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店合作合同协议书 第1篇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本合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合作各方友好协商,就合伙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伙性质:

股份制。

第二条、项目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美容美发。

第四条、合伙各方同意共同出资以___________名义申办个体工商户,由合伙实际经营,并推举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但甲方不得私自转让和变卖该合作项目。

第五条、合作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__年内有效,期满后若需继续合作,需提前一年续约。

第六条、出资方式、金额、比例:

本合作项目原始总投资为___________,其中:(1)、固定装修、设备设施、转让费(以下简称为投资A)投资额为:___________元;(2)、房租、房租保证金、产品(以下简称为投资B)投资额为:___________元;(3)、学习费、品牌使用费等杂项开支(以下简称投资C)投资额为:___________元;甲方投资现金总额___________元,占投资的___________%;乙方投资现金总额___________元,占投资的___________%;

第七条、出资期限:

合伙各方出资必须于本协议签订后,项目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贷协议》签订前缴清。

第八条、收入分配:

1、每月可供分配的利润按合作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法为:(每月营业收入----当月折旧费----各项成本及其他合理性开支)X出资比例,第四个月28日分前三个月红利。

2、折旧费=投资A÷36个月。

第九条、财务管理:

1、甲方负责财务日常管理,现金收入由甲方代为保管。

2、除甲方外其他合伙各方负责财务审查。

第十条、债务承担:

在合伙期内因合作项目产生的债务,由合伙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第十一条、财产清算:

当合伙项目经各方协商一致解散或被依法终止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缴纳所欠税款;

2、员工工资及劳动社会保险费用;

3、清偿或备足卡金余额;

4、其他债务。

当合作经营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时,由各合伙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第十二条、分工

1、经合伙各方同意,由甲方担任合伙业务的全面负责人,行使注册个体工商户业务的全面管理的权利。合伙各方同意并委托授权甲方行使本合伙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2、合伙各方同意并授权由甲方决定是否接纳其他第三人为合伙人,若甲方依据本条规定决定接纳其他第三人为合伙人时,新入伙人所持投资股份额由本协议____方按其比例进行出让。

3、合伙各方授权甲方决定,甲方可以其个人名义代表本原始合伙与第三人签订入股协议,新入股人所持股份额由本协议____方按其比例进行出让。

4、合伙项目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品配送、经营决策由甲方统一负责管理。

5、除甲方外其他合伙各方负责财务审查和工商、税务、消防等行政事务:

第十三条、关于退伙:

1、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年内,合伙各方不得退伙;若有强行退伙,其投资金额及可分配的其他利益作为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而不予返还和支付;已获分配的卡金余额须如数反还甲方;并由甲方提供对持卡金顾客服务。

2、若退伙时处于亏损状态,应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3、合伙各方友好协商共同转让所得金额,由合伙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本协议生效______年后要求退伙的,一律按该退伙人投资A部分的20%进行返还,同时该退伙人投资B部分按实际剩余价值进行返还,并且该退伙人投资C部分不予退还。其余可享有的其他可分配利益作为赔偿合伙因此受到的损失而不予返还和支付;同时已获分配的卡金金额如数返还给合伙组织。具体计算方法为:(投资AX出资比例X20%+投资B剩余价值部分X出资比例+折旧费X出资比例-已分卡金额-第十一条所属部分)。

5、合伙期间,甲方保证乙方在三年内所分红利达到其投资额度,若所分红利未达到投资额度(不计利息),乙方可选择退出合伙,甲方向乙方补足差额。

第十四条:

1、新合伙人入伙及投资份额转让,均须由甲方研究决定后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强行退伙,并按强行退伙约定进行处理。

2、在合伙期间,合伙双方共同另行设立新店时,新店只有在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以________________名义或标志对外进行经营,并且,甲方同意后,只能以_________________名义或标志对外进行经营。

第十五条、本合伙终止或解散后,除甲方外,其它合伙方均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___字号和图案作为其另行经营的商号或商标、标志,如有违反,每家店需向甲方赔偿伍拾万元。

第十六条、合伙期间,若甲方决定另行投资设立直营店经营同类业务,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方享有优先出资入股的权利(具体比例另行商定)。除甲方同意外,合伙各方不得另行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机构,或与其他第三人合伙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同类业务的投资或经营。否则,视为强行退伙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对违约方进行清算,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

第十七条、合伙双方一致同意:

1、本合伙期满不续及未期满退伙的,在一年内不得在本合作项目所在地两千米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同类业务的投资或工作,否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

2、当本协议期满不续时,原合伙项目经营权及物资(包括场地使用权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权)归合伙甲方。其他合伙各方按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处理。但其他合伙方愿继续合伙经营,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损失。

2、合伙各方严守本协议,若因其过错导致按本协议当解除合伙时,还需对违约方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清算。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期间,合伙各方产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伙项目所在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其它事项:

1、经合伙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内容为准。

2、本协议经各合伙方签名、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发店合作合同协议书 第2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为转让方,原美发店主)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为受让方,新美发店主)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为经营场地提供方,经营地址: )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甲方愿意将 美发店(地址为 )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丙方亦同意甲方将门面出租给乙方,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权转让金为人民币 57000圆整(大写伍万柒仟圆整)(其中含甲方向丙方缴的租房押金 元,两个多月门面租金 元, 该两个月租金的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支付方式:协议签字生效当日内乙方付给甲方 10% 的转让金,即人民币 5700圆整(伍仟柒佰圆整),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时付清余款。

三、协议签订日起 天内,甲方须向乙方交付门面,并付清其经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本协议无效,并视同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双倍的违约金11400圆整(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圆整)。

四、甲方同时将下列物品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五、丙方同意乙方按 元/学期支付门面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按十个月计算每年支付两次,水电费按月按实支付,亦认可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押金 元。

六、甲方不得再在距离本协议约定的美发店周围叁公里范围内重新开美发店或从事与美发行业有关的事业,否则视同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拾万元的约违金。

七、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如甲、乙双方有其他争议,应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办理。

八、乙方承租了丙方的店面后,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九、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丙方: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美发店合作合同协议书 第3篇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拟将其所有的矿山与乙方合作开发经营。乙方愿意合作经营上述矿山;

(4)双方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诫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矿山地位于

第二条该矿山面积约为亩,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坐标图纸界定。

第三条甲方承诺拥有该矿山的开发经营权,依法取得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编号为:。如第三方主张该矿山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矿山与他方进行合作经营,未于该矿山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

第五条矿山所有权属_。

第六条乙方于该矿山建立矿石生产加工基地。

第七条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终到期为至该矿山不具备开发经营的条件为准。

第八条甲方先期投入该矿山人民币130万元,占该矿山股份的40%。以后的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该矿山60%的股权。

第九条甲方尊重乙方以矿石开采,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矿山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山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矿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第十一条为实现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矿山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甲乙双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矿山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归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甲方有收取经营利润40%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开发该矿山;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矿山资源的行为;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协议;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如发生一切阻碍、危害乙方经营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乙方依法享有该矿山的使用、收益权利的60%,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当维持该矿山的工业用途;

(4)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山,不得给矿山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6)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矿山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晌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他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他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二十一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的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该矿山,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由双方共同拥有。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各自的应得补偿。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二十五条甲方拒绝交付本协议所指矿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为300万/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协议指明的矿山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利润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双方约定确定的违约金标推。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完全破坏双方合作基础的,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他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晌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承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名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