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第1篇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劳动者岗位需求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可避免。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劳动合同的变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仅仅是口头上讲一下,而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改;或是虽然变更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把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单位集中保管。

有的用人单位就借劳动者没有合同文本和没有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之机,擅自改动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直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作了手脚,侵害了其权益。这时,即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以劳动合同的文本为依据进行仲裁和判决,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却不能得到维护。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第2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方式为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和劳动者岗位需求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可避免。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劳动合同的变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仅仅是口头上讲一下,而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改;或是虽然变更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不把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单位集中保管。有的用人单位就借劳动者没有合同文本和没有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之机,擅自改动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直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作了手脚,侵害了其权益。这时,即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以劳动合同的文本为依据进行仲裁和判决,最终的结果是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却不能得到维护。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第3篇

汤某原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因连续2个月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拟将其调整到售后服务部任经理,月工资减少1000元。此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调岗降薪事宜通知汤某,汤某既未回复也未提出异议,并在通知后第二天赴任售后服务部经理。

汤某到售后服务部工作6个月后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向其补足6个月的工资差额6000元,其理由是公司对他调岗降薪未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该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其请求被驳回。

【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也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未采用书面方式,而采用默示的方式。那么,什么样的默示变更有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仲裁及法院可通过劳资双方的行为间接推定劳动合同已经变更。

本案中,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汤某调岗降薪,汤某接到通知后虽然保持沉默,但其按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可以推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协商一致,而且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据此,该劳动合同变更是合法有效的。汤某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并补足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被仲裁及法院驳回是理所应当的。(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第4篇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二)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

(三)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

(四)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安排部分职工下岗,致使原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法履行,这部分下岗职工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就需要同时变更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使之与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又如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岗位劳动,工作岗位需要作适当调整;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与新的法规、法规相悖;由于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因素,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也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的具体岗位和具体内容,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合同的内容要进行变更,双方也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来变更,当另一方没有同意变更的内容时,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单方面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