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合同 第1篇

自古以来,在中国的民间习惯中,就有以摁捺指印作为签名代替方式的做法。直至现在,在民间活动中,这种摁捺指印代替签名的做法仍然为民众所认可。

以摁捺指印作为合同签名的替代方式,具有如下的优缺点:

摁手印的最大优点,在于手指指纹具有生物特征的唯一性,所以摁捺显示的指印也具有唯一性。指印与签约行为人可以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足以证明特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

摁指印简便易行,环境条件限制较少。

摁指印的缺点之一:没有行为人签名的情况下,难以在起诉时确认摁指印的人与合同记载姓名的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性,会对合同相对方行使权利造成较大的困难。

摁指印的缺点之二:无法证明指印是合同当事人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自愿的情况下所摁。如提出有可能是睡觉时被偷摁、或被外部强力牵引摁下,签名则不存在无意识或完全被动的情形,故而仅仅是摁指印的文书在证明力上仍然较低。

摁指印的缺点之三:在民众的日常观念中,会经常把摁指印与吃官司和被拘捕联系在一起,把摁手印视为不吉利或具有被看低成囚徒的意味,不少人会对摁指印产生抵触情绪。

关于摁指印与签名结合的讨论

有文章认为,摁指印与签名结合使用,是签署的最佳形式。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妥当。因为,在签名难以识别的情况下,摁指印与合同当事人之间难以确立一一对应关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事后调查合同上指印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是非常难以完成的任务。而在亲笔签名符合规范、足以识别的情况下,再摁指印也只是起到有限的补充、增强作用,在实际执行存在较大阻力的情况下,采取签名与摁指印相结合的方式,其可行性并不是很高。

应对策略

虽然照片属于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明力相对较低,但是,将相关照片与合同文本相互印证,可以大大提高合同成立这一待证事实的盖然性,为将来的诉讼增加了不少胜算。

另外,在条件许可时,也可考虑制作签约笔录,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签署人的同住成年亲属签名见证。

盖章合同 第2篇

在实际签约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于工作繁忙、经常外出或位高权重等各种原因,经常无法接待或不愿接待签约经办人,这就使合同签订环节存在大量代为转递签名文本的情况,在转递的过程中,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采用手工仿冒签名、调换文本等方式进行欺诈。

而且,现在科学技术发达,只要花几百块钱,随便在淘宝上就能买到能够模仿真人笔迹“写字机器人”,如不严格执行当面签署合同的要求,重大风险非常容易就找上门来,别有用心者就会有机可趁,利用“写字机器人”来仿冒笔迹签署合同,进而以合同存在伪造签名为由来进行欺诈。

综上所述,签名、盖章、签章行为的实施者等各个环节,企业在合同订立中都必须采取相应风控措施,使之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发生法律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对于签名盖章不齐全、签名盖章存在伪造、以及对签名盖章进行约定的条款未能落实的问题,将继续撰文具体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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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合同 第3篇

按照我国机关及大型企业的通常做法,正式的文书需加盖印章(包括公章或名章)后方可使用。其形成的正常顺序是,先写好有关文字内容,因印文是对文件物证上以文字所表明的意思表示认可,应在经过审核认可后才能用印,即先墨后朱。

在文书证据鉴定中,印章印文的墨迹分布特征和墨迹材料特性有着很好的应用价值。其中朱墨时序(文件上的印文和字迹的形成顺序)鉴定往往能为查明盖印时间提供很有价值的信息。

因此,正确判定文件物证中朱墨交叉时序就成为鉴别文件的真实性、确定有无伪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

为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经办人员应注意要求相关签署人,按照顺序,先签署姓名,再在其姓名上加盖印章。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用空白签名、盖章文本或纸张来套印合同实施欺诈的情况,也可以避免朱墨时序被有意颠倒造成证据瑕疵的风险。

盖章合同 第4篇

笔迹鉴定是以可识别的两个相同文字或者偏旁之间相互比较作为科学基础的,其依据的笔迹特征产生于书写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性,是书写者书写习惯的个性与书写规范的共性并存的共同体。

艺术签名由于其随意性、个别性极强,脱离了规范文字的共性要求,其本身已经不具备使用笔迹鉴定的条件。

艺术签名笔迹作为检材,存在如下特征:(参见下图)

艺术签名属于模仿笔迹,经常出现断笔、重描、生涩等练习模仿的特征。

笔迹特征量少且不稳定。正常书写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但艺术签名因使用率不高,使用间隔时间长,经常会出现从熟练到陌生、陌生到熟练的反复双向波动。

艺术签名因运笔速度快导致字体外形变化很大。

艺术签名的稳定性差导致相同样本寻找难度很大。

笔迹鉴定要求在相同形状的签名之间进行比较。由于艺术签名的稳定性差,导致了相同形状的签名难以找到,无法满足笔迹鉴定的要求。

盖章合同 第5篇

印章加盖的位置,也有必要的规范要求。

为了防止空白纸张用印后,被人套印上其他内容或篡改日期,可以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的规定检查用印是否规范。按照该规定: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这种盖章的规范要求,俗语上称为“骑年盖月”,采取“骑年盖月”的盖章方法,可以有效地降低文本被变造或套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