其变更为另外一家公司。如果另外那家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质不够,那么变更后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选定的合同主体,之后再变更合同主体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明知合同对方变更合同主体的目的不合法,又要主动配合,那么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有你一份,相应地也要一起接受法律的惩处。有时这些惩处不仅仅是罚款、吊销资质、营业执照等,还有可能是刑事责任。例如,用这种方法配合对方转移资产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就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合同一方擅自变更主体 第2篇

合同主体变更,最好签订关于主体变更的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而合同主体变更后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没有变更。

合同一方擅自变更主体 第3篇

即使合同对方的动机正当,也没打算去干什么违法犯罪的勾当,就算没有法律风险,也有可能存在商业风险。这恰恰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出于违法的目的去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毕竟是少数。

商业风险,主要源自变更后的合同主体资信能力远不如原合同主体。变更后的合同主体资信能力太差,导致合同款项无法收回(例如,破产或赖账),或者交付的合同标的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同履行质量极差,等等。

当原合同主体和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存在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等关联关系时,这种资信的风险往往容易被忽视。例如,母公司将其合同整体转让给某个全资子公司,或者某个公司将合同整体转让给另一个公司,这两家公司均系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法律专业人士都能看出这其中的实质变化,但是业务人员往往看不出这种变化。

因为业务人员容易混淆“分公司”和“子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我们经常听到业务人员说,“这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其实他的本意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自然人”。不仅如此,他认为既然都是同一个自然人当董事长或者当老板,那这两家公司就是一家的,因此换哪个公司来当合同主体都是一样的。

即使是一家实力非常强大的集团公司,如果将合同主体换成这个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小”公司,实力云泥有别,在资信能力上也可能是天壤之别。因此,这种商业风险也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