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管辖 第1篇

原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____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保险合同管辖 第2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男,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责令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法院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管辖 第3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一审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1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原告浙江黄岩浙东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诉一审被告东莞市厚铧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原告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号受理,一审被告认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明显错误,把握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v^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

保险合同管辖 第4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及健康,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被保险的特定人,被保险人应属保险标的物的范畴,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由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前者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后者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物”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同一性,保险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甚至对于“标的”和“标的物”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也没有界定,实践中对这两个概念实际上在同时使用。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否也是标的物呢?

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我国现有民法理论认为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

保险合同管辖 第5篇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包括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合同在未经认可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应。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若保险人不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王海英律师对此表示,若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需由受益人享有。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如何恢复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

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将补交保险费。为了防止保险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条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将该条规定与原保险法加以对比,能发现申请复效和合同解除方面,新保险法延续了原保险法的规定,但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上,新保险法摒弃原保险法区分投保人是否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而规定不同后果的做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王海英律师特别强调为防止保险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条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可解除该合同。“合同效力恢复。设立合同效力的恢复制度,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是以被保险人年龄为参照值,根据生命表等计算出死亡的概率,进而来确定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所投保时需交纳的保险费率。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越大,需要交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在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继续寻求保险保障,则与重新订立保险合同相比,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更为有利,特别是当合同效力中止后被保险人超过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时,其不能再通过重新订立合同获得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并没有其他受益人;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师给大家介绍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清楚的了解到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方法。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诉讼主体,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规定不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就连财产保险合同的纠纷一律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所管辖。虽然还未正式颁行此解释,但该规定足以证明对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人民法院的态度。

保险合同管辖 第6篇

(一)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双方在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三)仲裁和诉讼,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须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事先制定的,若保险合同内出现保险公司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该条款可能因是格式条款从而导致无效。

保险合同管辖 第7篇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证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是合适的,并没有引起争议。倒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架构复杂而涉及的诉讼主体问题,经常会引起管辖争议。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

保险合同管辖 第8篇

案情:原告吴某因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吴某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标的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争议:人身保险合同有无标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人本身,故此类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被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吴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物,依据《中

保险合同管辖 第9篇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