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 第1篇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变更的,但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 第2篇

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针对不同主体,将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针对政府采购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针对供应商: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对于政府采购合同,因为政府采购程序的特殊性,应该坚持不得擅自变更为原则,在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时政府采购合同则应该变更、中止或终止,需要追加采购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应该依据法定程序和形式进行。

来自:兰台行政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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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 第3篇

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法律依据:《_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