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标不签合同 第1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如果供应商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需要承担下列风险:

中标或成交无效;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中标不签合同 第2篇

_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_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中标不签合同 第3篇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最终被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6‰的罚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记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示。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部分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未能清楚知晓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后果,以为中标、成交后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仅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处以罚款,但根据《_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_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同时面临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一定年限内禁止采购在内的行政处罚。所以,当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沟通工作,准确告知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后果,让供应商谨慎考虑,避免因对政府采购法律不了解而草率作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同时也能提高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中标不签合同 第4篇

经核实后发现中标供应商A并没有理解错误报价中的“下浮系数”,只是因为本项目招标之后,相关材料价格上涨,经计算过后认为履行合同没有利润可赚,所以以错误理解“下浮系数”为由来放弃中标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此理由并非正当理由,因此根据《_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_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对中标供应商A“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并予以公示。

政府采购中标不签合同 第5篇

根据《_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被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并处罚款的法律风险;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被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人,拒签合同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建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重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出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