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

本来,看到国家与日俱增,神速发展是值得每个人开心和骄傲的,但其中又掩藏着一般隐患,这又不免让人有些担忧.去过几次大城市,堵车现像很常见,在这几次的回家过程中,也发现我们那种小地方,小市区、小县城的堵车现像也很频繁.以前觉得小轿车仅有城里人开得起,如今的农民也开上了各种各样的小轿车,随着交通的便利,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随之越来越多,我们不只怕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去控制车辆的生产,然而我们只好尽量的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国家制订了有关的管理措施和法律,但交通事故的发生仍是很常见.所以我和我的小组针对有关问题做了此次调查,我们稀望每个人都能看到自己的亲人高快乐兴出去,平平安安归来.

预防措施:

国家应当加大交通管理力度,把事故防范工作真实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变成对策妍究,措施制定,部署实施,监督评估等完整的事故防范工作运转机制;同时要健全和完膳交通安全责任管理体细,把交通安全作为重中之重.

利用各种宣传培育渠道,题高国民的道德素质和交通事故的自我防范能力.学校、家庭、社会、交警要坚持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方针政策,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和法制培育,要把主秆线公路沿线的乡、镇、村庄和中小学校所有建成 交通安全村 和 小交警学校 ,采取群众喜闻乐道、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育的增强,不断题高受培育者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深入调查妍究,加强对辖区内事故多发路段和威险路段的治理,完膳路面交通设施.在目前道路不堪入流、车流重负,呈超饱和状况的条件下,强化路面治理,完膳路面交通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路面状态进行交通渠化,是解决 人、车、路 矛盾的应急方法,也是向交通设施要警力,题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目前警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

狠抓源头管理,加大专页输送单位和个体的整治力度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国家颁布政策,回收那些废旧的,不安全不经济排污超标的车辆,确保车辆性能更新,结构优化.要捅过放开汽车注册、登记优先公共交通、括大机动车专用道等政策,有计划地陷制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保有量的彭胀;要大力发展和推广有利于题高汽车安全性能的产业和技术,使车辆防御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力不断增强.对个体车辆,关键是要把芬散的个体车主、驾驶员组织起来,加强管 成立驾协工作站灵导下的安全管理联合组织,明确管理制度、章程 职责权限,经费收支,真实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员的管理培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进一步改革勤务制度,落实灵导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路段承包责任制,加大陆面执法力度,题高管理覆盖面.针对柿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静态交通管理已不适应的近况,必须推行勤务制度改革,合理调配警力向一线倾斜,把早高峰到晚高峰工作制扩展为多次高峰,实行错时上岗和弹性工作制,对要点路段、高峰时间、主秆线,实行 定人员、定路段、定职责、定奖惩、包安全畅通 的勤务制度,全天候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把警力从岗台指挥中解放出来,用于路面巡逻,加大动态违章的查纠力度,机动令活,减少管理盲区,变成点、线、面为一体的区域化管理.对无牌无证,农用车、三轮车载人,报废车上路行驶,明显 三超 车辆以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等严重违章行为要严格重罚,绝不能姑息迁就.另外,根剧季节的不同和一个时期的交通形势,采取相应的专项治理措施和城区交通秩序整顿活动,也是压事故、保畅通的一个重要举措.尤其对交通肇事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凡发生特大事故要坚持按照 三不放过 (即事故源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培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任真追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疚刑事责任.

结语:

我们认为交通法是生命之友,如果你无视交通法,把它视为儿戏,你就随时只怕遇见威险,如果你能时时处处严格尊守交通法,你的安全系数将大大题高.所以我国迫在眉睫的事情应该还是在全国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厉去普及<<交通法>>,仅有懂法、守法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此,我衷心的祝福国家繁荣富强,神速发展.也一样稀望每位驾驶员能平平安安,免于车祸.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篇

清溪镇“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31日2时16分许,何德高(男,38岁,四川省仁寿县人)驾驶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清溪往塘厦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清溪镇清樟线路段时,车辆右侧前后轮胎碾压躺在清溪往塘厦方向行车道上行人李燕龙(男,28岁,四川省盐源县人),由此造成李燕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司机何德高驾驶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逃逸,于当日23时许将肇事司机何德高和肇事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带回大队调查处理。根据《^v^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清溪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交警大队、监察、公安、总工会、交通、司法、政法等多个部门组员组成的清溪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政府和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241XXYABX33,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 ;注册日期:2010年10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该车实际支配人是:何德高;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为24245kg,整备质量为12120kg,核定载质量为11930kg,经全电子汽车衡称重:赣CJ0586重型仓栅式货车总重49730kg,空重16900kg,净重32830kg,超载100%以上。

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高安支公司,强制险保单号: ,商业险保单号:;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9日。

5月31日1时50分,何德高驾驶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东莞市清溪镇清樟路罗马路口工地载一车脚架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地;2时15分,途经东莞市清溪镇清樟路长山头永裕五金厂路段发生事故。

经查,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3条,违法记录2条已处理1条未处理,其中有交通事故记录1条(本次事故信息),交通事故记录目前正在处理中。2.李燕龙,男,27岁,四川省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1组87号,身份证号:,交通方式:行人(躺卧在道路上)。(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何德高,男,36岁,四川省仁寿县城堰乡灯杆村7组,驾驶证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5月9号,有效期至2022年5月25日,符合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条件,无从业资格。经查,近三年,何德高历史事故记录1条(本次事故信息)目前正在处理中和违法信息记录3条违法记录2条已处理1条未处理。何德高发生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未进行抽取血液进行检验乙醇成分。

2.李燕龙,男,27岁,四川省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1组87号,身份证号: ;交通方式:行人(躺卧在道路上)。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送检的李燕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常见^v^筛查检验,毒检呈阴性。(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右后雾灯、后左右倒车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四)肇事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

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注册日期:2010年10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夜间有路灯照明。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樟路长山头永裕五金厂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清溪,西往樟木头方向,双向六车道两边设有辅道,中间有护栏分隔,车道宽均为360cm,设标志标线,标志标线清晰,沥青路面,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

3.车辆痕迹: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第一轴右轮后侧挡泥板内侧有人体组织、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第四轴右轮上侧货箱底侧有人体组织及赣CJ0586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第四轴右轮后侧内侧有人体组织。(六)涉事企业有关情况

1.涉事企业: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桃林,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3月14日,登记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白水乡百合街,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九座以上商用汽车及配件销售。2.企业营运车辆情况。经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万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核查,赣CJ0586号牌车辆所属公司为宜春市连绵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8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该公司登记并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53台。赣CJ0586号牌车辆于2013年9月6日取得《道路运输证》,年审有效期到2018年9月5日。该车已按要求安装GPS车载终端,并按要求每年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3.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经属地交警部门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赣CJ0586号牌车辆是2013年9月挂靠在宜春市连绵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何德高。

经综合调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货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

(2)未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3)未依法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七)货物源头装载单位情况

1.货物源头:广东智汇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智汇谷产学研项目(一期),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樟路罗马路口。2.货物名称:套扣立杆、拉杆,总车货物全电子汽车衡称总重49730kg。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1.死者李燕龙(行人),男,27岁,住址:四川省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1组87号,身份证号:。经法医检验,证实李燕龙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颅脑损伤死亡。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死亡赔偿金)。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

2018年5月31日2时15分,司机何德高驾驶赣CJ0586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清溪镇往樟木头镇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清溪镇清樟路长山头永裕厂路段时,车辆右侧车轮碾压因醉酒躺卧在道路上的李燕龙,由此造李燕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何德高驶离现场。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燕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二)应急处置情况

5月31日4时45分,清溪交警大队接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樟路长山头永裕厂路段,一人躺卧在道路上被机动车碾压,有一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大队副大队长陈凯、中队长陈志和带领值班民警谢运如、袁坚成于4时50分出警,于5时0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7时0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李燕龙于2018年5月31日送往东莞市殡仪馆防腐,于2018年6月27日在东莞市殡仪馆已经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

司机何德高驾驶大型货车超载货物上路行驶时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直接的原因。(二)间接原因 行人李燕龙醉酒后躺卧在道路上,是造成事故间接的原因。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依法对所属道路运输车和驾驶人的道路运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等方面。(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清溪镇“53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

2018年第二季度,围绕治摩、治超工作重点,交警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全面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有效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第二季度,交通、交警、公安等部门每天持续开展联合治超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治超执法人员3168人次,查处货车违法案件141宗,其中货车超载30%一下案件5宗,各罚款500元,驾驶员扣3分;货车超载30%以上案件74宗,各罚款2000元,驾驶员扣6分;另外第二季度,交警部门查扣其他汽车352辆次、查扣摩托车485辆次、查处其他违法行为7265宗,有效预防发生各类交通违法案件。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3篇

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v^、^v^领导同志高度重视,^v^副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v^、^v^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7月21日,^v^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v^、^v^、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v^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 和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湘A3ZT46轻型货车厂牌型号为福田牌BJ5043V9CEA-C型,《道路机动车车辆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公告》中车辆类型为篷式运输车。机动车整备质量吨,最大设计总质量吨;核定载货量吨,实际装载乙醇吨。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周未荣(女,1964年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注册登记日期为20XX年3月22日,登记时载明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20XX年3月26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XX年4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该车实际使用人为周未荣的儿子,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

该车辆在购进时仅有货车二类底盘,未随车配备货厢,后在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加装了右侧有一扇侧开门的货厢,同时将后轴钢板弹簧厚度从11毫米增加到13毫米,在货厢前部设置有一个容积 立方米的夹层水槽,在货厢左侧下部前、后各安装一个方形箱体并在箱体内加装了卸料泵和阀门,前方形箱体的阀门与夹层水槽连接;在货厢下部加装了与夹层水槽及方形箱体内的阀门连接的铁管,后方形箱体的阀门通过铁管与夹层水槽连通。为运输乙醇,周添在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定制了一个长宽高分别约为米、米、米的用聚丙烯板材焊接的方形罐体,用方钢框架将罐体加固置于货厢内。车辆前脸及货厢左右两侧、后部均喷涂有 洞庭渔业 的字样。

(2)驾驶人情况。

刘xx,湘A3ZT46轻型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男,1986年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20XX年5月13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xx年5月13日。20XX年5月28日在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限至20xx年5月27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闽BY2508大客车及其驾驶人。

(1)车辆情况。

闽BY2508大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型,核载53人,事发时实载56人(其中儿童3名、幼儿1名)。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城厢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厢分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XX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10月31日。20XX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省际(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线路为福建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至四川宜宾客运站,沿途无停靠站点。城厢分公司根据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公司)授权将该车及福建莆田至四川宜宾线路承包给余让雄,承包期限自20XX年10月28日至20XX年10月31日。

(2)驾驶人情况。

贾xx(在事故中受伤,后因伤势过重于8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男,1976年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1996年4月30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20xx年5月4日在宜宾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XX年5月3日。

彭xx(在事故中死亡),男,1963年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1988年10月13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xx年10月13日。20xx年4月2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XX年4月22日。

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川运驾便〔20XX〕7号),由于从业资格证编码规则的调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正常从业活动,将原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长180天,贾安奎、彭骏昌从业资格有效期分别延长至20XX年11月3日和20XX年10月22日。

事故单位情况。

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周添,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xx年12月1日,经营方式为批发(无自有储存和运输)。公司共有员工15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1名。该公司自20XX年3月份开始一直使用湘A3ZT46轻型货车运输乙醇。

莆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总资产亿元,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运营资质,公司下设城厢分公司等21个二级单位。闽BY2508大客车隶属于城厢分公司,城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莆田公司授权独立经营,公司现有客运车辆71台、客运线路26条。

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齐平,实际控制人戴飞鸿,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资格,有效期至20xx年10月23日,经营方式为储存经营。公司共有员工50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名。该公司无自有储存场所,自20xx年4月起租赁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及储存设施,储存乙醇、甲醇、酮类等物料。本次事故中轻型货车所运乙醇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并充装。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该厂成立于20xx年10月20日,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的商用车制造工厂,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轻型汽车、低速货车、农用机械、拖拉机及配件、模具、冲压件、机械电器设备及进出口业务等。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在该厂生产。

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幸福,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不含小轿车)、农用车、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代办机动车上牌,不包括货车二类底盘的销售。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该公司出售。

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该厂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为彭吉安,经营范围包括货柜加工、销售及维修服务。该厂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得从事汽车生产及改装。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在该厂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

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该厂是一家无照经营的私营塑料罐体加工厂,经营者为唐谷云,肇事的轻型货车所用的聚丙烯材质方形罐体系在该厂制作。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名为望城县机动车辆检测站,20XX年2月7日变更为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英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20XX年3月18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 合格(建议维护) 。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4篇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xx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调解34件,占;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5篇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S24常合高速马鞍山市境内15KM+4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宝顺,省长王学军,省委常委、秘书长唐承沛,副省长^v^超、方春明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列为全省春季安全大检查重点,抓紧研究制定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2月20日23时许,倪良华驾驶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沿常合高速S24下行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5KM+400M处时与前方李周驾驶的由东往西倒车行驶的苏NC8103(苏N894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苏EB918R小型普通客车上9人死亡,驾驶人与1名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倪良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注意力不集中,遇驾驶人李周在高速公路违法倒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宿迁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人和车主未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存在“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的现象。

(2)该公司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

2.潜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v^交管局《关于坚决防范农村面包车重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14〕23号)规定。

(1)潜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小型客车通过非法改装座椅来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

(2)桐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小型客车超员的安全隐患。

(3)马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和违法倒车的行为不及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常合高速马鞍山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春运期间,暴露出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扎实、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深刻。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深化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加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载、高速公路倒车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的重点驾驶人和车辆,联合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驾驶人的曝光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要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认真查找勤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隐患。要组织开展车辆改装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转包、分包以及超资质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制止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二)切实加大农村面包车管理力度

各地要依靠县、乡(镇)政府,协调农村派出所,组织力量实施对农村面包车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要发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交通协管员,摸排面包车数量,搞好登记造册,注明车辆用途,严把出村口、出镇口和集市口的出入关,及时查纠农村面包车超员、人货混装、无营运资格证非法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要进一步排查农村面包车行经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高危路段,分类采取应急、临时、管用、有效的管理措施,并切实落实到位,严防农村面包车发生单方翻坠事故。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管理,认真审查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营资质、包车合同、申请路线和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严格审批、发放农村班线,严禁旅游包车客运违规从事农村班线运输等与审批资质不相符的经营活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的运营秩序,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着力改变农村客运市场分散经营、不进站经营的现状;建立农村客运班车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整合农村客运市场资源,逐步完善现行农村客运班线的投资运营体制造成安全管理缺失,从制度上加强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管理,消除农村客运班车个体运营,杜绝个体农村客运班车游离于监管之外,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问题。

(四)持续开展客货运车辆挂靠企业专项整治 各地要开展客货车辆挂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顿企业对挂靠车辆及其车主、驾驶人“挂而不管”等突出问题,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要不断完善勤务模式,充分利用电子监控设施等装备和手段,严查严管客货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路面执法工作的震慑力。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6篇

2014年8月4日3时58分,在104国道永嘉县瓯北高速出口附近发生一起牌照为赣C----X的大货车与牌照为浙K----X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货车驾驶室内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规定对事故直接责任进行调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v^《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规定,温州市于8月13日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赵新华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运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的永嘉县“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莫--,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X,身份证号:--X,驾驶证档案编号:--X,准驾:B2,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8月10日,核发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故中驾驶赣C----X重型厢式货车。

2.王--,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证号:--X,驾驶证档案编号:--X,准驾:C1、D,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2月8日,核发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故中驾驶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

3.朱--,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X,,系事故中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员,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

4.柳--,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X,,系事故中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员,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赣C----X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汽运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4950Kg,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交强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保险单号:--,有效期:2014年5月26日0时至2015年5月25日24时。

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王--,地址:--,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990Kg,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交强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公司,保险单号:--,有效期:2013年8月15日0时至2014年8月14日24时。

(三)--汽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汽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1日,位于--,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3月19日);二手车交易;货物运输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104国道1883KM+770M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地方,104国道呈东西走向,柏油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设中心划有双白线,双白线之间宽米,双白线的西侧划有中心单黄线,中心无隔离,机动车道宽米(每条车道宽米),道路两侧均有路肩,北侧路肩宽为米,南侧路肩宽为米,道路南侧为河道,北侧为民房。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

二、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014年8月3日20时许,莫--驾驶赣C----X号重型厢式货车载货自浙江省永康县开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方向。8月4日凌晨3时55分,途经104国道1883KM+770M(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地方),由于疲劳致注意力不集中,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王日兴驾驶的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上驾驶员王--和乘坐人员朱--、柳--三人当场死亡且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莫--驾驶超载(核载:4950Kg,实载:21485Kg)且制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肇事车辆,途经事故路段,由于疲劳致注意力不集中,将车驶入对向车道内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王--驾驶的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虽然制动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技术要求,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而该车内实际载人数超过核定载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

--汽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和驾驶员签订过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进行公司内部备案,未对聘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历进行过任何了解,未对驾驶员进行过任何形式岗位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为,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驾驶人莫--因超载,且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跨越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以致造成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建议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驾驶人王--超载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鉴于其已经死亡,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三)--汽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和驾驶员签订过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进行公司内部备案,未对聘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历进行过任何了解,未对驾驶员进行过任何形式岗位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建议当地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四)本起事故发生于凌晨4时左右,且道路安全设施符合要求。经调查认为,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切实采取监管措施,尽到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永嘉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实际道路交通状况对部分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完善;加大行车上路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检查密度、频次,切实确保行车安全。

(二)永嘉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执勤空挡管理力度,严查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车辆超载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三)--汽运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加强对挂靠车辆、挂靠司机的安全监管。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7篇

依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慥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慥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费用.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多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喪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堇慎驾驶,至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这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有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滕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滕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至,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风不起浪出现左股骨骨裂如此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慥成的,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8篇

2014年7月10日16时35分许,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驾驶员郑友华驾驶湘CG5210校车在送长沙的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坠入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石塘水塘,导致发生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7万余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v^委员、^v^副总理^v^,国务委员、^v^长,国务委员,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副局长王德学,省委书记徐守盛,省长杜家毫,副省长李友志、盛茂林、张剑飞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工作,核清伤亡人数,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7月11日,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长沙政府和湘潭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长沙市岳麓区“7·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副局长杨国庆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单位)、车辆的基本情况

1.驾驶人情况

郑友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系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校车驾驶员(住湘潭县云湖桥镇史家坳村荷叶组428号),2010年8月14日取得准驾C1车型驾驶证,驾驶证号为430321196301231597,有效期10年。2013年8月18日获得了校车驾驶资格。

经调查:驾驶人郑友华在事发时无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猝死和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未发现有仇视、报复社会的思想动机及其他异常反常的情形。

2. 肇事车辆情况

湘CG5210小型普通客车系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自备校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核载8人。2009年4月30日车辆初次登记,几经转让,2013年8月8日转移登记给乐乐旺幼儿园,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该车于2013年7月10日经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整改合格,后经湘潭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9月1日审查合格,第一次核发了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A201300032〔A〕,车辆登记校车号牌为湘CG5210,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该车经乐乐旺幼儿园申报、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和湘潭市公路运输管理局河西运管所审核,其行驶线路为“响塘乡烧汤河村—公河村”,沿途停靠站点为烧汤河村部、益佳村部和公河村部,开行时间分别为7时30分和16时30分。乐乐旺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分布情况擅自增加了 “新湖村—计家坝—陈家湾—石湖(干子村)”的运行线路,每天开行时间为6时30分和15时30分。2014年4月11日,湘潭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车再次审查合格,第二次核发了校车使用许可决定书(证号:A201300205〔A〕,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此次审查过程中,乐乐旺幼儿园向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报告湘CG5210校车的2条实际运行线路,即在原来审核线路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湖村—计家坝—陈家湾—石湖(干子村)”的运行线路,每天开行时间分别为6时30分和15时30分。新增线路没有经过教育、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审核。

经调查:该车每月16日均到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五中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车辆安全问题。该车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因欠费于2014年6月19日起就中断了数据上传,湘潭市交警支队雨湖大队的车辆监控平台不能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情况,一直显示为停滞状态。

事故车辆被打捞出水后,经现场勘查,车身着黄色校车标志,车顶有四个黄色警示灯,前挡风玻璃龟裂内陷,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有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车辆左右前门玻璃呈摇下打开状态,其余门窗及玻璃关闭完好,车辆左前保险杠有破损;车辆座椅靠背前倾、底座骨架有裂痕。经技术鉴定,车辆转向、制动、整改等均符合GB7258标准、湘公交传发〔2013〕154号和湘教通〔2013〕82号文件对车辆的技术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龟裂内陷、左前保险杠的破损均系车辆入水过程中冲击和碰撞所致。车辆座椅断裂问题系车辆在冲出路面坠入水塘的过程中,车内乘员挤压座椅造成。

事故发生后,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技术鉴定,事故时车速为32 km/h。

3.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乐乐旺幼儿园(以下简称“乐乐旺幼儿园”)由王长海、王霓裳父女于2010年共同创办,王长海全额出资,2011年4月12日经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2年5月7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12年5月11日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代码为:59104455-7,其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女,身份证号:),有效期至2016年5月11日;注册住所为响塘乡烧汤河村(2013年烧汤河村更名为金侨村),实际控制人为王长海(身份证号:,园长为黄喜颜,现有学生120人(其中长沙籍55人、湘潭籍65人),教职员工13人;校车3台(湘CG5210,核载8人,湘CF9650,核载7人,湘C11258,核载18人)。

经调查:该园法定代表人王霓裳在幼儿园开办之初参与过相关工作,之后随丈夫在益阳和长沙等地生活,没有参与幼儿园的管理,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4. 长沙梅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9篇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1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1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1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责任人不能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链条以及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未作改进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快审快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可以说动一发便触动全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下,这些人员及部门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即使通过加强管理,调配人员提高某一个环节也难以追赶上这类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项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针对问题产生并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应以疏导为主,防治为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规律。因此找到这一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还应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机动车交通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这一链条是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运用法律与实践结合形成的,它已经形成了稳定模式。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优化环节,达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简分流,以一个审判庭为例,这个审判庭共9人在面对基数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案件中,会遇到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分摊在这9个人身上,尽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权责明确极易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与此同时这9个人还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合同及土地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上,每名审判人员都要经过很长审理周期才能将案件审理完毕。这样造成案件无奈的积压,若能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出容易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集中负责这项工作,将审理周期长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这几名同志负责处理,进而让其余审判员从案件简单且周期长得案件中解放出来审理其他案件,也许会在审判工作中达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个办法在实际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体上看,案件依旧滞留在我院只是将此类转移到几个人员那里去;这样做也会造成权利过于集中,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带有个人色彩较浓不良的惯性。此法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实践。可以考虑定岗不定员的交流办法加以改进。

思考二案件审理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庭,将此机构直接设立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简化了诉讼程序。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全部法院,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行政行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诸多特点。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思考三严控收案范围,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围,即明确凡此类案件如原告未治疗终结或提出诉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医院接受长时间的治疗,造成案件中止、积压。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数量,但于法无据。造成此类案件社会上的积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效果不佳。可以进一步改进为严控收案范围的同时扩大现予执行的受案范围。

思考四加强业务培训。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简易审理的模式,将双方争议不大且权责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计算设置成如同规范化公式模式上来,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可以使案件在审理时更为简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规。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审判人员适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但取消了调解前置环节,造成大量此类案件涌入法院。《侵权责任法》等部分新法虽然实施,但在审判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规中关于保险规定及执行法规,增强力度。扩大将可能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到强制保险的范围,使得这一社会性质的保险能更大的发挥作用,解决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0篇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中小学317所,其中,高中学校14所、初中41所、小学261所、特教学校1所,幼儿园99所,另有民办幼儿看护点156个。全县现有中小学学生106991人,其中,高中生22454人、初中生28832人、小学生55705人,在园幼儿20427人。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为84537人,其中,学生步行上下学的44949人、学生骑车上下学的7027人、家长接送学生的19560人、需要乘坐客运车辆上下学的学生13001人。

全县部分乡镇组织了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规模较大的民办幼儿园有自备车接送幼儿。接送学生车辆种类多样,高中学生大多是自行搭乘农村客运班线车或公交车,农村初中、寄宿制小学接送学生车辆以小型面包车、三轮车为主,还有三轮摩的、二轮摩托和电瓶车接送学生上下学。据统计,全县有接送学生车辆522辆,其中,中巴车90辆,小面包248辆,三轮车37辆,摩的、蹬士147辆。

二、前期主要工作

为切实解决中、小学生乘车上下学问题,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过渡期内校车安全,我县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度重视,积极运作,确保平稳过渡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20xx年2月,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办[20xx]6号),同年10月,县政府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全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大检查。20xx年1月,县政府印发了《宿松县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松政[20xx]3号),确定了“县政府领导、各部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保障乘车安全”的工作方针,明确了“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及“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建立了分管县长为召集人,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20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学生家长合理分担,县乡两级财政适当补贴”的运作模式。过渡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v^门对本地区客运班线运力进行整合,合理调配到各线路接送学生上下学,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1月29日,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一次成员会,全面部署了我县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3月下旬,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交警、交通、教育等部门对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大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对过渡期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全力推动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落实责任,扎实工作,确保校车交通安全。

1、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宿松县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 明确了校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方案》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校车安全工作负总责,对本辖区内校车安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成立校车安全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并实施本乡镇《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经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对接送学生的分布情况、道路交通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教育和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做到“五定”(定车、定线路、定人、定时、定点)。建立政府、家庭与社会合理分担学生交通费用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校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门主要做好学生安全乘车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增强家长、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牵头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照县政府批准的学校、幼儿园设置规划,督促指导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组织学生就近入学。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v^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过程中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及时回复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征询意见,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逐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财政部门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管理机制,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分担的具体办法,筹集拨付校车补贴所需资金,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学校负责摸清本校学生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学生乘车需求,配合乡镇政府和^v^门设立乘车路线,对需要乘车的学生进行摸底登记并按时上报。

2、整体联动,强化责任落实

县政府《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方案》出台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又通力协作,共同解决涉及校车运营的有关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1)教育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管理监督协调工作。县教育局成立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全县分成8个督查区,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跟踪落实。每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梳理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努力做到校车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及时整改。扎实开展了学校安全“一月一主题”教育活动,确定每年四月为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月,组织开展了以“交通安全在我心中”为主题的学生演讲、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汇演等系列活动。今年3月,县教育局与各中小学签订了学校安全责任书,实行校长“一岗双责制”。各中小学成立了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校长是校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了专兼职安全教育教师,每两周安排1个安全教育课时,把安全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对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进行摸底登记,与家长签订了交通安全责任书。制订了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利用宣传画、标语、聘请交警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及家长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自觉抵制“黑车”,做到不肯、不敢、不让学生乘坐不合格车辆,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的自护自救能力。

(2)公安交管部门整合监管力量,确保校车安全。县交警大队分解落实六项责任,通过宣传教育、路面管理和处罚,有力维护校车安全。一是加强排查。共排查中小学、幼儿园22所,排查接送车辆驾驶人600余人,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14份,施划校前震荡标线3000余米,增设交通安全标志417块,施划标线73处。二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首先,注重校园交通安全教育,印制2万份交通安全书签送进校园,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教育专题活动68场次。其次,注重驾驶人员安全教育。集中审查校车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资历,对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一律禁止驾驶学生接送车辆。对所有承担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管理人员及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教育、警示,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切实提高驾驶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三是管理、处罚与教育同行。20xx年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21辆,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违法行为177起,超速行驶违法行为201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290起,行政拘留4人。

(3)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落实责任,健全防范体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断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宣传教育,确定各基层交管站为所在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督促运管局和运管法制股落实监督责任,不断完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参与校车安全检查。鼓励现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参与校车服务经营,加强对农村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安保设施投入,对临水临崖路段安装防撞隔离墩等设施,临校路段安装减速带和减速标志。20xx年共安装警示标牌1578个,警示桩13000根,减速带800延米,防撞墙千米。

(4)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实施过渡期校车实施方案。根据《宿松县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1月29日后,各乡镇都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县大部分乡镇制定了《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陈汉乡、隘口乡、下仓镇、汇口镇等乡镇组织了班线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陈汉乡、隘口乡还明确了校车的补助标准。

三、存在问题

(一)我县校车安全存在: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途中监管缺失、安全设施标识不全、路面状况差、交通运力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部分乡镇未能切实履行《宿松县人民政府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存在等待观望态度思想。少数乡镇至今没有制定本乡镇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三)部门缺乏协作意识,校车安全管理的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四、下步打算

(一)开展专项整治。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取缔。重点对以下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一是利用七座以下非载客车辆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

二是超员超速行为;

三是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与所驾车辆不符的行为;

四是使用假牌、挪用号牌、伪造号牌、不按规定参加检测的机动车。

(二)切实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督促其积极组织实施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的运作模式;县财政局和教育局尽快制定县对乡校车补贴方案;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认真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统一标牌的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

(三)积极探索长效机制。鼓励、支持部分乡镇或区域积极探索“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化运营,市场运作,财政、社会、学生家长共同承担”的校车运营管理模式,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合格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建立我县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加大督查力度。县政府将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纳入年度标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校车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加大对各地校车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结果及时通报全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校车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重要任务,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我们将在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全力保障中小学生乘车安全。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1篇

秋季到来,摩托车使用率明显提高,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增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摩托车管理及农村摩托车交通事故预防已成为当前农村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现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就农村摩托车交通管理现状及农村摩托车交通事故预防谈几点看法。

1、乡(镇)农村道路路面情况差。目前,xx县各村道路已基本上普及水泥硬化,但这些农村公路等级低,路面比较狭窄,随着车流、物流、人流的不断增加,道路易损坏。

2、农村道路规划不合理,坡陡、弯急、交叉口多。由于xx县属于山区,农村道路路窄、弯多、坡陡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对滞后,相应的道路标志、标线少,道路安全设施未能配套,交通标志标线不齐,甚至成为“盲点”,导致危险重重。

3、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现象普遍。虽然免费办牌挂证工作的实施已为辖区83%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办理了牌证,但因为很多客观原因还有一少部分摩托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产生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大多数的农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他们既想购买摩托车图方便,还不想去考取驾照和挂牌上户,像骑自行车一样使用摩托车。

二是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交警很少对偏僻道路和农村小道进行路查,有没有驾驶证都一样。

三是摩托车轻便、灵巧,在道路上可以很容易调头,遇到交警检查,可以随意改变车道,脱离视线,轻易就能逃脱,在侥幸心理作用下,导致摩托车违章驾驶行为难以有效控制。

4、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时有发生,存在喝酒提神的误区。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认为交警不会到乡村道路上检查,尤其是节假日期间更不会上路查车,并且对自己的驾车技术很自信,认为少喝一点酒驾、疲劳驾驶驶摩托车没有关系,就是碰到交警查车,也可以躲避过去。

5、不戴头盔现象严重。农村地区驾驶摩托车者大多数都不带安全头盔。他们一是嫌戴头盔不方便,摩托车上也没有专门存放头盔的地方,只能把头盔挂在车把上,或是拿在手里,挂在车上怕被别人拿走,拿在手里又麻烦,所以索性就不戴了。二是农村群众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认识到头盔保护头部的重要性,忽视了行车中戴头盔的必要性。

6、驾乘人员成份复杂。当前,农村驾驶摩托车的除青壮年外,还有超过60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等。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较弱,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作出正确判断,极易诱发交通事故。这部分人驾驶摩托车的原因主要是觉得摩托车很好掌握,遇到什么事情,两腿撑地就不会有大问题,没有意识到突发事件时的不可控性和不可预知性。

7、当前农村交警中队设置不够,而每个派出所本来应付治安案件的任务已相当繁重,很难再腾出时间和精力来帮“打理”交通,这就导致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仍然十分薄弱,交通执法未能保持长期严管态势。

8、宣传效果影响面小,虽然近几年来我局对于交通道路安全宣传工作常抓不懈,但这仅仅局限在城区和重点乡镇所在地,不能直接影响到村、组和家庭。因此,群众对基本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没有形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的良好习惯和风气,造成对交通安全漠视,对查处交通违法抵触,违法现象“久治不愈”,交通安全隐患也难以根除。

摩托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一直是交警部门管理的难题,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结合农村地区特点和本辖区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严格规范执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证农村摩托车驾驶员安全上路,平安回家。

(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化文明交通提升安全意识。

交警部门要积极与各乡镇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要建立以“公安交警为龙头,公安派出所民警积极参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基层组织积极响应”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结合普法教育、文化下乡、“五进”宣传、“小手拉大手”等活动,有针对性开展灵活多样宣传教育活动、深化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大力提升群众文明安全意识。

(二)强化源头管理,筑牢防范涉摩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

要有效减少农村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人、车、路)着手,根据辖区摩托车交通违规特点和群众心理,从源头上控制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发生。首先,要严格把好摩托车摩托车牌证核发和驾驶证考试关,提高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技能和安全行车意识,筑牢防范涉摩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其次,要切实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发挥车管所的职能,把车驾管业务前移到中队所在地,前移到摩托车销售点,前移到各乡镇,方便农民办理摩托车各项业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农村道路进行隐患排查,提前在交叉路口设立指路标牌,在危险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引导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严格路面执法,从严从重处罚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安全管理关键在于“严”字,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是预防摩托车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只有严查严管,才能从根本上强化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力军作用,认真分析摩托车违法与事故发生的规律,采取灵活的执法检查方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既要加强正常的路面巡逻,提高县乡道路的交通管控率,还要集中优势警力,在农村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

展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治理行动,严查摩托车无牌无证、非法营运、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必须从严处罚,坚持严查、严管、严治的方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扣车的扣车,该扣证的扣证,该记分的记分,该报废的车辆一律予以强制报废,着力打击非法营运和摩托车超员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农村道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交警部门要积极联合公路、安监等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秩序混乱路段、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设施严重缺失路段的排查,完善临水临崖路段防护栏建设及连续弯道、长下坡路段、窄桥涵洞、沿线学校村庄警示标牌设置,与群众协商及时清除公路两侧杂物和设置不合理的超标“减速带”等,配套完善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实现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进一步降低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率,保持道路畅通。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2篇

**客车*·**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报告

部门:

**年*月*日我公司在**路段发生了一起死亡*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年*月*日,由陆桂强驾驶我公司**大客车(核载*人,实载*人)由贵港往云南方向行驶。*时*分左右客车行至**路段时,因雨天路滑,驾驶员不了解路况,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上*人当场死亡、*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人受伤的行车事故。

二、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副班驾驶员陆炳仲于*最终确认死亡*人而另有*人重伤且生命危险时及时报告给公司,公司安机科长**接报后立即向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法人代表)报告,并于*:*分电话向*市运管处安全科*科长报告,又于*:*向区运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运管处传真事故快报进行报告。公司总经理*立即亲自领队,带领副总经理*及车队长*、安全员*等人员组成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小组,并会同*市运管处安全科*科长一起于当天*:*赶赴事故地进行善后处理;*:**市运管处*处长赶赴事故地。**保险公司接报后也派出由理赔部*经理等*名工作人员赶赴事故地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初步调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死亡、受伤人员情况:

(1)死者情况:

*,女,*岁,住址:***;

*,男,*岁,住址:***。

(2)伤者情况:

*,男,*岁,伤情:*,*;

*,女,*岁,伤情:*。

2、客车驾驶员情况:**,男,**岁,*族,*年*月*日出生,*市*人,于*年*月*日取得驾照*证,驾驶证号:*,后增驾为A1A2证,驾驶证年审有效期至*年*月*日;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年*月*日经我公司考核,取得驾驶我公司营运客车资格;于*年*月*日参加了公司*的安全学习。

3、客车情况:肇事*号客车,厂牌型号为*,于*年*月*日入户,核载*人,于*年*月*日由*市*运输有限公司转入我公司,行驶证年审有效期至*年*月;道路运输证号:*,营运证审验有效期至*年*月*日,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运行*至*班线,属市内短途班线,始发站为*汽车总站。

4、*客车承包责任人情况:*,男性,*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市*,身份证号:*,于*年*月承包*客车。

5、*客车投保情况:该车已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险等,具体如下:

(1)交强险,保单号:*,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个座位投保*万元。

(3)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保额*万元。

(二)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在*段*,事故发生地点是经过一直行隧道后立即是右转弯下坡路段,路况变化较大。

2、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微风小雨天气、路面湿滑。

3、客车侧翻在高速公路外车道内,车底向外、车顶向里,车身后部有小部压在外车道标线上,驾驶员室前方玻璃损坏,车身与路面的刮迹约*米长,客车最后停留的位置与车后方隧道约*米。

4、客车车速的分析:事故发生时,GPS监控无数据回传。根据目击者、副驾驶员讲述、现场情况估算及驾驶员在交警的现场笔录,受雨天及路面湿滑等因素影响,事故前车辆行驶速度约为*公里每小时。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驾驶员陆桂强不了解路况,在驾驶车辆在通过直行隧道后,由于对出隧道后立即右转弯下坡的路况应对处置不当,造成车辆失控侧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事故当天微风小雨、路面湿滑、路况复杂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3、车辆承包责任人在客车没有办理齐全有效营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营运,致使驾驶员没有得到公司安管人员对天气、路况和应对处置措施的安全教育提示,造成驾驶员在不了解掌握天气、路况和应对处置措施情况下驾驶车辆运行而发生事故,是事故的另一个间接原因。

4、公司管理人员疏忽对该车的跟踪监控,认为该车还没有取得运管部门发放的春运加班牌不可能私自运行,这是事故的另一个间接原因。

四、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月*日*时公司组织管理人员召开“*”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会,会议由公司公司总经理莫军主持会议,会议对事故经过及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分成两个小组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善后处理及整改工作,其中一组由*副总经理负责,成员有车队长*、安全员*,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全程跟踪,另一组由安机科长*负责,成员有副科长*、车队长*、安全员*等,负责对公司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

(二)*月*日召开车辆承包责任人、驾乘员对*道路事故的分析会,向车辆责任人、驾乘员通报该事故的经过,深入分析事故原因,通过此次事故案例教育大家吸取事故教训,针对雨天路滑、路况不明等情况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落实防范措施

1、由安机科及各车队将此事故通报传达到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各营运驾驶员、责任人,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问题,吸取事故的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确保行车安全。

2、进一步落实好安全告知工作,加强对车辆责任人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安机科及各车队要注意收集天气、路况等影响行车安全的信息,通过电话、黑板报、GPS发送、印发安全学习资料、车边面对面教育等形式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特别针对近期持续阴雨天气、路面湿滑的情况,要督促驾驶员落实好雨天行车安全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3、各车队要进一步强化对车辆运行情况的监管工作,按规定落实好车辆报停班的牌证收缴工作,联系相关停车场对报停班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并加紧盯防报停班车辆的停摆位置及去向,防止跑“野马车”。

4、规范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提高对车辆运行全过程的监控质量。一是运用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建立盯防监控的重点车辆及驾驶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控;二是要对GPS离线车辆进行排查,对不上线的车辆派专人检查车辆不上线的原因,跟踪车辆去向,防止车辆跑“野马”,确保GPS上线率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三是对违章车辆要先处理后报班运行。

5、由安全副总经理*、车队长*、安全员*负责会同*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及

伤者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好伤亡赔偿问题。

6、由安机科重新安排节后春运晚上对加班包车的监控工作,具体安排如下:利用GPS监控系统由车队长*负责上半夜监控,下半夜分别由安机科*、安全员*负责,确保实现对卧铺客车、各加班包车运行动态24小时全天候的有效监控。

7、各下乡小组担负起对各乡镇加班包车及各班线车辆的监控工作,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行驶、超载、超速等违章违规行为。

五、责任追究

为了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该事故当班驾驶员*驾驶本公司车辆的资格,并永远不准驾驶本公司的车辆;

(二)扣除*车辆承包责任人*所交的车辆安全抵押金*元人民币(¥*);

(三)对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对*客车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处分,扣减当月薪酬*元,并扣减年终奖励的*%;

2、对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车队长*进行通报批评处分,扣减当月薪酬*元,并扣减年终奖励的*%;

3、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公司安机科副科长*进行书面警告处分,扣减当月薪酬*元,并扣减年终奖励的*%;

4、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公司安机科长*进行书面警告处分,扣减当月薪酬*元,并扣减年终奖励的*%;

5、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扣减当月薪酬*元,并扣减年终奖励的*%;

6、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公司总经理莫军扣减*元薪酬。

以上公司管理人员在年内不得参与公司开展的各类评先活动。

**运输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3篇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v^、^v^高度重视,^v^、^v^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v^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v^、^v^、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v^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5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81年10月5日在部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1985年5月4日换为地方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2,于2011年6月1日、6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43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90年8月20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2、D,于2011年5月26日、7月15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其中:陈强、高金良、闪文全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张军的从业资格证件齐全,但张军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至事故发生时,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属疲劳驾驶。

    (二)事故车辆情况。

    卧铺大客车号牌为蒙AK1475,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7HW型,核载39人,发生事故时实载39人。2010年3月1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1年6月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班车类别为直达,无停靠站点,途经路线为京藏高速呼市至包头段、包茂高速包头至西安段。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为公里/小时。

    重型半挂货车由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为豫HD6962,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8P2K2T1EA81,准牵引总质量40吨;罐式半挂车号牌为豫H213A,厂牌型号为中集牌ZJV9403GHYDY。核定整备质量吨,实际整备质量吨,超出核定整备质量吨;核定载货吨,实际装载吨甲醇,超载吨。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2011年4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4月6日。2011年4月8日在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为公里/小时。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卧铺大客车运营线路符合规定;卧铺大客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但罐式半挂车出厂时实际整备质量与《公告》相关参数信息不一致。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484公里95米处,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包头(北)至西安(南)方向一侧,两条行车道宽均为米,纵断面坡度为,平面上位于两个不设超高的反向圆曲线间直线连接处,前后圆曲线半径分别为2600米和2500米,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路段右侧为安塞服务区,高速公路主路与服务区出口、入口连接形成的三角区均施划了车行道分界线、边缘线和导流线。服务区下行(南侧)驶入高速公路主路的加速车道宽米、长米,高速公路路侧提前设置了车辆合流指示标志。服务区上行(北侧)高速公路481公里600米、482公里600米和483公里300米处,分别设置了服务区2公里、服务区1公里和服务区出口三级指示标志。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时天气晴间多云,能见度较好。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50年,1997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企业改制,现为民营股份制运输企业,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一级运营资质,共有车辆402辆。其中,蒙AK1475卧铺大客车的日常管理由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设的客运三分公司负责,按照公司租赁线路、车主出资购车的模式经营。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股份制运输企业,隶属于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该公司具有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4类3项、8类)运营资质,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94辆。其中,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由该公司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双方约定车辆登记在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共同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8月25日16时55分,蒙AK1475卧铺大客车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长途汽车站出发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出站时车辆实载38人。19时,车辆在呼包高速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出口匝道处搭乘一名乘客,车辆乘务员也在此处下车。22时50分,该车在包茂高速与榆神高速互通式立交桥处,搭载另外一名转乘乘客,此时卧铺大客车实载39人,期间车辆由陈强、高金良轮换驾驶。8月25日19时3分,豫HD6962重型半挂货车在兖州矿业陕西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吨甲醇后,前往陕西省韩城市昌顺化工厂,期间车辆由闪文全、张军轮换驾驶。

    8月26日2时15分,重型半挂货车进入安塞服务区停车休息并更换驾驶员。2时29分,闪文全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安塞服务区出发,违法越过出口匝道导流线驶入包茂高速公路第二车道。此时,卧铺大客车正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在第二车道行驶至安塞服务区路段。2时31分许,卧铺大客车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正面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使卧铺大客车前部与重型半挂货车罐体尾部铰合,大客车右侧纵梁撞击罐体后部卸料管,造成卸料管竖向球阀外壳破碎,导致大量甲醇泄漏。碰撞也造成卧铺大客车电气线路绝缘破损发生短路,产生的火花使甲醇蒸气和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燃起火,大火迅速引燃重型半挂货车后部和卧铺大客车,并沿甲醇泄漏方向蔓延至附近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事故共造成大客车内36人死亡、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重型半挂货车、高速公路路面和涵洞受损,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v^门调集专家及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伤员。接报后,陕西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施救工作。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v^有关负责同志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于当日下午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相关地市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赔付和调查工作。

    8月26日17时4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卧铺大客车驾驶人陈强遇重型半挂货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本应能够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因疲劳驾驶而未采取安全措施,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闪文全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其违法行为也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导致卧铺大客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货车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认真督促事故大客车在凌晨2点至5点期间停车休息;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夜间疲劳驾驶的问题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未纠正事故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认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动态监控工作,对事故重型半挂货车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客运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2)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孟州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5.陕西省延安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陕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的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郭永正,卧铺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史云峰,卧铺大客车车主、乘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诉。

    4.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诉。

    5.李海滨,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6.田瑞玲,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三分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7.王瑞霞,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8.陈莲萍,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GPS监控值班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9.高小军,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10.史全伟,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客运和安全技术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均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属^v^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彭绍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度,未解决好公司GPS监控系统无法对超时驾驶问题实现自动报警和实时监控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李作强,^v^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货科科长。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力,未纠正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对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席育才,^v^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姚河江,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 分管危货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两名合格驾驶人和超量装载危险货物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钱兆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分管安全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没有在公司内部备案、没有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赵东升,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王怀青,^v^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驻呼运站管理所所长。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刘惠,^v^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副局长兼驻南站管理所所长,分管驻呼运站管理所。指导督促驻呼运站管理所开展旅客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刘凯,^v^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长途客运分局局长。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兰永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长途客运分局。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长途客运分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张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王威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田修洞,^v^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维修科科长,负责危货运输企业监管工作。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邓秋霞,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党支部副书记,分管维修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分管科室及有关人员履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职责的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刘海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宋铭兴,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下属运输企业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力,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马复兴,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郭新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下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王保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孟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岳劲涛,^v^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科长。指导孟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督促解决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刘瑞禄,^v^党员,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货运管理科。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科室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郑保山,河南省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党支部副书记。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3.杨战国,^v^党员,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到位,对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王治军,^v^党员,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安塞中队中队长。作为2012年8月26日凌晨当班值班领导,对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出口加速车道通行秩序疏导不到位,对车辆违法越过导流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齐晓飞,^v^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大队副大队长。开展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程鸿,^v^党员,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孟州市客货运机动车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分管驾驶证管理工作。开展车辆及驾驶人排查建档、宣传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河南省相关部门对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宣传贯彻《^v^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安委办〔2011〕50号)。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实施《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有关新制度、新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见和办法,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确保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实处。要切实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机构牵头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加强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长途卧铺客车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要加大对现有长途客运车辆的清理整顿,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技术等级不达标的,要坚决停运并彻底整改。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加大对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等制度,杜绝驾驶人疲劳驾驶。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随意停靠。要对全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用于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要积极联系生产企业进行改造。要建立驾驶人驾驶资质、从业资质、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四)加大道路路面秩序巡查力度。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路面秩序管控,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实行“六必查”,坚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强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针对高速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研判,提前优化警力部署,提升工作成效。要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处设立临时执勤点,加强交通流量集中路段的巡逻,严查严纠违法占道、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高速公路上下客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意见》有关客运车辆夜间安全通行方面的新要求,科学调整勤务,改进执勤执法方式,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并督促指导运输企业相应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的行驶速度预警指标,确保夜间客运车辆按规定运行。

    (五)着力提升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要按照相关要求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并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还应当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强化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应急演练,确保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驾驶员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状况,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辆。

    (六)尽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要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优化车辆罐体阀门等装置的连接方式,提升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被动安全性。要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技术标准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加减速车道长度、导流区物理隔离设施设置标准等内容进行适当修订和细化。要借鉴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运输相关管理措施,研究进一步加强易燃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综合措施。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尽快出台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v^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4篇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xx年xx月14日出院。20xx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xx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5篇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也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农村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今年以来,xx公安局交警部门率先组建课题组,对全区农村学校和农村幼儿园的校车进行调研。经调查发现,xx区农村校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存在的隐患,交警部门从临时解决方案入手,找出问题症结所在,积极为学生营造和谐、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

基本情况

目前xx区农村接送学生的车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学校自己购买和租用司机接送师生;二是私家车运营接送师生;三是极少数小货车接送师生。选取三份校车交通安全调查报告。涉及xx (5辆车,3所幼儿园),xx (2辆车,1所幼儿园),xx (11辆车,9所幼儿园),xx (3辆车,2所幼儿园),xx (2辆车,2所幼儿园),其中大部分校车都是私人运营的小型货车,有的使用年限长,条件极差,老化严重,车辆管理随意,缺乏监管。

存在的问题

接送学生的车辆状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首先,农村幼儿园为了吸引学生,提供免费的交通服务,但为了降低成本,他们选择使用成本低、条件差,甚至报废的车辆来运送学生;二是农村学生居住地分散,上学和放学距离远,客流单一且固定,时间集中在早晚。这样一来,手续不全、车况差、司机素质低的违规校车就会乘虚而入,过度拥挤、超载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

宣传不到位。因为农村复杂偏僻,交警二大队虽然经常组织警力进村宣传,但光靠交警部门单干无疑是九牛一毛。很难从根本上对非法车主或群众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管理盲点。农村校车车主多为本地人,特点是熟悉的运营道路和人际关系。交警下乡进行整风行动的时候,和警察打游击战。此外,警力不足,导致整改行动不力,使违规校车没有得到有效根治。

责任不明。就目前的管理职能而言,教育、学校、交通管理、交警等部门只是对校车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职能,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由谁来提供和保障供给。造成了无人能控制的踢球现象。

发展不平衡。由于整个地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公交服务水平较低,城市地区的学生可以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但无法延伸到偏远的农村地区,满足中小学生的交通需求。由于其局限性,农村客运无法到达每个孩子的家门口,价格过高,农村学生难以承受,导致偏远农村地区的学生选择乘坐非法校车上下学。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6篇

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作出批示,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迅速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v^、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司司长苏洁会同^v^、交通运输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4月5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全^v^局长李尚宽任组长,省安全^v^、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人民政府**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

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情况。

贵**号中型普通客车,型号:万达牌**,所有人:**省**汽车运输公司,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出厂日期:xx年8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xx年9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安装有机动车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摄像设备。核载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4人。事故后经鉴定,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h。该车由**省**汽车运输公司**车站管理,以全额抵押承包的方式由肇事驾驶员**经营。

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车辆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

…………

车。17时19分许,该车装载乘客往-

**方向行驶。17时27分,**在正常行驶途中从仪表盘下取出动态监控终端电源线并扯断,致使该车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掉线。18时和18时13分,该车在307省道**县以那段两次停车,共有5名乘客上车;18时52分,3名乘客下车;19时02分至19时12分,该车在武佐河大桥**县境内停车加水,期间又有4名乘客上车;19时17分,1名乘客下车,此时该车共载24人。19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307省道170km+100m与**县**乡**村通村公路交叉路口处,左转驶入通往**乡**的通村公路,车辆通过限宽水泥墩时,左前轮刮擦左侧限宽水泥墩后失控,翻下道路左前方,与斜坡上的石块接触后,再翻坠到以那河河床上,造成包括驾驶人**在内的20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拨打电话报-

警并立即自发进行救援。4月4日19时36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县**乡**村一辆客车翻到以那河里;19时37分至39分,指令县交警大队、**派出所、县消防大队出警,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19时42分,**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20时12分,县刑侦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特警大队赶到现场,并立即投入救援;21时08分,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赶到现场,成立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1个工作组开展工作;21时许,第一位伤员抬上救护车;22时许,另外3名伤员送医院抢救。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月5日凌晨1时许,遇难者遗体分送**县、**县、黔西县殡仪馆停放,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6时许,现场清理完毕;8时许,现场交通恢复通行。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带领省政府办公-

厅、省安全^v^、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v^、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4月5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立即调集医疗卫生专家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目前伤员无生命危险;**市、**县、**县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理赔工作,并全力做好死伤者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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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7篇

事故路段位于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系村民自筹自建村中盘山道路,技术等级为等外公路,道路坡陡弯急,道路起点位于挖玉冲村小学门口,终点至挖玉冲村小桥处与县道法(罗平县阿岗镇法朗村)荫(师宗县荫凉箐)线k23+250米处相联,全长980米 .肇事地点道路为朝湿水泥路面,中心现场车道由北向南呈^v^s^v^形走向.现场起点为^v^s^v^左转弯道(车辆行驶方向),弯道半径r=米,坡度i=-8%,现场止点在^v^s^v^右转弯直线道路上(车辆行驶方向).车辆驶离路面处以北进弯道路宽为米,弯道路面最宽为米,出弯道路宽为米.事故地点距罗平县阿岗镇23千米,距罗平县城75千米,距师宗县城 40千米.道路西侧为高出路面的建筑挡墙,东侧为低于路面的山体,南侧为低于路面的山崖.现场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无交通标志、标牌.肇事后云dv5586号车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该车原始状况为头西尾东左侧翻),该段道路路面宽米,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为坡地,南侧为崆地.

xx年5月,阿岗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察、大排查、大整治,要求6月末上报检察排查情况.6月24日,阿岗镇交警中队将6份^v^罗平县阿岗镇威险路段排查表^v^(其中包括事故路段---阿岗镇挖玉冲路段隐患表)上报镇国土与乡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杨伟平.杨伟平于7月初将14份道路隐患排查表(含建设服务中心排查发现隐患8份)上报分管副镇长杨林.杨林请示镇长杨画,杨画答复:因近期工作太多,过几天召开班子会或专题会妍究.

7月15日14时30分,杨画主持召开镇长办公会议,杨林琢一汇报14个道路交通隐患点,并题出治理方案.镇长杨画在会议上就戈维村委会挖玉冲路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安排:此条路已建设使用多年,弯大、坡陡、路窄.若需要改道,请杨伟平与县交通局连系下来帮助测设.若不需要改道,捅过协调当地煤矿出资等渠道争取6至7万元对该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由于其他工作源因,至事故发生时,杨伟平仍未向上级^v^门汇报协调此事.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8篇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

摘要:农村公路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条件之一,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农民出行需求不断增长,给农村公路造成较大压力,交通事故增长迅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在首先从人、车、路和环境几个方面,重点分析了影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安全管理对策:积极改善道路线形,改善交通控制设施和合理提供交通照明,减少公路交通事故,保障农村公路的行车安全,改善农村的道路安全状况,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展。

关键词: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安全保障技术,交通安全设施。

一、案例及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汽车已经走下了奢侈品的神坛,特别是部分低价的、农民们喜爱的面包车、中小型货物运输车等已经成为了很多农村家庭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伴随着农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村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也带来了诸如污染、交通事故频发等诸多不利影响。围绕辖区农村交通事故的特点、成因以及对策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增加我们对农村交通事故的认识和了解,努力构建和谐农村道路交通。

(一)2014年3月6日,驾驶人褚某饮酒后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搭乘4人,以时速109km/h(限速70km/h)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行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共5人死亡、3人受伤。经检测,褚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91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案例剖析:酒精对人体各项机能影响很大,饮酒后驾车会导致触觉麻木,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还会造成反应迟缓,无法正确判断车距、速度和交通信号。更致命的是,在酒精刺激下,人的自控能力大大降低,遵章守法意识严重松懈,极易出现超速、不系安全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二)2012年2月18日,驾驶人冯某驾驶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搭载35人(核载19人),由于内胎破裂加之严重超员惯性增大,翻坠入米高的路坎下,造成车上乘客13人死亡、22人受伤。

案例剖析:公路长途客运需求大、客流多,部分人为追逐经济利益不顾安全、多拉快跑,超员载客违法行为高发。超员载客会导致车辆载质量增大,制动性能下降,行驶稳定性变差,发生事故的风险加大,特别是在山区道路、急弯陡坡路段行驶容易失控、翻车,后果严重。

(三)2012年10月7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从右侧超越同向大客车时发生刮擦后逃逸,致该大客车穿越中央护栏驶入对向车道,与另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14人死亡、44人受伤。经查,王某无驾驶证,大客车驾驶人持C1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

案例剖析:由于无证驾驶的驾驶人未接受过相应驾驶培训,且未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安全驾驶意识、应急驾驶能力、操作熟练程度均不能满足安全驾驶要求。

二、当前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现状及原因:

(一)农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差。

近年来,虽然公安交警部门做了大量“五进”宣传和违法查纠工作,但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很淡薄,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驾驶人往往铤而走险,存在侥幸心理,从根本上认识不到交通违章带来的严重后果,农村驾驶员违章现象尤其严重,普遍缺乏交通安全常识,不能充分认识到违章的严重后果。一些农民群众甚至认为,只要买得起车,就可以驾车上路;只要会开车,就可以从事客运;只要有车乘就坐,不管是否合法和安全。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交通法规教育不到位。农民群众缺乏基本交通安全常识,不能认识到违章的后果和危害性;二是“五进”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面对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少,农村群众缺乏对交通管理的认识,甚至认为公安交警执法是故意刁难他们。臂如说,交警部门在路检路查时,要求农民群众不要乘坐“五小”车辆,老百姓反而义正词严的反驳交警“你们坐的是小车,我们坐一下三轮车怎么就不行呢!不坐三轮车坐什么出行?”对农村群众的反问,交警有时显得很无奈;三是重经济效益、轻安全行车观严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车主为降低运输成本,大量购买安全性能差、廉价的“五小”车辆,对车辆只用不修,将就着过,甚至使用报废车辆,导致性能差、故障多、机件失灵的“病”车上路,致使交通安全得不到保证。

(二)农民出行不便造成非法载客有市场。

从农村客运班车通行的现状看,有的乡、村、组虽然通了客运班车,但公交班次少、运力严重不足;有的公交路线和时段,因乘客少、客运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停运,或减少客运趟次;绝大部分乡村因乘客少、路况差而不通客运班车。但目前农村交通不能满足群众的安全出行:一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与外界交往逐步扩大,农民出行的需求与日俱增,如:赶集、经商务工、探亲访友、进城办事等等,生活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村群众不再徒步出行,三轮车、农用车、摩托车成了他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二是由于教学资源的整合,造成学生上学不方便。近年来,教育部门为提高教学质量,对中小学校的设置进行了整合,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基本上都设在乡镇上,离家较远,特别是偏僻的乡村就更用说了。由此,学生上学放学、节假日、双休日放假或赶集日,往往给一些 “五小”车辆非法载客造成了可趁之机,再加上一些农村群众和学生迫于交通不便而不顾个人安全随意乘坐违法载人的“五小”车辆,有时候老百姓乘坐“五小”车辆也是实属无奈。三是销售农副产品和相对较远的路程使得农民不得不搭坐“五小”车辆出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适应了农民的这一需要和农村的道路条件,大多数农民出行需随带货物,特别是集市日,有的行政村离乡镇有几公里到几十公里不等,远的自然村可达二十公里以上。农民带货出行靠步行不现实,肩挑人扛几十里路也吃不消。而这些交通参与者除了一小部分能乘上客运车辆外,绝大部分只能乘坐拖拉机、农用车、摩托车等“五小”车辆。据调查,当前廉价又实用的“五小”车辆已经成为偏远山区农村运输的“主力军”。但“五小”车辆由于稳定性、防护装置、制动等安全性能差,给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路况差,交通安全设施残缺,影响行车安全。

我大队辖区现有的乡村道路绝大部分属于等外公路、简易公路或未通过验收的道路,能安全通客运车辆的乡村级公路很少。辖区农村道路普遍存在等级低、弯多路窄、损坏严重现象,道路安全设施不配套,交通标志标线、防护墙、防护墩不完善,事故易发点段多,道路养护差,道路安全隐患特别是水毁路基塌陷路段长期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另外,农村道路通行能力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道路穿越集镇、村庄而过,占道停车、占道摆摊、占道建筑等现象非常猖獗,这些都给安全行车构成了很大威胁。

(四)警力不足,造成交通安全失管、失控。

实事求是讲,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失管、失控的现象,这也是发生交通事故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除日常交通管理、巡逻执勤和值班备勤外,还要参加大队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各种专项行动,深入学校、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等,往往每天让民警忙得精疲力尽,长年累月超负荷工作。由于警力严重不足,致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着“盲区”、“盲时”现象,难免出现捉襟见肘、顾此失彼,尤其是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无暇顾及,对“五小”车辆的安全监管处于失控、漏管状态,从而导致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由于警力不足,使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交通执法未能保持长期严管势头,造成农村“五小”车辆违章载客泛滥成灾。加之农村道路点多、线长、面广,受警力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管理部门对农村顾及相对较少,缺少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加上各乡镇政府对交通管理重视不够,造成了大部分农村道路基本上处于失管失控状态,交通违章现象十分突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再是由于大多数农民并不富裕,为了尽快致富,很多人购买“二手车”,甚至报废车从事运输,为了逃避购置税费,不愿办证上户,成为“黑车”。据统计,农村地区“五小”车辆驾驶人至少有20%以上属无证驾驶。农村从事运输的农用车大多车况较差,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这些车一旦上路便成为名副其实的“流动炸弹”,随时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对农村非客运车辆载客监管力量薄弱。一是由于交警警力不足,路面监控主要以国、省道为主,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无法到位,容易造成漏管失控;二是乡镇一级政府对“五小”车辆非法载客没有执法权,乡镇干部对此类违章只能劝阻,由于认识不到位,有的农民认为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三是非法载客取证难度大,造成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薄弱,客运市场秩序混乱。其次:农民抵触情绪较大。有相当部分村民认为,乘坐“五小”车辆确实危险,但不乘坐根本就无法出门,货物靠肩挑人扛十几里吃不消。所以,不少农民对取缔“五小”车辆载客不理解,围攻检查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次:廉价、“实用”的非客运车辆倍受农村群众的青睐。对农民出行来说,花一、二元钱就可以带货出行,既方便又“实惠”,早已把安全置于脑后。农村这一特殊的实际情况,使非客运车辆适应了这一需求、有了市场。在没有开通客运班车的乡、村道路上虽禁止非客运车辆载客,实际上是禁而不止,“五小”车辆已经成为偏远农村运输的“主力军”。

三、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违法的对策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农村交通事故预防的基础工作还很薄弱:一是人、车、路相互干扰的因素非常突出;二是各自为阵、占路为王的现象非常猖獗;三是无证驾驶、三轮车及农用车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四是道路安全隐患普遍存在,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反思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对于在思想上、工作上、措施上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了很多办法,扎扎实实予以纠正和改进,全力预防和减少农村机动车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农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有一些是属于客观及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以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第一,严格落实农村安全管理责任制。

道路交通是一项由人、车、路和环境等多种要素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单靠公安交警的力量,是很难管得了、管得好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要坚持“政府领导,交警监管,部门联动,车主负责,群众参与”的防控方针,着力构建乡镇、村、组三级交通安全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责任,每年初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安全整治和防范措施落实,从人、车、路、行等各个环节严把交通安全关。力争杜绝无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上路,坚决遏制无证驾驶和“五小”车辆非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一要成立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积极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纳入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列为抓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要迅速在各乡镇政府成立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并设立至少有两名专职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建立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台帐,配合交警部门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千方百计把涉及“五小”车辆的交通事故降下来,确保一方平安。二要选聘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出资,为每个行政村、组各招聘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乡村交通安全管理员可按交通协警员服式着装,由交警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乡镇道路交通安委会领导,主要职责是对辖区“五小”车辆进行摸底调查、逐车登记,建立责任区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台帐,督促车辆所有人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申领车辆牌证及驾驶证,督促车主及驾驶人按时年检车、审验证、递交体检表,督促交通违法人到交警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在责任区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及普法教育,协助交警中队管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制止无牌无证、酒后驾车、“五小”车辆非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当地群众乘车出行安全。第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农村交通不便、人口分散,而且与外界接触少,缺乏交通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往往是发生伤亡事故之后才追悔莫及。由于农村覆盖面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紧紧依靠各乡镇、村组和学校,逐步形成全民性的宣传活动。一是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手机短信、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方式,深入学校、社区、乡村,开展广泛的交通法规宣传,宣传乘坐非客运车辆的危害性,增强每个出行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广大群众自觉“珍惜生命,拒绝违章”。通过宣传,督促农村群众不乘坐农用车等“五小”车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支持、理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其次要积极探索宣传教育工作新路子。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员制度,各乡镇村要聘用1-2名熟知交通安全常识、责任心强、热爱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农村交通安全员,协助督促办理车辆、驾驶证年检审,向村民宣传应该怎样过公路、怎样乘车等等,努力增强群众的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识。再次教育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切实将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列入德育教学大纲计划,要充分利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这一重要宣传阵地的积极作用。每个学生都要在学校接受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从学生抓起,从小就懂得如何走路、乘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使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启蒙阶段就置根于心,外践于行,形成良性循环。四是交警部门要通过开展创建“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村”等形式,加大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使青少年儿童更加深入了解交通法规,从掌握交通安全常识逐步发展到体验管理、正确运用交通法规,加深对交通安全知识的认识,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第三,建立安全有序的农村客运市场。

由于当前农村基础条件比较落后,经济欠发达,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公路条件短期内还一时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而农民群众出行的需求急待解决,在取缔“五小”车辆载客后,如何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让农民群众坐上安全、便利的客运车辆,是我们解决非客运车辆载客问题的关键所在。一是采取特事特办原则。这需要相关领导有对农村群众高度负责的胆识和勇气,对未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为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应该采取灵活的政策,因地制宜特批农村客运线路,根据村与村、村与镇的山区支线公路路况条件,选择符合安全规定的双排座微型面包车,专门从事农村特批线路的客货运输。这类车型具备适应跑山区小道,安全性较好,购置成本低等优点,取代“五小”车辆等非客运车辆。二是采取公开投标,成立农村客运公司,实行农村客运“专营”。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投标的办法,由乡镇牵头组建农村客运联合公司,鼓励和引导运输经营者走股份合作的道路,积极支持客运车辆更新转型并逐步形成客运规模。规定未开通班车的乡镇或虽已开通班车,但运力不足的情况下,由“农村客运公司”统一调配车辆载客,实行“专营”,对载客车辆实行定线行驶。三是根据乡镇逢集日或节假日客流量的不同,合理调配运力。根据各乡镇逢集日和学生周末回家返校的客流情况,开通逢集日班车和学生班车。由农村客运公司配合乡镇政府进行各村客运线路的车流调剂,对于学校学生的周末往返也可以由公司和学校签订包接送合同,做到学生家长放心,学校老师放心、政府放心。四是政府积极扶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由于山区村民居住比较分散,客流量起伏不定,车主往往无利可图,所以有关部门应出台优惠政策减免农村特批线路的税、费等,以降低运输成本,使农村客运能够长久维持下去,切实解决偏远山区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第四,严厉打击“五小”营运载客,扶持“农村客运公司”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人财物的流动越来越频繁。为保障“农村客运公司”的客运市场,必须坚决打击“五小”车辆非法载客,交通运管、交警、农机等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大整治打击力度,全力扶持“农村客运公司”不断发展。一要提高认识,责任到人。区、乡镇、村三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整治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的重要性,把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到人的态势。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站、各乡镇等部门抽调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整治,坚决打击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现象。第五,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为有效解决农村乡镇点长面广、公安交警部门警力不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等工作难点,建议由农村派出所整合警力资源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农村派出所纳入到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发挥农村派出所的地域、职能优势,强化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可以弥补公安交警部门农村地区警力不足的缺陷,有效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个别郊区派出所管理几个乡镇的问题,可以由乡镇政府牵头,以派出所、乡镇政法委、安监站抽调人员成立警务室,为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由乡镇政府出资招聘2至3名交通协管员,在警务室领导下,协助管理本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切实解决农村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一要明确职责。各农村派出所要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交通安全,并确定一名民警任交管专干负责协管当地道路交通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对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所领导和民警,每年要举办交警业务学习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二要落实责任。各农村派出所要把道路交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日常管理不松,切实落实各项规定。农村派出所要严格履行协管交通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辖区交通事故接处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代理摩托车上户办证、学生交通安全护卫、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处等工作。要根据乡镇辖区交通违法特点和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大力改进和创新交通管理勤务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六个跟踪”:即警力跟踪客运班车走、跟踪交通流量走、跟踪农村集市走、跟踪学生上下学时间走、跟踪天气情况走、跟踪交通违法行为高发时段走,始终保持严管整治交通违法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注重人文关怀,减少抵触情绪,充分发挥教育与惩戒的作用。对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要发现一起从严处罚一起,决不手软。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农村赶集、到中小学校辅导和农村干部会议等机会,广泛普及交通安全及法律知识,为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六,加大对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整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9篇

彭交发„2013‟号

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16日20时10分许,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华驾驶川AC498M出租车行驶至宁德大道升平镇青春村9组路段时,与一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出租车受损,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第十九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并形成了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的分析;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二、局安全监管部门须按照本批复意见落实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落实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类似安全事故。

附件:“彭州市交通运输局“”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9月10日

彭州市交通运输局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8月16日20时10分,我市宁德大道路升平镇青春村9组路段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令第493号)第十九条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车辆的基本情况

1.川AC498M出租汽车,车辆所属单位: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车投保英大泰和财险公司彭州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其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符合法定要求,二级维护保养在有效期内。

2.人力三轮车,车主:尹大祥,无保险。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王华,男,汉族,生于67年03月,工作单位: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机动车驾驶证、服务证符合法定要求,与公司签订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也按要求参加了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当天,王华休息充分,精神良好。

2.尹大祥,男,生于32年03月,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青春村3组64号,事故发生时,在事故发生地段驾驶人力三轮车通过路口。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宁德大道路升平镇青春村9组路段处。事发后经现场查验没发现道路存在事故安全隐患。

(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剌放天,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和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当事人王华与尹大祥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六)相关监管部门基本情况

1、交通运输管理所:做好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工作。依法审查了企业和驾驶人从业资质,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等。

2、交通执法大队:做好了路面交通安全执法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

(七)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1人。姓名:尹大祥,男,81岁,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青春村3组64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3年8月16日20时10分许,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华驾驶川AC498M出租汽车沿升平镇宁德大道路出升平镇往彭州市市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宁德大道升平镇青春村9组路段时,与尹大祥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尹大祥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现场勘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目前死者尸体已经火化安葬、善后赔偿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性质和原因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直接原因

1.出租汽车川AC498M驾驶员王华夜间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

2.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尹大祥骑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

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货车。

(三)间接原因

1.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PS监控管理制度不完善,动态监控还不到位。

2.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还没有到位,驾驶员超速行驶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王华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建议由公司收回驾驶员王华的服务资格证,作除名处理。该车分管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处理。

(二)彭州市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管理责任,责成公司立即整改,期限2周,整改结束后,要将整改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该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重点要加强营运车辆GPS动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超速行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组织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严格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进

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公司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从安全制度入手,认真梳理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认真整改。

2013年9月6日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0篇

学生出行安全与校车管理,是个烫手的山芋。近年来,我国从南到北,发生了许许多多的校车事故,在校车事故中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让人触目惊心。

20xx年月6日,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的一起校车事故,致使2人遇难;20xx年2月2日,江苏省丰县首羡镇发生的一起校车侧翻滑入路边水沟事故,造成5名学生死亡。20xx年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委会合盘石童家村小组发生一起接送幼儿园学生的校车侧翻水塘事故,造成3名儿童当场死亡,8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为什么校车事故不断?造成校车事故高发频发的直接原因是什么?笔者为此做了一些浅显的调查与思考。愚以为造成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走读生现象

()教学资源不平衡,走读生人数大增

(2)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学校没配校车

(3)因为有需要,各种问题“校车”应运而生

由于大量的走读生存在,而各学校又没有专门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生家长为了照顾孩子,方便孩子上学,干脆买了电动车、两轮摩托车接送孩子上学。

另外,一些头脑灵光的机动车驾驶人,看到大量的走读生当中,有相当一部分父母常年在外面打工,跟爷爷奶奶生活,而爷爷奶奶年纪大,无法接送孩子的现实情况,从中发现商机,买来了三轮摩托车和面包车接送学生挣钱,于是各种问题“校车”应运而生。

二、存在的问题

(1)“校车”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难度增大

“校车”的安全问题,一直牵动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心。但校车究竟该由谁管,教育主管部门?^v^门?还是公安交警部门?目前交通、公安、教育、安监等多部门都对校车负有监管职能,但又各有实际困难。如:教育部门熟悉情况但无直接管理权,交警部门有路面执法权,但广大农村地区山高路远,受警力严重短缺影响,实在难以做到全程监管,加之部分车辆采取“游击战”逃避执法部门监管,造成了目前“教育部门管不了,职能部门管理难到位”的被动局面。

(2)针对问题“校车”,教育部门显得很无奈

在校方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做到配备校车接送学生,而大多数走读生又要每天往返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客观因素下,针对日复一日,每天上下学及节假日期间,出现在学校门口的各类问题学生接送车,校方也只能是在一再嘱咐驾驶人小心谨慎驾驶的前提下,挣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存在了。调查中,有老师告诉笔者,他们很担心这些车在路上出事,压力非常大,经常出现寝食不安的情况,但是他们同时又很无奈,因为他们没有办法解决学生平安往返学校与家庭的问题。

(3)确保学生路上安全,交管部门压力山大

在校方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做到配备校车接送学生(一些幼儿园配备了校车,但大多又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大多数走读生又要每天往返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严峻形势下,确保广大学生路上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压力山大。

在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的总要求下,一些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曾将路上行驶的,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学生接送车予以查扣,但此举引发了没有车往返的学生家长的意见,他们纷纷上访,矛头直指公安交警。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管部门对这些车只能是抓了放,放了又抓,左右不是。更为严重的是,广大农村地区山高路远,点多线长,交管部门受警力短缺影响,常常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xx校车管理的经验做法

xx市委、市政府对校车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xx年7月初,xx市人民政府分别在市、乡两级成立了由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各乡镇负责人组成的“xx市过渡期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xx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直接负责,分两步加强xx的校车管理。

第一步:xx市过渡期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大队,由xx市交警大队牵头对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过渡期校车管理要求的,一律给予取缔。

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xx市有9台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幼儿园学龄前幼儿接送车,36辆国家允许在过渡期内营运的中小学生接送车。这些车辆由xx市财政出钱,统一配备“逃生捶、急救箱、灭火器、drv行车记录仪”,然后,再由各过渡期校车申办人提出申请,由xx市教体局受理并提交过渡期校车管理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由xx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公安交警、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校车行驶线路、站点勘察确定,交警部门负责对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车辆查验,并于20xx年8月3日统一发放了校车使用标牌。

第二步:xx市过渡期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20xx年9月日结束使命,该组织自行解散,xx校车管理工作移交到设在xx市教体局和xx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内,由教育、交通、公安交警、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校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校车统一更换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接送车。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管理工作的思考

xx市的校车管理工作无论是从组织领导,还是车辆审批、上牌、线路管理等各个环节,应该说都是非常细致、非常周密的。此举倾力打造了一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学生出行安全的新格局。

xx的校车管理工作值得肯定,但全面推广标准化校车,需要多方面资源,会增加不少财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为此,笔者认为,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应该还有其他的工作可做,现抛砖引玉如下:

(1)建章立制,保障校车上路的优先通行权

成立了专门的校车管理机构,有了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规范校车,并非就意味着学生出行安全与校车管理工作就高枕无忧。在道路建设突飞猛进,各种交通工具迅猛增长的严峻形势下,校车在路上的通行风险不容忽视。愚以为,人大和政府部门不不妨从建章立制或者从立法立规的角度出发,保障校车在路上的特别通行权。如:校车停靠在路边上下学生,校车旁边车辆都要停驶且保持车距。又如:校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通行权,其他社会车辆都应该自觉避让等等。

(2)均衡教学资源,减轻群众和管理部门的负担

均衡教学资源,减轻群众和管理部门的负担,就是根据人口密度和道理位置,科学地恢复一部分被撤销了,但教学设施依然保存完好,且离中心学校较远的教学点,让一部分走读生就近上学,这样既可以减轻学生家长因为子女远途求学,往返路途乘车时所花去的费用,同时又可以减轻教育、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的管理成本,此举符合党的群众路线,群众满意,皆大欢喜。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1篇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v^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XX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 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v^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罗平县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逐条排查,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应采取限制车辆通行措施,特别是要对营运车辆通行条件重新组织评估,确保安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努力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二)特殊时段要采取群防群治措施。赶集天、婚丧嫁娶、学生收放假日、重要节假日等群众聚集出行比较集中时段,出村路口要有专人盯守和提醒,重要路口要有执勤点,安排警力上路执法,加强路面管控,严处非法营运、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专项整治。要全面摸清底数,落实车辆及驾驶员“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一盯一”、“一帮一”监管措施,村委会、村民小组、交通协管员、交警和片警要落实具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要注重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处置突发问题的技能。

(四)专项排查平交路口隐患。324国道师宗至罗平段,平交路口较多,安全隐患突出。曲靖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进行专项排查,结合实际,在主要的涉村(寨)、人员交叉通行等路口,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提醒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结合实际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深入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加强本地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等形式,重点加强农村群众不乘座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行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出行意识。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罗平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2篇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Xx县城区各个交通安全检查点

调查人:Xx

调查目的:调查和解决Xx县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愈显严重,而每一次交通事故都是由“人、车、路、环境”这四个环节组成相互关系受到破坏所产生的后果,若要从根本上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则需要统筹考虑这四个关键环节,并深入分析,补其不足,加强防范,科学管理。因此我们一行三人对Xx县交通安全现状进行了为期十余天的调查研究。

Xx县位于Xx省“八百里秦川”的腹地,Xx市中部,南靠泾河和渭河,属Xx市辖县,辖16个乡镇,面积792平方千米,人口51万,是一座古老而又年轻、充满着勃勃生机和活力的魅力城市。中国领土的中心位置位于Xx,被誉为“原点之城”。Xx自然条件优越,历史悠久,风光秀丽,素有“关中白菜心”之美称。Xx县十分重视交通基础建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以前的道路规划逐渐无法满足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与道路资源不足的矛盾加剧,一些道路交通设施也开始老化、出现故障,加之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执法、道路监管力度有限等,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容易对市民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而且会增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维护交通安全的负担,甚至影响到整个城市的文明建设,为此,减少道路交通隐患、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势在必行。

本次调研,针对当前Xx县交通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城镇、乡村、农家,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且广泛听取农民群众、特别是交通战线的专家学者、交通参与者的意见和呼声。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文献查阅等方法获取一手资料以及判断依据,并通过简单的统计分析,讨论问题严重性、存在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结果显示Xx县存在一些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且居民对本地交通安全状况的满意度非常低,其主要原因在于行人与司机交通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交警执法人员有限,机动车与人行横道信号灯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等方面,因此建议今后Xx县道路交通管理需要着重对这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与改善。

一.Xx县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交警执法人员力量有限,官民需增进理解沟通

由于现有道路都是混合道路性质,道路上不仅有各种机动车还有大量行人,近几年来,Xx县的机动车保有量也是年创新高,然而相应的交通协管机制、交警执法力量却未得到同步的提升。而正是由于交警执法力量有限,更是间接地促使县区行人肆无忌惮地闯红灯、摩托三轮有恃无恐地违法,而这一切在群众眼中就是交警部门不作为或失职的表现。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被拦下的违反交通法规的司机,交警也大多只是开罚单、扣分了事,让许多司机产生了交通管理就是开罚单赚钱这种错误思想,从而对交管部门产生逆反情绪,抗拒心理。综合上面两个方面,行人上街提心吊胆,司机开车烦遇交警,群众与交管部门产生了分歧与隔阂,久而久之市民对交管部门的信任度下降了,对Xx县道路交通安全的满意度也下降了。

(二) 法律宣传教育需完善,市民安全意识较薄弱

作为交通的主要参与者,行人与司机若无法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那么再好的交通管理都是被动的。Xx县交通混乱、人车混杂的现状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人与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均都较为薄弱,易图己私利,逞一时之快,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因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而提升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除了严格、彻底的交通整治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借助完善的法律宣传手段。

(三)基础设施年久失修,道路狭窄,路面坑洼

我们在对Xx县16条道路进行实地调研中,发现其中3个路口交通信号灯红绿灯时间分配不合理,3个路口缺少信号灯,2个路口的路障、信号灯故障或损毁。道路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维修养护不到位,标志、标线不齐全,部分农村道路长期处于 “病患”状态,道路交通环境氛围较差。

综上所述,居民的出行安全问题仍然是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重头戏。

二、结论及建议:

Xx县交警大队在经历了几次的群众对抗执法冲突后,围绕构建一个和谐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在认真摸清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充分掌握第一手的基础上,建立基础台帐,全面分析原因;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方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氛围;实行人性化管理,尽量化解被处罚群众的敌对情绪;调动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开展“群防群治”;延伸各种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到基层,进一步便民利民;加强警民沟通,强化廉政监督。综合考虑“人、车、路、环境”四个关键要素,找准矛盾关键,对症下药,事半功倍。针对如上问题并综合分析在此给出以下建议: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3篇

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及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日益增强,一批批接送学生的运营车辆应运而生,但有些车辆的车况极差、驾驶员的基本素质很低,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引起市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出行安全,今年4-5月份,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走访中小学及幼儿园了解情况,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及部分学生家长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到城管、公安、交警、交通、教育、安监、保险等部门进行调研,基本掌握了目前我市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的现状

全市现有中小学187所,在校中小学生61313人,其中市区7所,15081人,不含职教中心和市一中,乡镇180所,50232人;幼儿园、学前班156所,不含私立幼儿园、小饭桌,在园在册幼儿27159名,其中市区4所,2822人,乡镇 152所,24337人。到目前为止,全市对需要接送的学生及幼儿,因没有明确的政策和统一的管理模式,暂无专门用于接送的校车。自去年60辆公交车划归交通局接管后,分流出一部分,增加流经学校附近的公交线路,因不是专用车,受车上其他乘客的影响,公交车很难保证按时到达,造成有的学生改乘其它车辆,了了无几的客源,使公交车效益甚微,久而久之,此线路公交车也就名存实亡了。所以,接送学生的车辆除自家车、极少数公交车外,大多是无牌无证无保险、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面包车、小货车、三轮车、农用车、报废车或拖拉机等。这些车辆车况较差、安全系数很低,有的车主为了图方便和经济效益,擅自对车厢进行改造,增加座位和摆上小凳子,不按限载的数量分趟接送,常常把车厢塞满为止,严重超员。上下学时段在校园门口接送学生的车辆蜂拥而至,乱停乱放、随意行驶,秩序十分混乱,交通堵塞严重,只能靠交警临时疏通,孩子家长对安全问题有的熟视无睹,有的心存侥幸心理,有的无可奈何,学生及幼儿出行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

(一)车辆及驾驶人状况堪忧

从调查的情况看,接送学生的车辆大部分是政府禁止营运的报废车或带“脖车,安全性能很低,且车主又没有购买交强险,令人十分担忧。驾驶人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偏低,安全意识不强,又因接送学生不同于一般乘客,所以根本没有具备从业资格的,个别驾驶人甚至连驾驶证都没有。

(二)超员现象严重

从对接送学生车辆的专项调查来看,超员现象十分严重。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车主及驾驶人为了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能上多少上多少,能跑多快就跑多快,特别是幼儿园的接送车,认为学生所占空间小,超载不会影响安全,如定员七人的面包车挤十几个人甚至更多。二是学生乘车时间集中。学生上、下学的时间都是在规定的一个时段内,搭乘车辆的学生只要看到有车,就会争着上车,而驾驶人也不拒载;三是时间紧。接送学生的车辆,由于接送时间的特殊性要求,在实际接送中几乎是“一次到位”,增加了超载现象发生的概率,每逢星期五下午学生放学和星期日下午学生返校时间,超员现象更为突出。

(三)综合管理不够

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究竟怎么管理,大多数人认为只是交警部门的.事。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学校虽多次明确学生上下学不乘坐“脖车,但效果不明显,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存在超员等违法行为,受职权范围所限,无法管理,即使管车主也不听。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小学校、幼儿园比较分散,学生出行乘坐不合格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交警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单靠交警部门来管理,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交警曾查扣一些不合格接送学生的车辆,但学生按时到校、准时回家受到影响,所以对此类车辆可能出现的交通危害也无可奈何。还有些车辆采劝游击战”刻意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形成了“教育部门管不了,职能部门抓不着”的局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四)安全设施缺乏

保证学生乘车安全不仅要做好学生乘车途中安全管理工作,也要做好学生候车时的安全工作,这就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候车时的安全。城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候车亭、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振荡减速标线及停车泊位等,这些安全设施的缺少,不仅给学生候车带来不便,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在乡镇农村,虽然随着 “村村通”工程的实施,修建了相当规模的水泥路或砖路,但是,交通安全设施也不健全,很多道路缺少、甚至全段路无任何交通标志、标线,路面较窄,路况较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三、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的建议

(一)明确职责,综合管理

当前,学生出行所暴露出的安全问题,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或一两次突击整 治就能解决的,而要从根本上消除学生出行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政府:主要是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的关系,进行责任划分,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和领导进行惩戒,保证管理措施倒位。安监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关于学生乘车安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严格督促各部门、各校学生接送安全管理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和监督。^v^门:要在稳定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交系统的主力军作用,会同政府周密、合理地安排接送线路,建好相关接送点上的安全设施,同时,做好接送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使其努力做到认真负责、热情服务、按时准点、安全行驶,全力以赴做好学生的接送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检测工作,严禁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员集中学习和培训,对学习和培训情况做好记录整理存档。促使驾驶员限速、低速行驶,加强对接送过程的检查,及时查处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在学生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和路段科学部署警力,加大查处力度,改善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及学校的联系和协调,督促各校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工作,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计划,制定相关的考核方案。^v^门:要按照^v^《关于农村派出所参加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组织全市各派出所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对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决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迁就,坚决从严从重处罚。城管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路段均要设置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使校园及周边交通环境明显好转。

(二)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一是实行审批制度。凡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在接送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且仅限于在规定的道路或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接送学生。并通过调查交警部门的事故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和安全驾驶情况以及现实表现,对驾驶员进行审核,确保接送车辆和驾驶员符合相关规定;二是健全检查制度。成立由城管、安监、教育、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集中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逐校、逐车、逐个驾驶员检查。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掌握接送学生车辆的基本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当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责任人,实行跟踪督查,直到整改到位;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分别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并与各学校、车主之间也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到实处,特别是对因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核发“校车准运证”或“临时校车准运证”,并在车身粘贴统一的校车专用标识。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护能力

对学生乘“安全车”的问题,交警联合教育部门通过播放宣传光盘、悬挂宣传横幅、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发放交通安全宣传画册、宣传单、温馨提示卡等方式,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宣传超员、超速、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学生及家长不乘无牌无证车、不上超员车、不坐带“脖车,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特征,开展“大手牵小手、小手拉大手”安全进出校园形象生动、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并通过召开家长会、教师进行家访以及通过孩子们给亲属、父母的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增强家长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感、紧迫感和示范感,从自身做起,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做到如自行车接幼儿一定要有安全座椅,摩托车接送小学生一定要戴安全头盔等,不得超速、超载,不得违章行驶。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安排足够警力,维护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及时纠正和制止危及孩子们交通安全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脖车接送学生的现象。

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问题既事关诸多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排除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中小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4篇

重庆市安监局接报后,根据《^v^安全生产法》、《^v^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市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运管局、市交巡警总队,长寿区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为成员的沪渝高速重庆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9。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时间:2013年9月2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该公司取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黄文波。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xx,男,46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渡口村13组127号;驾驶证号:510221196802170838;交通方式:渝BM2858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

陈xx,男,4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驾驶证号:512925197402172818;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汪xx,男,37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大佛村6组;身份证号:512322197810096832;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向xx,女,3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7503081622;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男,1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511261614;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女,2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406221629;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徐xx,男,36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6组9号;身份证号:512322197901195297;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乘车人。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BM2858罐车,车主: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9;登记日期:2011年4月21日;保险单号:PDAA2014500100000122993(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贵DAF939号小型轿车,车主:陈xx;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新华中路301号附5号;登记日期:2014年11月11日;保险单号:(平安保险公司)。

渝B2K502号轻仓栅式货车,车主:江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56号附2号3-3;登记日期:2011年09月02日;保险单号:(太平财产保险)。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为单向通行的沥青砼路面,单向设有三条行车道,其中左侧车道宽米、中间行车道宽米、右侧车道宽米。可行驶路面总宽米,进出城方向设中央分隔带分隔,宽米。进城方向小型车限速100KM/H,大型车限速80KM/H。出城方向,右侧车道与中间行驶道限速80KM/H,左侧车道限速100KM/H。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雨,路面潮湿,进城方向为一般左弯、转弯半径450米、视线良好,刚过坡底进入上坡,事故地点位于江北区境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15日,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田琪兵驾驶渝BM2858号罐车由长寿向重庆主城方向行驶。2时20分许当行经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处时,车辆与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沿公路出城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xx驾驶的贵DAF939号轿车和驾驶人汪xx驾驶的渝B2K502号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渝BM2858号车驾驶人田琪兵、渝B2K502号车驾驶人汪xx、贵DAF939号车驾驶人陈建军、乘车人陈xx和向xx等5人死亡,贵DAF939号车乘车人陈xx和渝B2K502号车乘车人徐xx2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活动,及时通知120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田琪兵、汪飞、陈建军、陈饲源和向春仙5人死亡,陈怡、徐俊强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人田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吨,实载吨)的机动车超速(时速89km/h,限速80km/h)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为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田xx进行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2)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发生时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

(3)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5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报告范文

**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16年4月4日19时30分许,**省**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贵**的中型客车,在途经**县**乡**村至**村通村水泥路上时,坠入道路左侧垂高51m的以那河河床,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v^副总理^v^、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并进一

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作出批示,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迅速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v^、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司司长苏洁会同^v^、交通运输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4月5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全^v^局长李尚宽任组长,省安全^v^、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人民政府**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情况。

贵**号中型普通客车,型号:万达牌**,所有人:**省**汽车运输公司,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出厂日期:xx年8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xx年9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安装有机动车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摄像设备。核载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4人。事故后经鉴定,该车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h。该车由**省**汽车运输公司**车站管理,以全额抵押承包的方式由肇事驾驶员**经营。

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车辆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

…………

车。17时19分许,该车装载乘客

往**方向行驶。17时27分,**在正常行驶途中从仪表盘下取出动态监控终端电源线并扯断,致使该车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掉线。18时和18时13分,该车在307省道**县以那段两次停车,共有5名乘客上车;18时52分,3名乘客下车;19时02分至19时12分,该车在武佐河大桥**县境内停车加水,期间又有4名乘客上车;19时17分,1名乘客下车,此时该车共载24人。19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307省道170km+100m与**县**乡**村通村公路交叉路口处,左转驶入通往**乡**的通村公路,车辆通过限宽水泥墩时,左前轮刮擦左侧限宽水泥墩后失控,翻下道路左前方,与斜坡上的石块接触后,再翻坠到以那河河床上,造成包括驾驶人**在内的20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拨打电话报

警并立即自发进行救援。4月4日19时36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县**乡**村一辆客车翻到以那河里;19时37分至39分,指令县交警大队、**派出所、县消防大队出警,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19时42分,**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20时12分,县刑侦大队、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特警大队赶到现场,并立即投入救援;21时08分,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赶到现场,成立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1个工作组开展工作;21时许,第一位伤员抬上救护车;22时许,另外3名伤员送医院抢救。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月5日凌晨1时许,遇难者遗体分送**县、**县、黔西县殡仪馆停放,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6时许,现场清理完毕;8时许,现场交通恢复通行。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市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带领省政府办公

厅、省安全^v^、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v^、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4月5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立即调集医疗卫生专家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目前伤员无生命危险;**市、**县、**县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做好理赔工作,并全力做好死伤者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及时与全部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落实赔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有序进行。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6篇

云dv5586号^v^长安^v^牌微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全部人:袁晓书,车架号为ls4bab3d3bg266382,发动机号为b5ha091897,初次登记日期:xx年3月13日,俭验有用期至xx年3月13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肇事时实载15人.该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商业保险保险单号:,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人,共14万)、机动车损失险(万)、第三者责任险(10万),有用期均至xx年03月07日.经查询,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记录;有6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3条为张金强驾驶,xx年7月8日该车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不服从交警指挥被处罚;另外3条为袁晓书驾驶,分别是xx年11月23日,在师弥线64公里+600米处超速20%以上未达50%;xx年3月24日因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影响安全驾驶;xx年6月22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处罚.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27篇

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相关知识

一、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

1、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暂时无专业医护人员救助伤者的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伤者出血,应找准出血部位,用毛巾、手帕等采取捆绑法或按压法止血;如伤者失去知觉或呕吐,应将伤者横卧,舒身躺下,保证其呼吸道通畅,避免其因姿势不对致咽喉被堵窒息;如伤者颈部或头部受伤,抢救时不要晃动,尽量使其保持原有姿势等待专业医护人员救助;如发现伤者骨折,应当用木板、木棍等物将骨折部位固定,减少移动;如伤者被压在车轮下,可以移动车辆将伤者移出,但应标记车轮方位和伤者倒卧的位置,在无其他车辆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可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至医院,但要标好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如有他人在场,应留人保护现场。

2、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砂石、绳索等物将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并注意保护,阻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如果事故车辆装有易燃、易爆等物品,应立即向周围人讲明危险性,并及时排除险情。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急救处理办法

1、止血

①压迫止血法:先抬高伤肢,然后用消毒纱布或棉垫覆盖在伤口表面,在现场可用清洁的手帕、毛巾或其他棉织品代替,再用绷带或布条加压包扎止血。②指压动脉出血近心端止血法:按出血部位分别采用指压面动脉、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股动脉、胫前后动脉止血法。该方法简便、迅速有效,但不持久。

2、包扎、固定

创伤处用消毒的敷料或清洁的医用纱布覆盖,再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在肢体骨折时,又可借助绷带包扎夹板来固定受伤部位上下两个关节,减少损伤,减少疼痛,预防休克。

3、搬运经现场止血、包扎、固定后的伤员,应尽快正确的搬运送医院。①在搬运严重创伤伴有大出血或已休克的伤员时,要平卧运送伤员,头部可放置冰袋,路途中要尽量避免震荡。

②在搬运有脊椎损伤可能的伤员时,一定要使伤员平卧在硬板上搬运,切忌只抬伤员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伤员。否则将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