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1篇

承揽合同的一般判断标准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本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揽合同以承

一、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2篇

1、合同形式的选择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3篇

由于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合同也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单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而言则可能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项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建设主体,据此而签订的合同称之为单项工程承包合同,也称承包合同。其二是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施工一并发包给一个建设主体,据此而签订的称之为总承包合同。该建设主体往往被称为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再依法将勘察、设计、施工单项工程分发给不同的承包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往往投资建设单位就是发包人,通常也称其为“业主”。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建设工程合同中,如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往往是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在总承包合同中,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在单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施工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单项工程的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