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词范文1

辩护贯穿案件始终,刑辩效果更是同案件的审判结果息息相关。如何有效扼住案件的“咽喉”,作出对自己委托人最有利的辩护呢?下面小编为你整理辩护小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细节一:与被告人提前准备应答。

很多律师只是习惯性的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但忽视提醒被告人做好回答的准备,特别是庭审开始时审判长提出的问题,如对起诉书的事实部分有无异议?对起诉罪名有无异议?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站在法庭上,内心紧张、逻辑混乱,往往对审判长的问题答非所问,或者回答的漫无边际。如果能提前准备好简单干练的表达,可以让被告人一开始就平复心情,适应庭审的氛围,为接下来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发问做好铺垫。

细节二:律师的问题应分组发问。

律师的发问内容,以及对公诉人和同案犯其他辩护人可能提及的问题,都应和被告人做好提前演练,让被告人心里有底,自己也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如对同案其他人的回答没有把握,则尽量少问。

如同公诉人分组举证的效果,律师发问的内容建议要围绕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等进行分组一一发问,通过事前的演练,被告人简洁的回答,可以让合议庭当场知道问题的意义和答案,对查明案件事实更为直接有力。

细节三:向审判长提交辩护材料。

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审判长在庭前不会详细看案卷,如果律师在庭前可以向法官提交案件的案卷检索导图、人物关系图、证人证言对照表、案情时间轴等可视化资料,可以让法官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了解案情,给庭审工作带来高效,自然有利于辩护效果。

庭后,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归纳的争议焦点,形成庭后辩护意见,连同上述可视化资料,制作成一本完整的辩护材料,算是给律师辩护的书面工作画上句号。

细节四:做好家属的接待工作。

有别于民商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会更为焦虑,如何与家属打交道,成了刑辩律师无法绕开或回避的工作内容。建议在接案时,就跟家属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让其做好长期等待案件结果的心理准备。同时,跟家属说明自己的办案风格和方法,将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主动反馈给家属。即使案件结果不理想,只要做到竭力辩护、问心无愧,相信绝大多数家属都能理解和认可。

刑辩律师出庭经验

一.衣着

现在刑事案件开庭基本上都要求穿律师袍,有的法院没有要求,但是也要正装出席,这不仅是自身形象的展示,也是对法庭、对他人的基本尊重。

笔者之前开一个庭,三告聘请的貌似不是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开庭的时候是夏天,穿着旅游鞋、大裤衩子、体恤,背着双肩包就进法庭了,当时法官就直接对其进行了批评,在众多旁听者面前,尤其还有自己的委托人都在场,很没有面子,导致其在庭审上也基本没有说话,与其在开庭前给当事人许诺的“包胜”“包赢”时的嚣张气焰完全天壤之别。

二.开庭的全过程做好与庭审所有参与者的互动

开庭的全程,包括庭前会议、开庭前递交材料、开庭、开庭结束;参与者,包括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旁听者等,庭审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要在全程各个阶段做好与其他角色的互动,比如发表意见时要注意到法官的表情,看其是否听进去了,根据他的接受情况调整自己的表达方式,比如发表意见时注意语速,照顾书记员记录的速度,比如发问时注意与被告人的配合等等,一个好的庭审效果,离不开“人和”。

三.重视程序辩护

一直以来,辩护基本上以实体辩护为主,大部分刑事案件是从轻减轻辩护,也导致很多刑辩律师一直都不重视程序辩护,其实程序辩护有时候能起到剑走偏锋、克敌制胜的效果。

现如今有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使得刑辩律师加强了对程序辩护的重视程度,除此之外,关于管辖、回避、并案等都是刑辩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不要想当然

在办案子的过程中,有时候我们想当然地认为一件事情是正确的,但是却浅尝辄止,没有去深入思考,但这没有确定的事情,往往也是不牢靠的。

上个月笔者开了一个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想当然认为其作为受害人,自然在法庭上拥有各种权利,然而在庭审上,我们几位辩护人提出:受害人仅为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因此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审理没有发言权,所以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一发表有关违贷的言辞时我方便予以抗议;受害人并无当庭提交证据的权利;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许是民事案件做的比较多,一直在讲“证据已经被其他判决书所认定,所以效力没有问题”,然而,刑事领域并无相应的规定...这些情况,如果受害人代理人在庭前能够给受害人讲清楚,则受害人会有心理准备,但是他们庭前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在庭审上非常尴尬和被动,代理人看起来也非常局促不安。

以上仅为暂时想到的一些,其实刑事案件看似门槛不高,哪个律师还没做过刑事案件呀,但这就如保险、销售一样,看似门槛不高,但要是做好、做精,那岂非一日之功。

律师辩护词范文2

法庭开庭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关。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全部工作,只有在这个阶段才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也是律师辩护谋略施行的重要阶段。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辩护谋略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律师辩护谋略技巧1

进一步端正辩护态度,明确辩护职责。

律师承办任何刑事案件的辩护,都要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在于搞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态度是否端正,敢不敢辩护,善不善于辩护,是真的辩还是假的辩。这是律师谋略支运用的大前提。有的律师为了所谓“配合”在辩护中“走过场”有的存在有各种私心杂念,不认真辩护;有的因业务素质差和自身条件所限,不善于辩护。正是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辩护质量的提高和辩护职责的履行。作为辩护律师,不论什么案件,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不但要敢于辩护,而且要善于辩护,要真辩而不是假辩。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规定的辩护任务,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律师辩护谋略技巧2

积极参与法庭调查法动。

律师进行辩护,对法庭调查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满足于已经写出了辩护词,拘泥于原有看法。在特别注意对案件事实不清楚的问题、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重要情节,逐个搞清,并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律师对应该协助法庭发问的要及时发问,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作出新的判断,对自己的辩护方案和意见及时进行修正。

律师辩护谋略技巧3

沉着地进行辩护发言。

辩护发言要按照辩护词所列的问题进行,针对起诉书和公诉词中的一些观点、理由和结论,摆事实、讲明道理。辩护发言要突出重点、层次清晰,切忌照本宣科。一个好的辩护发言,必须是叙事清楚,使用证据可靠,论点明确,说理透彻,逻辑性强,引用法律得当,语言简炼,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这是谋略艺术良好运用的体现。

法庭辩论技巧

1、善于在千丝万缕、错中复杂的案情中,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立论。

一般地讲,律师的立论,形成于委托后的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必要的调查过程中,但庭审调查也完全有可能为律师提供新的重要情况。一个好的律师应当随机应变,对已确定的立论,作必要有修正与补充,使自己的立论更明朗化、完善化。如公诉人对某人以流氓控诉、律师认为只能定一般的伤害罪,这只是完成了立论的小部分,更重要的还须做两方面工作:(1)排除对方立论的依据使对方不能成立;(2)须用自己收集和组织到的论据,说明立论之可靠性。

2、语言清晰,快慢适度。

律师的辩论要到达较高水准,没有辩论的口才,是达不到的。因为辩论本身的宗旨,在于清楚地表达辩方对本案的看法和意向。要使法庭、对方和旁听群众都觉得辩论有条有理,句句是道,心悦诚服,以致影响法庭的裁判,就要求辩论律师发言时,必须口齿清晰,表达准确,音调合谐,快慢适度,给审判人员打下深刻的烙印。

3、有举止大方、柔中有刚的风度。

这一要求表面上看似与技巧、谋略无关,实质上正是技巧的一种体现,与谋略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风度不是做作的结果,而是律师职业修养的自然表露。落落大方,给人以关切、明快、果断的印象,其内涵则是胸有成竹、坚持原则和必胜的信心。在辩论中,处于优势不可忘乎所以,处于劣势亦不可慌乱失神,切忌虚张声势和哗众取宠,要做到柔中有刚、刚柔相济。所谓柔者,即态度和蔼,语言适中,但只要有柔仍不能表现出一个好律师的风度,柔中还要有刚,在实质性问题上,不能妥协与让步。柔与刚是辩证的统一,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去实现。

律师辩护词范文3

“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是刑事辩护的职业追求,而争取到无罪释放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荣耀。不过,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罪”,这也就使得刑事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极为谨慎。律师“无罪辩护”需要“量力而行”,错误的辩护策略很容易适得其反,“激情杀人”、“弹钢琴习惯动作”只会激起众怒把被告人送上万劫不复之路。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无罪辩护的四种情形,希望能帮到你。

明显无罪的案件,全程无罪辩护

明显无罪的案件,应该“自始至终”坚持“无罪辩护”。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通过与嫌疑人或被告人xxx对话并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很容易对那些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或存在关键证据硬伤的案件得出“明显无罪”的初步证据,此时就应该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不构成犯罪”,要求无罪释放。在“审前辩护”中,这种“明显无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效拦截”。即使“拦截失败”,辩护律师也应该“堂堂正正”坚持“无罪辩护”立场。此时的任何退让,都容易被办案机关特别是法院以被告人认罪为由做出有罪判决。当然,如果是被告人以认罪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律师可以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庭后提交一份补充辩护词。毕竟,律师的“独立辩护”需要与当事人充分xxx,而不能自行其是。

可能无罪的案件,审前无罪辩护

可能无罪的案件,往往是辩护律师从证据与法理出发认为有无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决。对于这一类案件,辩护律师需要坚持“审前无罪辩护”,一方面督促办案机关更详细举证,另一方面对案件疑点全面阐释。这种“审前无罪辩护”很容易在办案机关“有罪举证”不能时争取到审前“无罪释放”,也为庭审中的辩护提供材料。此时律师坚持“审前无罪辩护”也就使得办案机关不敢有丝毫松懈,办案机关都会重视“无罪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高度稳定,自始至终坚持“无罪”立场,“可能无罪”的疑点就会被扩大与放大,便于辩护律师从中寻找到证据漏洞,甚至从“证据瑕疵”升格为“证据硬伤”。既然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都没有充足的证据把握,那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应该坚持“无罪辩护”。即使“审前无罪辩护”没有成功,也可以为庭审辩护选择辩护策略留下余地。审前“有罪辩护”很容易导致庭审中只能继续“有罪辩护”,办案机关对辩护律师“先入为主”的看法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可以无罪辩护

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也可以用“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如果存在受害人,则可以考虑被告人认罪,律师作无罪辩护——被告人的认罪是“态度”是情理,律师的无罪辩护是“证据”是法理。许多案件要么“无罪”要么“重罪”,此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也就增加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便于法院全面审查相关证据,“罪与非罪之间”更加审慎。我曾代理过xxx贩卖352克冰毒案件,我抓住侦查机关没有当场固定证据、过分依赖同案犯供述等漏洞坚持无罪辩护,争取到起刑点轻罪判决。我代理的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有一人死亡,则是被告人当庭认罪忏悔而律师无罪辩护,争取到1年有期徒刑判决。

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坚持无罪辩护

有些案件“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没有多少争议,但对于法律适用存在有罪无罪的巨大分歧,则辩护律师应该坚持无罪辩护。我国刑法往往没有对罪刑“下定义”,这就使得许多罪刑仅仅是“描述性”规定,这既导致“口袋罪”的大量泛滥也导致严格的“罪刑法定”容易推翻有罪指控。能够解释刑法条文的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法律解释,但我国“两高”司法解释也获得了这种“解释权”,也就意味着只要没有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可以争取无罪辩护,“生活习惯”不是“有罪解释”的渊源。此外,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并列却没有“明显严重”情由,律师也可以坚持无罪辩护。“三打”期间代理xxx非法经营罪案件,认为公诉人指控既没有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解释依据更没有司法解释依据,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无罪。此外,组织同性之间性服务、异性非性交有偿性服务是否构成犯罪,只要没有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依据,都应该坚持无罪辩护。

律师无罪辩护也应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一旦发现有关键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犯罪,则应该及时改变策略,避免从“帮忙”变成“帮闲”甚至“帮凶”。那些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案件,那些当地有巨大影响力的多个被告人案件,“无罪辩护”很容易激起办案机关的反感甚至“非理性”。律师可以在“审前辩护”中坚持“无罪辩护”,在举证质证中坚持“全面质疑”,但在辩护策略上还是应当有所妥协。我们卓凡刑事辩护团队代理的汕尾某特大涉黑案件,在大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无罪”的情况下采取多项指控只接受一项指控的“轻罪”辩护策略,第五被告人、第十三被告人在十五名被告人中判决最为轻微,一名“关多久判多久”,另一名全案唯一的“缓刑”,比同案的第十四被告人、第十五被告人都轻得多。

xxx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刑事辩护同样如此,它是经验的积累而不是逻辑推演。“无罪辩护”需要根据证据调查与质证选择相应的策略。那种将“无罪辩护”神化、圣化或者妖魔化的办案模式,都是不可取的,都忽视了“实事求是”原则。刑事辩护如同两军交战,须知“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律师辩护词范文4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在辩护时听法官说的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在辩护时听法官说的技巧

要想说服法官,就必须经常听听法官怎么说,而如果经常听法官的谈话,你就会发现法官经常说的而且最注重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是在为判决而 寻找材料,二是法官对会见律师的口才有特定的要求。

换位思考寻求说服技巧 法庭的第一位法则——永远牢记,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 法律原则。

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困难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上述的困难。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常常有众多的法可以适用,以至几乎 任何一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依据。置身于如此环境的法官非常像是处身于完 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艰难使命的过程中,他需要帮助和协助,而律师恰 恰能够提供这种帮助和协助,任何来自这一方面的帮助和协助总是会得到理 解的。

例如一位法官曾经和人谈起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兴致勃勃地走进 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 貌”。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初级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感谢。这一切似乎运 转良好。但是,法官说了:“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发 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来是多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 现我的职责。仔细一分析,那么一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 西所组成。”相反,能够赢得法律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材料的 倒常常是一些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各种各样礼仪的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地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达到有 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我们总是习惯于想象出一种这样的一幅景象:在激 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办公桌前撰写判决书。此时,那些在 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极端主张对他毫无用处。他需要清晰的术语,有节制地 阐述出来的原则,对事实的冷静叙述,这些都将在他的判决中居有一席之地 位。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你自己会如何作 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演习。你可以据此而塑造你 将在法庭上进行的演讲。你将惊讶地发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还是 你经过上述准备而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过的东西。由此,你已经为法官提供 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最适合他的口味; 若是你的对手越是运用那种浮夸的而对法官又没有什么帮助的辩论方法,法 官则是愿意采用你的材料。

归根到底,律师的口才艺术是一个说服法官的问题。在法庭活动的整个 过程中,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还是在什么时间,所发生的不过都是一个人的头 脑对另一个人头脑的影响。当法官穿上制服时,他并没有因此被夺去了人性。 虽然法官宣誓要毫无偏见和毫不畏惧地对所有的人执行正义,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庭作为法律殿堂的标志)决不意味着法官的头脑已经变成了一部只 会判决的机器。其实,法官头脑的运转与其他人的头脑一样。因此,对于律 师来说,不仅要了解案件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这对律师的工作是大有益 处的。

在律师活动的领域里,法官是最重要的人物。如果不能适当地理解法官,律师的工作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而他若能够理解法官,他就能顺利地工作并 获得或维护他的利益。这种理解有助于避免可能的冲突。律师界正在不断地 观察法官,法官的爱好、嗜好、弱点和个性都被人所知。用这些知识加以武 装,律师就可以避免接触法官的敏感区。甚至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也应当 注意法官,必须注意法官对每一个提议的反应,以便根据其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当律师界的一位着名人物在一次开庭的关键时刻发现其下属正在埋头 大记笔记时,他勃然大怒,他把这位下属掀起来说:“你为什么不看辩论? 真正的好戏并不在笔记本上。”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