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1

你要做的工作是复核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然后根据自己企业的定额组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能随意增减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有疑问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疑问,由招标人澄清!如果是结算的话,分部分项工程量部分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采用合同中的投标单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不用再重新套定额组价!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2

包干价: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包死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通俗点讲就是全部费用包括在内,为这个商品或服务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干价书面语叫固定合同价,意思就是你提供的报价涵盖凡是业主提供的文件,包括报价范围、报价图纸以及报价文件、报价相关的邮件等所包含的工程总量,在没有业主出具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你的报价不会变更,不会增加和减少。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漏报、多报都不会发生合同金额的变更。报价关键就是要把图纸、报价相关的文件吃透,不能少报、漏报。包干价利于业主比总价,对业主而言相对轻松,没有合同追加等,业主都喜欢用这种方式。但是由于目前中标往往是比总价,所以怎么报价并不重要。包干价结算就更轻松了,如果业主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如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品牌变更的话,就是合同价。对双方来说都很明了,不繁琐,也很节约结算成本。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3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 ... 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 。而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有些时候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工程量无法计算准确,但又想招标,这时候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算,把图纸不详细的风险转嫁于施工单位。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4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 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有些时候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工程量无法计算准确,但又想招标,这时候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算,把图纸不详细的风险转嫁于施工单位。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结算价=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在同一合同计价方式中,对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两者只能选择一种,是不能同时存在的; 话说到此,你可能仍不会理解,其实签订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是与其工程的内容相关的,总价合同相对应的是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而单价合同相对应更多的是劳务分包合同; 另外固定单价合同强调的是单价固定其总价是不固定的;而可调总价合同强调的是市场的工、料、机等的价格发生变化时,都要调整(当然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5

归根到底,是变更风险在合同中分配的问题。

如果你所说的变更应该由你放承担这一风险,那么就不能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应该由业主方承担,那么就可以索赔,如业主要求的增加工程量,勘探交底或者设计有重大误算,使得工程量增加等。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6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固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

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7

非造价专业。

法律人员回答的问题:

1、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倾向于以下意见:

2、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价格、量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而且,如果施工图纸和投标图纸没有变化的话,量没有算准中标人也有责任,也要考虑该部分是否是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之处。因此倾向于按照清单量调差。若按照实际图纸量调差或计算,事实上就打破了总价包干合同的盘子。矗3、调差倾向于只调材料费。

最终调价的过程从法律上讲属于协商的过程,双方协商呗,给承包商一个合理的成本价即可。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8

但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有条件的。

首先,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指导宗旨,对于情势变更的认定法院还是很谨慎,应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包括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一般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重点在于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并结合交易性质,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

其次,必须是由法院进行裁判。

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实际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公平原则的让步。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

【法院判例】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篇9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造成的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数顺延工期;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建设(发包)单位签证后,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法律咨询:工程总价包干问题的咨询我承包的一个体检中心的装修工程,工程是总价包干,本工程已于2011年5月1日交付甲方使用,并签署工程竣工报告。 按合同精神,工程完工本应支付到合同价的80%。但甲方以我有些项目未完成为由扣减我的工程款。请问这合理吗律师回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应有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如对方违约,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相关法律知识:《^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全部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造成的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数顺延工期;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建设(发包)单位签证后,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法律咨询:工程总价包干问题的咨询我承包的一个体检中心的装修工程,工程是总价包干,本工程已于2011年5月1日交付甲方使用,并签署工程竣工报告。 按合同精神,工程完工本应支付到合同价的80%。但甲方以我有些项目未完成为由扣减我的工程款。请问这合理吗律师回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应有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如对方违约,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相关法律知识:《^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