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鉴证 第1篇

1.鉴证机关及管辖。《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2.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可见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包括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鉴别和证明。

3.劳动合同鉴证的原则。《劳动法意见》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劳动合同鉴证应实行自愿原则。但有些地方法规对劳动合同鉴证不是按自愿原则执行,如《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4.劳动合同鉴证的效力。《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法意见》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作为行政监督和行政服务的措施,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劳动合同鉴证任何特别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鉴证 第2篇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利凭证,如果劳动合同未能够签订,也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样能够得到维护。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毋庸置疑的,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的话,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 第3篇

1.与公证制度的区别

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给予证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鉴证和公证虽然都可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两者存在较大不同:

(1)行为主体不同。劳动合同鉴证的法定机关是劳动行政部门;而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定机关是公证处。劳动合同鉴证的任职人员只要求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配备的专门人员,而公证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符合公证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2)行为性质不同。公证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行为,对公证申请人并无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而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对劳动合同的鉴证活动,一方面提供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行政服务,另一方面还要行使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职能作用。因为,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3)针对的对象不同。劳动合同鉴证的对象只有劳动合同;公证的对象则包括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4)劳动合同鉴证和公证的原则不同。劳动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不实行劳动合同的强制鉴证。公证实行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自愿申请是公证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国家同时也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加以解决,未经公证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效力不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劳动合同鉴证文书只能作为一般证据使用,在诉讼中不具有像公证证明一样直接被法院采证的效力。

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劳动合同鉴证文书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2.与劳动合同文本行政审查制度的区别

在一些地方法规条款中要求企业自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经过行政审查后才能使用。劳动合同鉴证虽然与劳动合同文本行政审查一样,都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的行为,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区别:

(1)审查的对象不同。劳动合同文本的行政审查对象是空白的劳动合同文本,而劳动合同鉴证审查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2)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文本的行政审查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对劳动违规行为的事前预防措施;劳动合同鉴证则是对已成立的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是对劳动合同行为的事后监督、检查措施。

(3)强制性要求不同。劳动合同文本行政审查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劳动合同鉴证则是任意性规范,用人单位自愿办理。

劳动合同鉴证 第4篇

1.劳动合同鉴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鉴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劳动合同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场

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3.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予以鉴证

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劳动合同鉴证 第5篇

1. 鉴证前资料审查, 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包括: 工资发放, 考勤. 福利待遇. 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制度等有关规定)

(3). 若劳动合同文本属企业自行制定, 需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2. 以上资料经修改后二次审查

3. 资料合格后, 回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的签定

4. 携带劳动合同(每人一式两份)进行劳动合同鉴定 (注: 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代表人是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书一份)

劳动合同鉴定与否不是劳动合同成立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都是单位整理手续直接去办理鉴定。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劳动者必须进行签订的合同,是对双方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劳动合同如果有假的,那么可以到劳动局进行鉴定,个人不可以单独去,需要用人单位带着资料和劳动者一起去,如果是假的,用人单位会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