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共7篇)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篇1
技术咨询合同的种类:
(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
(二)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
(三)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
(四)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
(五)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
(六)管理技术咨询和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论证的合同;
(七)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
(八)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
(九)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
(十)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
(十一)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篇2
1、信息服务
技术服务组织应与有代表性的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及时取得用户对产品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
2、安装调试服务
根据用户要求在现场或安装地点(或指导用户)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
3、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一般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定期技术维修是按产品维修计划和服务项目所规定的维修类别进行的服务工作。不定期维修是指产品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偶然事故而需要提供的维修服务。
4、供应服务
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有关备品配件和易损件。
5、检测服务
为使产品能按设计规定有效运转所进行的测试、检查、监控工作,以及所需要的专用仪器仪表装置。由于检测服务的工作量日益繁重,各种专用仪表也日益增多,检测服务趋向于建立各种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测试中心。
6、技术文献服务
向用户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以及易损件、备件设计资料等有关技术文件。
7、培训服务
为用户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产品工作原理,帮助用户掌握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等,有时还可在产品的模拟器或实物上进行实际的操作训练。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篇3
技术咨询合同违约的,要看哪一方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违约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篇4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篇5
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虽都属于当事人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服务,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1.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仅要向委托方传授技术知识和经验,而且还需要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某一项技术问题;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只是为委托方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方案,而不具体从事合同所指向的具体科技工作。
2.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为委托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保证质量,并对实施结果承担责任;而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方提供参考性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一般并不承担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责任。
3.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技术项目实施之后;而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发生在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和技术项目实施之前。
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若使用受托人的技术资料得到了技术成果,那么其成果属于委托人,反之亦然。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篇6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转让给对方、无偿占有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篇7
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虽都属于当事人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服务,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仅要向委托方传授技术知识和经验,而且还需要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某一项技术问题;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只是为委托方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方案,而不具体从事合同所指向的具体科技工作。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为委托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保证质量,并对实施结果承担责任;而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方提供参考性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一般并不承担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责任。
(三)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技术项目实施之后;而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发生在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和技术项目实施之前。
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若使用受托人的技术资料得到了技术成果,那么其成果属于委托人,反之亦然。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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