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全日制用工合同 第1篇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全日制用工合同 第2篇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维权?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3)各级_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位社保热线专家谈到,从上面列举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政策规定看和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较少,如用人单位可以不和职工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还需职工自己缴纳,还有多种福利也不能享受,所以这就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在行全日制用工之实时,虚假采用非全日制用工为自己节省成本,这是明显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职工如果发现自己是符合全日制用工方式,而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违法操作时,可积极向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工人报记者 赵桐岩 通讯员 展雪娜)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全日制用工合同 第3篇

我市1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也更加多元化,非全日制用工也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本来是制造企业,职工也上8个小时,甚至一些农民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也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这就极大地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实行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又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这位专家给予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