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篇

甲方:

乙方: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岗位工作任务和各项业绩指标的达成,根据甲乙双方自愿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 部 岗位的工作。

聘任期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目标与计划制定绩效考核方案。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对乙方进行相关人事调整,包括:

1) 核发乙方绩效工资;

2) 调整乙方薪酬,包括调整薪资结构、加薪、降薪等;

3) 兑现奖惩,包括表彰、奖励、处罚、通告等;

4) 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包括晋升、调岗、降职等;

5) 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包括续聘、终止、解聘等。

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4. 甲方有义务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确认对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该岗位工作职责已充分了解,并能正确履行权利与义务。

2. 乙方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制度,该岗位的岗位工资(含绩效工资),试用期为 (大写: ),转正后为 (大写: );

3. 乙方享有参加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培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4. 乙方有义务服从甲方的经营组织管理,遵守公司规定和劳动纪律,员工手则,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5. 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6. 乙方有义务自觉提高工作技能,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参与甲方的各项工作培训;

第四条 当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劳动聘用合同的文件,本协议的修订、变更即视同为劳动聘用合同的修订、变更。本协议中的条款如与劳动聘用合同有悖,均以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为准,且本协议条款的失效、无效均不影响甲乙双方劳动聘用合同的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篇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xxx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劳动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工作需要,派遣人员_____名担任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所派遣人员应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五条乙方承担甲方派遣人员入店车费,负责工作期间住宿。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乙方每月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所派遣人员工资月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乙方同意付甲方准备金(月总工资的20%)______元,准备金由乙方提供派遣计划的同时交付,准备金计入首月工资内。

第九条甲方所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双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满30日内可向对方续订合同。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没有约定确定终止时间的长期劳动合同,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约定了开始时间,也约定了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开始时间,不约定结束时间。

很多用人单位看到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约定结束时间”这一点的时候,都会容易产生一种怀疑心理:这是不是铁饭碗?是不是签了以后就无法解除或者极难解除?那如果员工磨洋工、不思进取、思想倦怠,岂不是成了企业的终身包袱?

为了消除用人单位的担忧,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法解除,立法者特意在2008年9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立法者企图用这一条规定告诉大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多少特别之处,其解除条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

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并不买账,依旧更喜欢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尽管三种合同在解除条件上一样,但是三种合同的终止条件并不一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其本身没有终止期限,所以无法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样“期满自然终止”。这是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所以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无论立法者如何解释都无法掩盖的。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期满不再续签自然终止,本身就是最常见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一大类原因。如果企业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多,则必然会带来终止劳动关系上的困难,导致企业用工灵活性下降,进而影响企业效益——这才是用人单位所担心的要害之处。

那现实中,用人单位能不能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为代价,通过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强行开除某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还不一定能。因为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事实上是有选择权的,他既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当然这二者只能择一适用,不能既要求经济补偿金又要求回原单位,因为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前提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案例《万志波、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2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日广电子厂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单方无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或者不要求实际履行而仅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束缚确实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大,这也是目前我国实践中仍然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的原因所在。

本条的第二款,规定的是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其他三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说明的一个前提是,本款的表述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只要出现了本款规定的三种情况:1.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则用人单位必须续订,只要劳动者没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只要劳动者没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言以蔽之,只要出现了本款规定的三种情况,续订劳动合同与否、续订何种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这三种情况如下:

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不间断地工作了十年以上。当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了十年时,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为了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法律也应该给劳动者予更好的保护。而且在劳动者的黄金十年都贡献给了用人单位的时候,用人单位还想甩包袱,就不免有卸磨杀驴、兔死狗烹之嫌,这也是国家不能容许的。

第二,国企改制时,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企改制中的老员工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我国国企开始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实践中有一些国企私自利用改制的机会侵犯老员工的权益,例如先让老员工签订一个短期劳动合同,然后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为了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法律就规定满足“双十”条件的老员工,可以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对于这样的规定,还有另外一种偏“暗黑”的观点认为,这是为了方便国企甩包袱,特别定制的“双十规定”——既要你像一般企业那样奉献了黄金十年,又要你足够老(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即男的要超过50岁,女的要超过40岁),才给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否则,改制之后,该裁员的裁员,该淘汰的淘汰,该下海的下海。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严重违法规章制度、违法违规、不胜任工作等情形,只要劳动者没有这些情形,又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只要劳动者没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形的理解,有三个关键点:

1.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合同,不视为“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例如在案例《曹宇青与天津市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27号)一案中,双方先后签订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是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2010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日。2013年5月3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曹宇青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被法院以“曹宇青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续订过一次劳动合同,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驳回。

2.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原《劳动法》第二十条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置了一个前提,即“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而这在《劳动合同法》的本条中已经取消了这样的前提要求,本款的表述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从文义上来理解,也应当理解为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那用人单位就应当续订,不能单方终止,至于续订何种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自行选择。此外,如果认为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那就应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会导致这个条文形同虚设。

许多地方以会议纪要或法律问答的形式,明确了这一点。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京高法发[2014]220号)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第13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主张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劳动者同意终止或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2017年4月24日京高法发[2017]142号)第16条规定:“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再来看看实践中的判决观点:

例如在案例《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与王冬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3民终3152号)一案中,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辩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适用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前提”,但最终被法院以“王冬竹在职期间与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王冬竹提出与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需要双方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

而《成都开利爱得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建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成民终字第530号)在“本院认为”部分则将理由解释得更加清楚透彻:“本案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享有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这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本院认为,具备法定条件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享有选择权。理由如下:首先,从条文解释上,《xxx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具备三种法定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形排除了协商的前提,类似于法律条文中的但书条款,并未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其次,从比较法上,《xxx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具备法定情形、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个条件,《xxx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则明显没有双方同意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解释出还需用人单位同意。再次,从劳动法的功能上,倾斜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律的基本功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般都经过了较长的时间,为用人单位创造了财富,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也相对固定,若允许用人单位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将遵纪守法、又能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劳动者重新推向劳动市场,有卸磨杀驴之嫌,当然,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或具备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的除外。第四,劳动法律是社会法,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并不完全适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具备法律条件时法律规范要求应当为的行为都属强制性规定,违反规定的则属违法行为。因此,爱得瑞公司不与周建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xxx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时,却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照样有效。在实践中,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部分劳动者出于“不懂法”、“委曲求全”或者“提出后被拒绝不敢有异议”等原因,最后第三次和用人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出于上述心里原因,一直多次和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此种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是有效的,因为:其一,从本条第二款规定来看,本款的逻辑为: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出于何种心理,除非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非法情形,否则当劳动者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摁手印的那一刻,即视为作出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理性成年人,应当承受该行为所带来的的法律后果。其二,即使劳动者多次签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条第二款,由于劳动者一直存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在多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仍有权利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2017年4月24日京高法发[2017]142号)第17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劳动者要求将其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来看看实践中的判决观点。在案例《贾德争与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3民终978号)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贾德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其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据此,贾德争以中联贾汪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不管其诉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均无法得到支持。”

最后来简单看这一条的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视为”,并不只是简单地法律拟制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法律直接拟制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本书在分析本法第十条时也有过分析,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得不到支持的。典型的案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的《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中的“案例11”。在该案例中,法院认定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须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结合本法第八十二条【1】也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应当受到“二倍工资罚则”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指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x,不属于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xxx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务,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安排,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否则,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方实行每日小时、每周天工作制。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休息。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元。

五、劳动保险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双方因在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附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和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篇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

性别: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

编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

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

根据《xxx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有效期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个月,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_______,达到______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_________种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乙方相应待遇:

(一)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__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

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________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八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39;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第九章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以下文件或协议做为本合同的文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篇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最后一个条件,有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篇

甲方(企业):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确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波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xxx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二、本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生效

其中试用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本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终止。员工聘用合同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称职标准。

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为xx甲方指定xx,经双方协商工作地点可以变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六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补助按公司相关制度发放。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xx元。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xx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工作期限满一年后,甲乙双方按公司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手续。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局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关于“”项目进行实施活动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2.乙方主要工作方式:根据甲方的时间安排,在乙方无客观原因的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保证遵守以下几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作,并对由以下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留追诉权利;

4.在任何时候不得影响甲方的声誉,不得利用甲方公司名义进行与甲方业务不相关的业务活动;

5.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不得与甲方同类型的其他公司进行业务性质相类似的活动;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护好设备安全,防止设备损伤;

7.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甲方给乙方提供以下的报酬:

8.项目提成:元人民币(按点提成);

9.其他福利:提供出差住宿补贴,提供相关业务的通讯费用报销,提供工作餐补贴;

10.提成在项目完成统一核算后的当月发放;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双方合作良好,可以续签本协议。

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