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篇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重点经营范围、资产负债情况、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比例、以往投资类似项目的简要情况等内容。

2、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及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二章 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1、拟建项目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2、拟建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关系。

3、拟建项目与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关系。

第三章 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用地选址、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占用耕地概况、土地获取方式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规模是否合理、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应阐述项目选址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4、其他不利影响。分析拟建项目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会对防洪和通航等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1、资源开发方案。对于资源开发类项目,阐述资源储量和品质勘探情况,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总体开发、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主要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方案,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及与国内外相关资源利用效率的对比分析。

3、节能及节水措施评价。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能耗及水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节能及节水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提高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水耗等方面的对策。

第五章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

1、城市居民搬迁方案。涉及城市征地拆迁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征地拆迁影响的调查分析,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并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行评价。

2、农村移民安置方案。涉及农村征地及移民安置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征地影响的相关调查分析,提出移民生产开发、生活安置、征地补偿、收入恢复等方案,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1、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特殊环境条件及环境容量状况等。

2、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是否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对环境影响治理方案的工程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对策建议。

4、特殊环境影响。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的影响及对策。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1、国民经济评价。按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及结构调整、区域财政收支、收入分配及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角度进行分析。

3、经济安全分析。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从产业技术安全、资源供应安全、资本控制安全、产业成长安全、市场环境安全等角度进行分析。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1、系统调查和预测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营对项目所在地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与社会效益。

2、分析预测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以及当地居民支持项目存在与发展的、程度,考察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关系。

3、分析项目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4、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的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稳定的方案。

第九章 其它内容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2篇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v^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3篇

环境影响评价简历模板

连续两年获得桂林工学院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在本专业排名前20%)

2005-9         军训优秀通讯员。

计算机技能: 熟练使用Microsoft office 系列办公软件;精通AutoCAD平面设计,能独立完成图纸绘制工作;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

外语能力:国家英语四级、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本人有责任感、有上进心,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可在短时间内掌握所学知识。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环境,并融合其中,并能适应周末及晚上上班。

兴趣爱好:计算机、乒乓球、爬山等。

月薪要求:1200元以上/月。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4篇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v^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v^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拟订,报^v^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 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v^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v^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5篇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v^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6篇

第七条 ^v^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v^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报^v^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7篇

xx县环保局:

我单位拟于xx产业集聚区工业路南段建设 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xxx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已经【委托 (环评单位名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材料清单如下,现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 xxx

电话:xxxx

附件: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报批申请(必须提供); 【项目建设单位出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必须提供);【环评编制单位完成】

3、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必须提供);【市、县环保局盖章签署的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意见(必须提供);【环境评估中心出具】

5、涉及总量控制的工业项目需提交我局污控科下达的总量指标意见(涉及总量控制必须提供);【州环保局污控科出具】

6、立项批文或备案表(需要立项、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供);【发改部门出具】

7、规划选址意见书(征地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

8、场所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许可证);【国土、xxx门出具】

9、报告书修改清单和专家签名表;【环评编制单位和环境评估中心提供】

10、租赁合同(租赁项目);

11、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出具该部门的预审意见;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8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20xx年x月x日各位领导亲临我司进行环境检查工作。对我司的基本情况及现场情况做了详细的检查工作,给我司提出很多的宝贵意见及发现我司现场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司将针对各位领导提出的问题积极配合做如下整改:

1、对xx酒店未做环评,已开始准备资料找第三方做环评测试。

3、陶粒车间购买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废气排放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4、型钢车间废机油、废渣处理联系专业的环保公司进行回收处理。

5、修建工业垃圾暂放区,将工业垃圾集中堆放。

万分感谢各位领导为我司的发展提出了如此宝贵的意见,也希望在今后的日子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与指导,谢谢!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9篇

公路工程的建设和开通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这些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公路建设前以及建设后期都要对公路工程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一个评价,使公路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充分照顾到环境效益。下面就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关注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1公路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公路工程的建设无疑会对环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短期的,有的则会是长期的。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公路工程造成的影响会涉及到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环境景观、拆迁安置、交通环境等方面。生态环境则包含土壤侵蚀、水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相关问题;环境污染上会涉及到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污染类型。所以,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时就要进行整体考虑,对各方面可能形成的影响做好充分考量,通过充分的评价,在具体公路修建过程中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环境受到的干扰降到最小。

2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关注的问题

土壤问题

公路工程的建设不可避免会对公路周围的土壤产生影响。公路工程建设前一般是路基的施工,路基施工时一般会在路基周围的土地开挖,以获取路基的培土。这样在路基两旁就容易形成沟塘,由于没有耕地、林地等植被的保护,这些土壤极易发生变化,如果遇到较大的降雨会形成水土流失,使原有土地的营养成分减少,另外这些土地长时间的裸露,经过风化的作用也极易出现沙化现象,使土地失去利用价值。对于这种取土方式建议尽量不采用,虽然节约工程成本,但造成的环境影响较大。项目工程应明确取土场、取土方式、取土场的土壤修复方式,或利用建筑垃圾辅助培土的施工方案进行路基施工。因为表层土富含大量有机质或已形成特色生态环境(如西部地区砾石表层),所以表层土一定要用于土壤生态的修复,不能直接用于路基培土;表层土的堆放也要明确地点和堆放方式,不能造成表层土的流失。公路工程对土壤产生的影响在西北内陆地区尤其严重。这些地区公路修建时对植被的破坏,从而形成地表土壤的裸露,裸露的土壤如果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沙化现象,一旦出现了沙化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可逆的,再想恢复到之前的情况就变得不可能。所以,在对公路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首先考虑会对土壤产生的可能影响。

对水资源产生影响

公路工程的修建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在平原地区多是对地表水的影响。公路工程施工时会排放一些污水,这些污水如果不进行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当地的河流、地下水等造成污染,特别是在生活营地、砂石场、预制作场地、弃土场、桥梁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这些污水含有很多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就会对当地的地表水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公路工程的修建在有地表径流的山地,那么公路的修建就很可能改变地表径流的原有状态。公路在修建过程中会对地面径流发生阻隔,影响地表径流的汇水区域,从而对当地的水资源情况产生影响。在山地地区修建公路,如果大量弃土进入河道则会使河道变窄,诱发一些水患。山地地区的公路修建挖土的路段如果位于地下水位线之下,就会造成地下水位的下降,从而影响地表植物对水分的吸收。同时对穿越河流的桥梁的选址要考虑桥梁周边水体的流速、流量、功能、用途,上下游的取水口位置等情况。桥梁设计时要考虑特发事件对河流的环境影响,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桥面的废水收集系统等),对上下游存在取水口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一个要素发生变化,对生态系统中的其他要素都会有影响,公路工程在修建中对生态系统就会造成一定的破坏。上面论述了公路工程的修建对土壤和水资源的影响。土壤和水资源是一个生态系统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这两方面的要素受到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比如一个地区如果在公路修建时对当地的土壤造成了破坏,那么在土壤上生长的植被就会受到影响,植被的减少或者缺失对一些食草性动物而言就没有了食物来源,这些动物随之减少,食草动物的减少对食肉动物而言食物来源也缺少,最后使整个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在公路修建过程中要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系统,结合所在地生物特性,建立有效的生物通道,保持好原有的生态平衡。在对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要从当地整个生态平衡着眼,充分考虑到系统内的各要素,实现公路建设和生态平衡的保持相协调。

公路工程噪音的问题

公路工程在修建和开通后都会有噪音产生,这些噪音也会形成噪音污染,对道路附近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公路修建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噪音,比如爆破声、搅拌声、车辆运输声以及路面的碾压铺摊等噪音,这些噪音会对附近居民的白天工作及夜间休息造成影响,另外长时间的噪音会对道路附近的生物也会形成干扰,使一些生物的生物钟等遭到破坏。当公路建成后也还会持续形成噪音,这些噪音主要来自过往的车辆鸣笛、发动的声音。在做完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比如道路铺设用料的选择、道路两旁隔离带的建设、建设隔音设施等,来减弱噪音的传播,减小噪音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固体废弃物问题

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固体废弃物,这些固体废气物如果得不到处理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这些废弃物一般包括石块、水泥块、石灰、砂石料等,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完工后很可能被遗弃在道路两侧,造成对周围水系和土地的破坏。所以对于这些固体废弃物,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及时清理掉,防止其对环境造成破坏。当然在对弃土场进行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场址及场址周边的地理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做到不影响地理地质环境的同时,也不能恶化场址及场址周边生态环境。

环境景观问题

环境景观影响分析是公路项目评价中一个重要环节,城市道路的建设我们在考虑交通通畅、安全的前提下,要注重道路亮化美化与沿线建筑的协调性,同时要避免光污染的产生。特别是在立交桥的选址设计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论证通达性、合理性、必要性、美观性。城市间道路建设要充分调研路线沿线的地质特点和环境风貌特点,在线路规划论证过程中要考虑沿线的风景设置,可采取充分利用、合理回避、确当隔离的原则来规划设计路线及沿途的风景。道路的景观影响不仅仅是道路周边的环境风景,还考虑到道路本身的环境景观建设。特别是道路的绿化美化设计、路牌设置,服务区的规划设置、收费站的规划设置,同时在符合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分析道路起伏度设置、道路的曲率设置等因素对环境景观的影响,并结合人体视角原理,分析远近景观的影响。

3积极采取防护措施

在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后,对那些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就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对于有些不合理的设计要及时进行修改。公路建设造成裸露的土壤在施工完成后要积极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对于施工和运营时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提前处理然后再进行排放,避免对当地的水源造成污染。生态系统方面,避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某些要素造成彻底破坏,对于受损的要素要及时进行修复,与工程同时修建生物通道等预防措施,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噪音处理上可以在道路两旁栽种高大乔木,建设隔音屏等措施来减弱噪声影响。对固体废弃物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清理,防止其影响当地植被生长;利用地形地貌,结合环境因素,合理修建弃土场。充分落实景观设计方案,优化选线,合理设置施工场站和服务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从源头控制入手,在实施过程中落实。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公路修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社会和自然效益都能兼顾。

4结束语

公路工程的建设对自然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有计划地防治,可以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使这种影响降到自然可承受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让人在拥有便捷的交通的同时还有美好的环境。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0篇

一、环评报告书作用

环评报告,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预见性评定。根据对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的监测,对项目所用原材料、可能产生的废弃物、项目的环保设施的设计的评价,从而评估项目建成对环境的影响。

环评报告对企业很重要,环评通过环保局评审、批复后,后续日常生产、环保管理中还要用到。没有环评也没法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环评报告是针对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染发生情况、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最终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的评价。

对方要这个东西是要了解己方公司环保治理、产品环保性能等情况是否符合现行国内或国外环保要求,如果没有的话,一般认为生产企业从环保角度讲是有问题的,大项目招标一般不会考虑的。

二、环评报告主要内容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xx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1篇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v^领域和^v^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2篇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v^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v^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v^审批的或者由^v^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3篇

关于^v^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v^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v^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v^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v^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v^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v^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v^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v^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v^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v^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v^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v^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v^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v^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v^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v^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v^批准用海的,由^v^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v^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v^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4篇

一、报告的特点

1、内容的汇报性:一切报告都是下级向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让上级机关掌握基本情况并及时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指导,所以,汇报性是“报告”的一个大特点。

2、语言的陈述性:因为报告具有汇报性,是向上级讲述做了什么工作,或工作是怎样做的,有什么情况、经验、体会,存在什么问题,今后有什么打算,对领导有什么意见、建议,所以行文上一般都使用叙述方法,即陈述其事,而不是像请示那样采用祈使、请求等法。

3、行文的单向性:报告时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是为上级机关进行宏观领导提供依据,一般不需要受文机关的批复,属于单项行文。

4、成文的事后性: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向上级机关作出汇报,是事后或事中行文。

5、双向的沟通性:报告虽不需批复,却是下级机关以此取得上级机关的支持指导的桥梁;同时上级机关也能通过报告获得信息,了解下情,报告成为上级机关决策指导和协调工作的依据。

二、类别及功用

1、例行报告(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季报、年报等)。例行报告不能变成“例行公事”,而要随着工作的进展,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写出新意。

2、综合报告;全面汇报本机关工作情况,可以和总结工作、计划安排结合起来。要有分析,有综合,有新意,有重点。

3、专题报告:指向上级反映本机关的某项工作、某个问题,某一方面的情况,要求上级对此有所了解的报告。所写的报告要迅速,及时,一事一报。呈报、呈转要分清写明。(如:薪酬调查报告)

报告的格式和写法:

标题,包括事由和公文名称。

上款,收文机关或主管领导人。 正文,结构与一般公文相同。从内容方面看,报情况的,应有情况、说明、结论三部分,其中情况不能省略;报意见的,应有依据、说明、设想三部分,其中以建设想不能省去。

从形式上看,复杂一点的要分开头、主体、结尾。开头使用多的是导语式、提问式给个总概念或引起注意。主体可分部分家二级标题或分条加序码。

结尾,可展望、预测,亦可省略,但结语不能省。

打报告要注意做到:

情况确凿,观点鲜明,想法明确,口吻得体,不要夹带请示事项。

注意结语:

呈转报告的要写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最后写明发文机关,日期。

目前写报告容易出错的地方有两处:

1、结尾处有“特此报告”一类结语,由于词语既无实际意义,也无结构作用,应当去除。如果写成“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就更错误,因为如上述,报告是无须上级回复处理的文种,所以,即使协商这句话也是白搭,上级不会答复你。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5篇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v^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v^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v^审批的或者由^v^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6篇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的地点及相关背景

项目名称:长春市宽城区都市森林公园二期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长春市绿化管理处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丙四路与丙六街之间,南起北三环路,北至凯旋路与森林公园一期隔路相望的地块。建设地点见图1

2、主要建设周期、投资及建设内容

⑴建设周期

项目建设期从20XX年2月-20XX年11月,冬季不施工(即10月下旬-次年的3月末不施工)。

由于都市森林公园面积较大,并且公园南部存在一部分拆迁工程,将该公园分两部分进行,分别为丙五路以北和丙五路以南:

丙五路以北

20XX年2月-4月进行场地整理、土方、部分乔木及剩余乔木穴工程。

20XX年5月-10月进行灌木、地被栽植、硬质工程及其他工程。

20XX年11月-20XX年4月栽植该区剩余乔木及交叉工程的细部处理。

丙五路以南

20XX年5月-20XX年10月进行场地平整、部分地被灌木栽植及乔木穴工程。

20XX年11月-20XX年4月进行剩余乔木栽植。

20XX年5月-9月进行硬质景观、其他工程、剩余地被灌木栽植工程及交叉工程细部处理。

20XX年10月正式投产运营。

上述项目实施进度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总的进度的控制,对于各子项目应根据具体的难易情况可进行适度调整。

⑵总投资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7篇

1、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四线水泥回转窑增加使用替代性燃料项目;

建设性质:扩建,资源综合利用;

建设地点: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老厂区(共四条生产线)位于羊圈顶子村黑瞎岗,五、六生产线新厂区位于五家村,本项目位于老厂区内

建设单位: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依托现有生产设施,不新增任何设备和投资。目前,四线回转窑年使用替代性燃料(漆渣)7500t/a,替代烧成用煤4500t/a,本项目新增使用长春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漆渣、含油污泥、涂装废水处理污泥。

乳化液污泥、废蜡、废胶、带PVC胶废弃物、废活性炭、含油废擦布等废物生产替代燃料替代烧成用煤,新增使用替代性燃料15000t/a,合计使用替代性燃料22500t/a,新增替代烧成用煤9000t/a,合计替代烧成用煤13500t/a。

项目总投资:不需新增投资;

项目总工期:本项目没有土建工程,不需增加设备,待长春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工程投产后及本项目报告书批准后即可开始运行。

工程占地:不新增占地。用原有的密闭储存间及受料仓。密闭存储间占地面积30m2,容积250m3,受料仓占地为8m,容积为10m3。

建设规模

本项目年运行时数由1500h增加到4500h,替代燃料使用量由7500t/a增加到22500t/a,小时使用量不变,仍为5t/h。

2、工程分析

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本项目使用替代性燃料替代亚泰水泥公司老厂区四线回转窑部分烧成用煤,颗粒状替代性燃料由位于长春市的长春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给。由有危废运输资质的密闭专用罐车直接运输至老厂区四线预热器厂房内。

卸入在1楼设置密闭储存间(250m3)内的密闭罐封装,密闭容器通过在5楼顶部加装电动葫芦,调至在四楼的受料储仓,仓下配备液压闸阀,经受料储仓下板式喂料机喂入窑尾预热器中。

经预热器进入分解炉和回转窑作为燃料燃烧。主要工艺流程及排污示意图见图2-5。

主要生产设备

存储设备:密闭储存间1个(250m3,包括5m3的密闭罐)、受料仓(10m3)1座,给料设备:板式喂料机1台、电动葫芦1套。

上述设备均为现有设备,本项目不新增设备。

运输设备:有危废运输资质单位-一汽运输公司负责,密闭专用罐车2辆(30t/辆)。

替代性燃料的来源及种类

长春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在长春市西新工业集中区新建厂区,分三期实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其中:一期工程为再生溶剂生产项目,二期工程为替代性燃料(简称EBS)生产和洗桶,即将现有EBS车间和洗桶车间搬迁至新厂区。

并扩大生产规模;三期工程主要是分拣车间和污泥脱水预处理车间,即将收集、暂存各类危险废物分拣车间和脱水预处理车间也搬迁至新厂区,脱水预处理车间对可作为替代性燃料的含水危险废物进行脱水减量化预处理。

热值较高的漆渣、含油污泥、涂装废水处理污泥、乳化液污泥、废蜡、废胶、带PVC胶废弃物、废活性炭、含油废擦布为原料,经脱水处理后均可作为替代性燃料,并且焚烧产物与漆渣相同,不含有卤代物,替代性燃料扩建工程规模为22500t/a,亚泰水泥公司四线水泥熟料回转窑可全部使用。

长春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长春市环保局的批复(长环建[2012]77号)。替代性燃料(EBS)扩建项目预计20XX年年底建成投产。

长春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后作为替代性燃料(EBS)的废物种类及其数量详见2-1。

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施工期

没有土建工程,没有施工期污染问题。

营运期

本项目为四线回转窑增加使用替代性燃料综合利用项目,颗粒状替代性燃料替代部分烧成用煤,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替代性燃料在运输、生产过程中没有废水和固体废物产生,生产中也不增加噪声源,主要污染是回转窑焚烧替代性燃料产生的废气污染物。

现有工程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监测项目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一氧化碳、粉尘、黑度、锰、铜、镍、锌、铬、铅、汞、镉、砷、锡和锑以及二恶英。

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排放的废气中所监测的各项指标日均值或范围均符合GB4915-20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本扩建项目实施后,不会增加窑尾废气中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略有降低,削减量。

通过上述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回转窑使用替代性燃料,替代部分烧成用煤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①本项目使用的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的替代性燃料中Cr、Mn、Ni、Zn、As、Cd、Pb、Sb、Tl、V、S、Cu、Sn、Hg等主要有害污染物投加量均低于。

2014-03-01实施的HJ662-20XX《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限值(最小极限值),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的控制标准,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回转窑作为替代性燃料是可行的。

②替代性燃料替代部分烧成,在回转窑煅烧过程中不产生飞灰。

③回转窑窑尾废气中颗粒物和NOx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基本不会增加。

④SOx排放浓度仍会未检出,SO2排放量将削减约为。

⑤回转窑尾废气中HF、HCl等污染物产生浓度和排放浓度很低,明显低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XX)中规定的最高允许限值。

⑥不需增加尾气净化系统,即不必对窑尾废气中气态污染物再进行净化处理。

⑦替代性燃料在水泥窑1200~1800℃高温条件下持续燃烧16s以上,已充分完全分解,其分解产物为CO、CO2、NOx、SO2等废气,水泥窑极少或不会产生二恶英,窑尾废气中二恶英排放浓度已接近于零,会明显低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XX)的排放限值。

⑧可燃废弃物中带入的重金属大部分被固化在熟料矿物的晶体结构中或水泥的水化产物中,形成不溶解的矿物质。窑尾废气中Hg、Tl+Cd+Pb+As、Be+Cr+Sn+Sb+Cu+Co+Mn+Ni+V含量均会明显低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XX)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综上所述,本项目回转窑增加使用替代性燃料过程中产生的上述污染物符合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较好,非采暖期评价区域内五个监测点位的PM10、TSP、SO2、NO2的日均浓度均符合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均有较大环境容量。

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区域地表水体-肚带河平水期水质状况已不能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标准要求,其主要超标污染物为COD、BOD5。肚带河的汇入对饮马河水质有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声环境现状评价表明,厂界各个监测点均可满足3类区标准要求。

4、环境影响分析

环境空气影响

本项目使用替代性燃料替代部分烧成用煤,回转窑窑尾废气中粉尘和NOx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会增加,因此,不会增加环境空气TSP、PM10、NO2的浓度和污染程度。

窑尾废气中SOx排放量会略有降低,削减量约为,因此,本项目增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贡献和影响很小,环境空气中PM10、NO2、SO2仍会符合二级标准要求。

由于废气中二恶英、重金属排放浓度明显低于新排放标准要求,通过80m高烟囱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和污染贡献也会很小。

环境风险影响

本项目颗粒状替代性燃料采用密闭专用罐车运输,运输过程中基本不会洒落到公路上,即使发生交通事故,由于罐车密闭较好,也不会发生泄露,运输路线经过的主要河流为伊通河和肚带河,均不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因此,本项目不会带来替代性燃料泄露污染公路沿线环境的风险污染问题。

进入厂区后颗粒状替代性燃料由密闭专用罐车直接卸入预热器厂房内的封闭料仓内,不在厂区内露天临时堆放,受料仓容积为250m3,可容纳200t颗粒状替代性燃料,即一次可存放至少6车的颗粒状替代性燃料,因此。

不会出现颗粒状替代性燃料在厂区临时堆放情况,故不存在存储中替代性燃料流失问题。采用密闭罐输送,替代性燃料也不会洒落到地面上。因此,只要强化管理,按规章制度和流程操作,本项目在储运过程中基本不存在替代性燃料环境风险问题。

根据工程分析,替代性燃料在水泥窑1200~1800℃高温条件下持续燃烧16s以上,已充分完全分解,完全满足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焚烧炉技术指标要求,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产生的二恶英极少。

窑尾废气中二恶英排放浓度明显低于的欧盟标准和的我国排放限值。此外亚泰水泥公司又在废气处理系统设有使气体急冷的增湿塔喷水急冷系统。

用高压雾化水直接使废气冷却,可使烟气温度从450℃急冷至150℃以下,二恶英不会再次合成。且通过80m高烟囱排放,不会带来二恶英环境风险污染问题。

5、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废气治理措施

四线回转窑窑尾废气目前采用静电除尘器除尘,为了满足HJ662-20XX《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XX)中有关要求,建议更换布袋除尘器,企业已将除尘器的更新改造工程列入20XX年工作计划,预测20XX年完成。

替代性燃料运输中环保措施与建议

替代性燃料中主要成分漆渣虽不属于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中剧毒危险性物质、一般毒性危险物质,也不属于易燃、易爆危险性物质和爆炸危险性物质。但颗粒状漆渣仍属于危险废物,故提出如下建议:

⑴鉴于废漆渣中含一定的水份,必须进行预处理,制成易于替代烧成用煤的颗粒状替代性燃料;

⑵为避免汽车运输过程中替代性燃料洒落而污染环境,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漏措施,本项目现有2台30t的密闭专用罐车是完全可行的。

⑶本项目替代性燃料运输的密闭专用罐车应在长春市环保局和双阳区环保局备案登记。

⑷替代性燃料运输中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替代性燃料外泄,除正常向xxx门报警处置外,还应向长春市环保局或双阳区环保局的环保110报告,及时采取收集措施,不能使替代性燃料随意丢弃。

替代性燃料临时储存中环保措施与建议

因替代性燃料主要成分--漆渣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危险废物贮存的要求,本项目替代性燃料为颗粒状固体,不具有腐蚀性、反应性、感染性,提出如下建议:

⑴不能在厂区内露天装卸和堆放替代性燃料。

⑵本项目替代性燃料由罐车直接运入预热器厂房内,且在厂房内设置密闭储存间(250m3)、密闭罐封装和受料仓,避免替代性燃料的流失,符合标准规定,因此,利用现有的储存措施是可行的

6、项目环境可行性的综合分析

环境敏感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老厂区内,其位于双阳中心城区东南25km,山河办事处西南10km处,厂址远离城镇。

在厂址方圆20km范围内无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一、二级)等特殊保护地区,没有重要湿地、珍稀动物栖息地等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属于生态环境非敏感区。也没有具历史、文化、科学意义的保护地、医院、文教等社会关注区。

厂区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区、声环境3类区,地表水环境地处长春市水源地准保护区,厂区距二级保护区边界约90km,但本项目没有废水,而水泥生产废水基本为洁净的冷却水排水。

且亚泰水泥公司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中水回用标准,基本不排放。因此,从地表水环境来看,本项目不会对长春市的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和不利影响。

老厂区厂界外2km范围内没有学校和医院。四线窑尾烟囱距周边村庄居民区最近距离为830m,距本厂家属住宅楼800m,符合水泥生产线500m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

综上分析,本项目所在的厂区属于环境非敏感区。

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利用水泥回转窑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项目。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xxx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XX年修正)》中将xxx十二、建材1。

利用现有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等节能改造。xxx及xxx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27、尾矿、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xxx列为鼓励类项目。

本项目符合HJ662-20XX《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除除尘器类型外其他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中的\'相关要求,企业已计划实施除尘器改造工程,将现有静电除尘器换为更高效的布袋除尘器,届时本企业将全部满足HJ662-20XX中关于本项目协同处置的各项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使用物理处理后的颗粒物,作为替代性燃料,可以替代水泥熟料生产线回转窑用部分燃料煤,既符合国家及水泥行业产业政策,又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要求。

与沿线城镇规划相符性分析

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已建有六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其厂址符合长春市新调整的长春市及双阳区发展规划。

本项目依托老厂区第四线回转窑增加使用替代性燃料,有利于吉林省漆渣等危险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安全有效处置,并起到示范作用。

有利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有利于 xxx工业及城市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处置技术及装备研究xxx课题的研究成果的转化,达到工业化示范目标。因此,本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7、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由环境经济效益分析可知,使用替代性燃料和原料能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能安全地处理危险废物,能减少CO2排放,减少废物处理费用,为水泥工业节省成本。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效益显著。

8、公众参与

本次共发放公众调查表30份,全部回收。本项目两次公示期间内和公众参与调查期间,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均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说明本项目公众认同性较好。

9、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四线水泥回转窑使用替代性燃料项目20XX年5月投入试运行,使用替代性燃料7500 t。20XX年7月通过了长春市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长环验[2011]066号),并于20XX年8月取得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吉林省环保厅吉环审证字[2011]56号,20XX年8月8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201120066。核准经营种类及经营规模:替代性燃料(主要成分是HW12染料、涂料中的废油漆),年经营规模7500吨。)

本项目在设备基础、入窑物料要求等方面均满足2014-03-01实施的HJ662-20XX《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要求。1200~1800℃的水泥回转窑中,替代性燃料经充分燃烧得以完全分解。

且设置有窑尾废气增湿塔极冷系统,在此生产条件下窑尾废气中二恶英排放浓度会很低,会明显低于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不会带来二恶英污染问题;HF、HCl及Hg等金属元素排放浓度也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本项目地处大气环境非敏感区,无废水、废渣、飞灰排放,其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环境标准允许和公众可接受范围内;颗粒状漆渣在运输、储存和在回转窑中煅烧过程中不会带来环境风险污染问题;而且做到了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实现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产业化,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与环境综合效益。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国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尤其符合我国开展的循环经济的国家战略。公众认同性良好,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综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项目可行,选址合理。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8篇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v^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v^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拟订,报^v^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v^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v^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19篇

环境影响评价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依据

1.《^v^环境保护法》

2.《^v^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v^大气污染防治法》

5.《^v^水污染防治法》

6.《^v^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v^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0.《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1.《广东省实施<^v^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12.《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1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14.《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15.《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6.《关于明确房屋规划用途有关事项的复函》(穗规越秀98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011200HB-XK-00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行使依据 《^v^环境保护法》第13条《^v^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1、2款《^v^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v^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v^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v^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办理主体 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