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查报告 篇1

一、什么是个人金融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在这些信息基础上整理加工所得的衍生信息等。广义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与自然人建立业务联系、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产生、获得的所有个人信息的总和。

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范围

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那么到底哪些个人金融信息受保护,也是我们大家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范围包括:

(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七)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个人房查报告 篇2

一、贷款概述

贷款是银行将资金直接贷给债务人所形成的债权。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贷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滞后等额本息还款法、滞后等额本金还款法等多种还款方式。

二、个人贷款

(一)个人贷款的概念和分类

个人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贷款。个人贷款主要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购买住房、购买汽车、住房装修、旅游、教育、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及其他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个人住房贷款有三种,分别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自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因此这类贷款只贷给那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但有余额上的限制。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上述两种贷款的组合。

银行办理住房贷款通常采用两种分期还本付息方式。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1、商业性住房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三)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四)教育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以及在职深造、再就业培训、出国留学人员发放的商业性人民币贷款。

教育助学贷款一般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含8年,特例可达12年),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展期。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校学生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品德优良、学习认真;二是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三是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国籍;二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四是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五是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接受各类教育的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在职攻读学位和接受再就业培训的人员。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二是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三是出国留学生须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三、小额担保贷款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及对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主要为: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及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者个人,贷款额度为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开办企业的,提高到可按人均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的额度上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查符合规定的,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联合会审。不同意贷款的,注明原因将资料返还申请人;同意贷款的,承贷机构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抵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逾期责任

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结束,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代偿期后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机构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概念

所谓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支持和贷款的融资模式。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单位为借款人,借款人必须是出质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册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共有人。借款人应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并出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限制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即贷款额度以出质注册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50%。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期限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综合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其间,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综合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概念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与贷款期限

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值的5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年。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技术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申请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需向拟受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如下材料: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拟出质的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个人资产为该项贷款提供补充担保,或寻求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补充担保支持。

六、贴现

(一)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贴现的办理

1、申报材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贴现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2)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交易合同原件。

(4)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汇票贴现前由贴现行对贴现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国库的稳健、高效运行,对保障国家预算执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个人房查报告 篇3

一、什么是假币

假币一般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仿照真币的图案、文字、形状规格、色彩等,采用印制、打印、复印等多种手段伪造的货币。根据假币伪造手段和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机制假币、复印假币、拓印假币、刻板印刷假币等几种类型。

变造假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等多种方法,改变真币形态的货币,分为真真拼凑币和真伪拼凑币。

二、人民币防伪特征

上文介绍了假币的主要种类,那人民币又具有哪些具体防伪特征呢?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多的第五套人民币在纸张、油墨和印刷技术上均应用了当前较为先进的防伪技术,下面以第五套人民币中的100元为例,为您介绍人民币主要的防伪特征。

(一)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

票面特征:该券别主色调为红色,票幅长155毫米、宽77毫米。票面正面主景为^头像,左侧为“中国人民银行”行名、阿拉伯数字“100”、面额“壹佰圆”和椭圆形花卉图案,左上角为^国徽图案,右下角为盲文面额标记,票面正面印有横竖双号码。票面背面主景为“人民大会堂”图案,左侧为人民大会堂内圆柱图案。票面右上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汉语拼音字母和蒙、藏、维、壮四种民族文字的“中国人民银行”字样和面额。

该版本的100元纸币具有的防伪特征:

1、固定人像水印:位于正面左侧空白处,迎光透视,可见与主景人像相同、立体感很强的^头像水印。

2、红、蓝彩色纤维:在票面的空白处,可看到纸张中有红色和蓝色纤维。

3、磁性缩微文字安全线:钞票纸中的安全线,迎光观察,可见“RMB100”微小文字,仪器检测有磁性。

4、手工雕刻头像:票面正面主景^头像,采用手工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形象逼真、传神,凹凸感强,易于识别。

5、隐形面额数字:票面正面右上方有一椭圆形图案,将钞票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作平面旋转45度或90度角,即可看到面额“100”字样。

6、胶印缩微文字:票面正面上方椭圆形图案中,多处印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到“RMB”和“RMB100”字样。

7、光变油墨面额数字:票面正面左下方“100”字样,与票面垂直角度观察为绿色,倾斜一定角度则变为蓝色。

8、阴阳互补对印图案:票面正面左下方和背面右下方均有一圆形局部图案,迎光观察,正背图案重合并组合成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

9、雕刻凹版印刷:票面正面主景^像、中国人民银行行名、盲文及背面主景人民大会堂等均采用雕刻凹版印刷,用手指触摸有明显凹、凸感。

10、横竖双号码:票面正面采用横竖双号码印刷(均为两位冠字、八位号码)。横号码为黑色,竖号码为蓝色。

(二)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

票面特征: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规格、主景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汉语拼音行名、面额数字、花卉图案、国徽、盲文面额标记、民族文字等均与现行流通的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相同。正面主景图案右侧为凹印手感线,左侧中间处为胶印对印图案;左下角为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和白水印面额数字,其上方为双色异形横号码。背面主景图案下方为面额数字和汉语拼音“YUAN”;右侧中间处为胶印对印图案;年号为“2005年”。

防伪特征:

1、保留:①固定人像水印;②手工雕刻头像;③胶印缩微文字;④雕刻凹版印刷。

2、调整以下防伪特征:⑤光变油墨面额数字;⑥胶印图案位置;⑦隐形面额数字: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100”字样;⑧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将原磁性缩微文字安全线调整为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背面中间偏右,有一条开窗安全线,开窗部分可以看到由缩微字符“¥100”组成的全息图案,仪器检测有磁性;⑨双色异形横号码:取消原横竖号码中的竖号码,将横号码改为双色异形横号码。正面左下角印有双色异形横号码,左侧部分为暗红色,右侧部分为黑色。字符由中间向左右两边逐渐变小。

3、增加以下防伪特征:⑩白水印:位于正面双色异形横号码下方,迎光透视,可以看到透光性很强的水印“100”字样;?凹印手感线: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4、红、蓝彩色纤维调整为无色荧光图案,肉眼不可见,紫外光下可见。

三、真假币鉴别

当您收到疑似假币时,应当采取看、摸、听、测相结合的综合方法进行识别、鉴定,下面以当前使用的第五套人民币为例,向您详细介绍鉴别真假币的四种方法。

(一)看——真假币对照法

将可疑币和真币进行对照,迎光观察人民币的水印、红蓝彩色纤维、阴阳互补对印图案和安全线;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位置,观察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和隐形面额数字。真人民币的各种颜色光泽鲜亮,图案轮廓清晰,层次分明,立体感强,印制精细,迎光透视时,可看到正面右侧有一条上下贯通的黑色金属线;而假币由于粗制滥造,多数票面颜色浑浊、色泽灰暗。具体来说:

1、水印:人民币水印是通过纸张纤维堆积的高度不同使局部纸张厚度出现差异,迎光观察呈现某种图案的实物线。真人民币的水印,都是在造纸过程中做在纸张中的,将人民币平放时,一般看不出水印的迹象,但只要迎光透视,均可看到纸币中含有层次丰富,立体感强的水印;而假币一般没有水印,即便有也是用印模后盖上去的,平放时有水印轮廓,迎光透视时,有的反面看不清楚,有的则特别明显,其水印图案结构简单,无立体感,且图像失真。

2、阴阳互补对印图案:迎光观察时,假币的正背图案重合得不够完整,有线条错位现象。

3、安全线:真币的安全线是立体实物与钞票纸融为一体,有凸起的手感。假币的安全线有两种,一是在纸张夹层中放置的假安全线,与纸张结合较差;另一种是在假币表面用油墨印刷上一条假安全线,如加入立体实物,会出现与票面皱褶分离的现象。

4、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假币的光变油墨面额数字不会产生颜色变化或变化不明显。

5、隐形面额数字:假币的隐形面额数字分两种:一是在垂直观察时即可看到,而真币是看不到的;二是根本看不到面额数字。

(二)摸——手感触摸法

所谓手感触摸法即是依靠手指触摸钞票的感觉来分辨人民币的真伪。人民币采用特种原料,由专用设备特制的印钞专用纸张印制,其手感光滑,厚薄均匀,坚挺有韧性。手感与摸普通纸感觉不一样。纸币薄厚适中,挺括度好。

另外,人民币采取凹版印刷,线条形成凸出纸面的油墨道,特别在凹印手感线,盲文点,“中国人民银行”字样、人民币人像部位等。用手指抚摸这些地方,有较明显的凹凸感,较新钞票用指甲划过,有明显阻力。第五套人民币纸币各券别正面主景均为^头像,采用手工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形象逼真、传神,凹凸感强,易于识别。而假币采用的则是胶版印刷,平滑、无凹凸手感,还有的假币在相应部位压痕或涂抹胶水来模仿凹印效果。近年新版大面额人民币纸中还有金属线,或正面右下方都有数个黑点,黑点不是像其他图案一样是印上去的,明显有一定厚度。

(三)听——纸张分析法

即通过抖动钞票发出声响,根据声音来判别人民币真伪。人民币是用专用特制纸张印制而成的,具有挺括、耐折、不易撕裂等特点,手持钞票用力抖动、手指轻弹或两手一张一弛轻轻对称抖动钞票,均能发出清脆响亮的声音。而假币纸张发软,偏薄,声音发闷,不耐揉折。

(四)测——工具检测法

即借助一些简单工具或专用鉴别仪器进行钞票真伪识别的方法。如借助放大镜来观察票面线条清晰度、胶、凹印缩微文字等;或用荧光检测,检测纸张有无荧光反应。人民币有一到两处荧光文字,呈淡黄色。假币大多不含荧光纤维,缺少荧光图案,即使有荧光图案,其颜色往往不正,亮度偏暗,呈惨白色。

用紫外灯光照射票面,可以观察钞票纸张和油墨的荧光反映。将真币置于紫光灯下,票面颜色无刺眼现象;假币则出现刺眼的蓝白光。但用这种方法检测时,有时个别真币由于接触过肥皂粉等,也会出现刺眼的蓝白光。因此,用紫光检测时还须观察其它特征。

另外,还可借助仪器检测人民币的缩微文字、荧光反应以及黑色横号码的磁信号来辨别人民币的真伪。

(一)2009年6月9日凌晨,郑女士在某汽车站出口处叫了一辆黑色的小面包车回家,在下车付钱时,郑女士先拿出一百的给驾驶员,后被驾驶员以“调包”手法换成假币,并称自己没有零钱找,将假币还给了郑女士,等下车后郑女士才发现真币已经被换成了假币。在此提醒读者,乘坐出租车时,尽量自备零钱,在司机找给其面额较大的钱时,要尽量当场辨明真假,以防损失。

(二)2009年6月初,一外地男子到G市某县的于老太家,称需要租房子,并主动提出先付50元定金,后该男子拿出100元交给于老太,于老太当时没有辨别钱币真假便付给外地男子50元,等到于老太外出购物时才发现那100元是假币。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老年人为目标,利用老年人年纪大,眼神不好,对假币识别力不高的特点,找各种理由以整钱换零钱,以假换真。

(三)2009年5月24日晚,一男子在H市商业街某照相馆内用1张100元假币购买2节电池,后被当场抓获,收缴到5张100元纸币,经鉴定均为新版假币。此类犯罪分子选择一些路边小杂货店,看准店内无验钞机,以大额假币购买低价小商品,找零最终达到使用假币套取真币的目的,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避免损失。

四、发现假币如何处理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当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日常生活中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

(一)在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二)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发现有人制造、^,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线索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登记造册,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鉴定。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存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

存款与贷款是银行最常见的金融业务,但是您是否了解存款分为哪些种类?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怎样存款才能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同时带来最大的收益?本章的内容也许能给您带来启发。

个人房查报告 篇4

一、存款的概念与种类

(一)存款概述

存款是由存款凭证或记录所代表的、各类组织机构(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对银行的债权,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支取或转账。从银行的角度看则是对存款人的一种债务。

(二)存款的种类

存款种类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标准区分不同形式的存款。

1、按存款人不同

按存款人不同,存款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其中,个人存款又称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又称对公存款。

2、按业务品种不同

按业务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等品种,具体分类见表。

表 存款的分类

存款人

业务品种

个人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存本取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

教育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

保证金存款

(三)外汇储蓄存款

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除了存款币种和具体管理方式不同之外,有许多共同点:两种存款业务都是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信用行为,都可按存款期限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许多银行提供“本外币一本通”之类的存款产品,实际上已将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界限淡化。

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主要有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新加坡元等几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不能直接存入账户,需由存款人自由选择已开办外币存款中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存入。

二、个人存款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在银行的存款。

(一)活期存款

1、活期存款的概念

活期存款是指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支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个人存款。

2、活期存款的特点

个人房查报告 篇5

“一行三会”是我国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行三会”是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简称,它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

一、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

中国人民银行为^组成部门,是^的中央银行,是在^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二、银监会、证监会和^(行业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为^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个人房查报告 篇6

以确保根据“关于地产集团开展汛前防汛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顺利执行,我项目部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排查,总结如下:自检自查领导小组及成员:组长:胡春悦成员:王和民、汪万红、何振华、陈莉、任达鼎检查小组对以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情况如下:

1、我项目部于开工之初,已做好防台防汛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的编制、审批工作,并留档。

2、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均正确悬挂齐全。

3、现场临时用电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均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由配电室的零线端子引出,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各种机械设备保证了“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保护接零外,都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设置漏电保护器。

4、对工程的起重设备进行了检查,总计4台塔式起重机。塔吊的排水设施保证通畅,每台塔吊的避雷和接地装置完好。

5、通道口符合要求。

6、各种材料、构件堆放按品种、规格进行堆放、并设置明细材料标识牌。库房具备有效的防雨、防潮措施。

7、施工现场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及防洪防汛器材,器材灵敏有效。

8、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保卫人员。

9、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民工宿舍等所有临时设施已压顶加固。北京建工黄浦江沿岸E10单元E04-2地块工程项目部

个人房查报告 篇7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体系

(一)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为促进“瓶颈”产业的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支持农业发展,并促进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从事“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粮棉油收购融资等政策性业务。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国家开发银行已于2008年12月16日挂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适当的时候上市。

(二)大型商业银行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逐步得以建立、恢复和发展,曾被称为四大专业银行,随着四家银行改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交通银行的发展壮大,从同质同类机构监管的角度,这五家银行统一归类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五大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称。例如,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属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当时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各地纷纷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至今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已过百家。

(五)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

(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房查报告 篇8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浙水办[xx]13号文件详细要求,我中心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详细落实下,明确了部门工作责任,及时开展了房产清查的自查工作。

现将房产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房产总体情况

截止xx年06月30日,中心实际拥有、使用的房产如下:

1、浙江钱江水利科技大厦,位于文三路388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清晰,权证(土地证、房屋使用权证)齐全。

2、浙江钱江水利科技大厦北楼(原浙江水电职业病医院门诊楼)位于学院路99号,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产权清晰,已办理土地证,未办理房屋使用权证。

3、本中心所有房产均已入账,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收入主要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钱江科技大厦北楼累计出租面积平米。

个人房查报告 篇9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估价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照省住建厅下发赣建房{20xx}12号文件《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规制度落实情况。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求自觉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

三、行业监管情况。在我县执业的估价机构中,没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没有出现行政干预房地产抵押业务,强制评估、制定评估等问题,也不存在阻碍和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的情况。

四、估价机构执业情况。异地来我县执业的估价机构目前有2家,我们要求异地估价机构应委派熟悉我县房地产市场情况且相对固定的三名估价师执业,对首次来我县开展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持估价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估价师的执业证书原件来我局行政服务股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才能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多家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业务,与委托人普遍没有签订书面估价合同。

2、对需要经过房管部门的房地产抵押的估价业务,房管部门对估价机构可以取得比较好的监管作用,但对于不需要经过房管部门的估价业务,对估价机构就很难监管到位。

因此,今后我局将整顿规范房地产估价秩序,采取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加大对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力度,对异地来我县开展业务的估价机构实行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0日内可向我局办理续期手续的方法实行有效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个人房查报告 篇10

一、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005年,新加坡人罗某到S市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资金用途时,罗某开始不愿回答,而后又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之后罗某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资金全部转至该行另一客户陈某的账户。由于陈某账户资金交易比较大,该银行希望为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此时在旁的罗某立即进行了阻止。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亿元。

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一)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可能致使您的声誉受损。

2008年1月,C市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现金是谁的。经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是C市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

(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自身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个人房查报告 篇11

(1)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①被投靠方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

②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③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④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2)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①被投靠人为本市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

②夫妻登记结婚;

③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④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①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②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③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4)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子女为武汉市常住户口,且在汉有自有房屋,其父母(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可以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5)投靠亲属落户: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申请投靠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落户。

个人房查报告 篇12

1、房查,是指房屋限购以后,对购房者是否还具有购房资格的审查,还可以查看名下一共有多少套房,因此这份报告在买房之前都需要提供。那么房查报告在哪里打?

2、不同地区的房查报告的具体打印方法会有所区别。我们以武汉为例,目前打印房查报告的*分为以下几种:

(1)线下自助查询并打印

(2)微信公众号查询

武汉*管。足不出户,即可全天24小时,在线查询到个人用于子女入学、异地房屋买卖、异地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位住房调查等12项在内的武汉市辖区房产信息。*快10秒内获得单项结果,且查询结果支持在线查看、下载打印。

个人房查报告 篇13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其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个人房查报告 篇14

对于完全产权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向大学毕业生出售;

对于共有产权安居房,房屋产权20%份额由项目开发企业持有,80%份额按市场价格向大学毕业生出售。对于大学毕业生租赁房,按照低于市场价20%(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向大学毕业生租赁。

个人房查报告 篇15

金融市场体系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四个部分组成。

一、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资金融通和借贷的市场,是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融资工具交易所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总和。货币市场是典型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其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一方面满足资金需求者的短期资金需要;另一方面为资金充裕者的闲置资金提供盈利机会。就结构而言,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等。

二、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主体所筹集的资金大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融通的资金期限长、流动性相对较差、风险较大而收益相对较高。我国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

三、外汇市场

四、黄金市场

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中进行黄金买卖的交易场所。黄金兼具金融和商品两种属性,发展黄金市场,有利于发挥黄金不同于其他金融资产的独特作用,形成与其他金融市场互补协调发展的局面。我国黄金市场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商业银行黄金业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业务。


附件一: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工作,负责反^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决定;全国^闭会期间,由全国^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规定,报全国^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 ^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主席令第十三号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义务。

第四条^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监督管理职责。

^反^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活动,有权向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监督管理

第八条^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工作,负责反^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规定的有关反^的其他职责。

^反^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反^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规定的有关反^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反^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反^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反^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定。

第十三条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义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反^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反^调查

第二十三条^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反^行政主管部门,^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反^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反^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代表^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机构交换与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涉及追究^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反^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应当履行反^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1.中国人民银行编著,《金融知识国民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金融知识进社区》系列丛书编委会,《金融知识进社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潘功胜主编,《征信朝阳》,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4.管涛主编,《外汇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5.张静主编,《反^知识手册》,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

6.财政部国库司,《中国储蓄国债》,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7.中国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金融知识简明读本》;

个人房查报告 篇16

一、什么是理财

理财就是学会合理地处理和运用钱财,有效地安排个人或家庭支出,在满足正常生活所需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金融投资,购买适合自己的各种金融产品,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家庭理财规划

(一)如何进行家庭理财

家庭理财是关于如何计划家庭收支、如何管理家庭财富的学问。正确的理财,可以让我们避免无谓的浪费,增加家庭财富,储备家庭财力,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经常听人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也就是说,理不理财不一样。

家庭理财包括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开源指增加收入和让家庭现有资产增值,节流指节省支出与合理调节家庭消费结构,通过长期合理的家庭财政安排,实现家庭成员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经济目标。

(二)如何制定家庭理财规划

理财做得好,首先要有一个全盘规划。家庭理财规划是指在全面考察收支状况、家庭资产财务情况后,根据家庭风险承担能力、家庭成员的人生偏好以及不同阶段的家庭需求,确定家庭理财目标,制定合理的家庭投资理财方案。下面给您介绍几个理财规划的一般定律:

1、“4321定律”

这个定律是针对收入较高的家庭,这些家庭比较合理的支出比例是:40%用于买房及股票、基金等方面的投资;30%用于家庭的生活开支;20%用于银行存款,以备不时之需;10%用于保险。按照这个定律来安排资产,既可以满足家庭生活的日常需要,又可以通过投资保值增值,还能够为家庭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

2、“72定律”

如果您存一笔款,利率是x%,每年的利息不取出来,利滚利,也就是复利计算,那么经过“72/x”年后,本金和利息之和就会翻一番。举个例子,如果现在存入银行10万元,利率是每年6%,每年利滚利,12(=72/6)年后,银行存款总额会变成20万元。

3、“80定律”

一般而言,随着年龄的增长,进行风险投资的比例应该逐步降低。“80定律”就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应该把总资产的多少比例投资于股票等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这个比例等于80减去您的年龄再乘以1%。比如,如果您现在30岁,那么您应该把总资产的50%[50%=(80-30)x1%]投资于股票;当您50岁时,这个比例应该是30%。

4、家庭保险“双十定律”

家庭保险“双十定律”告诉我们,家庭保险设定的合理额度应该是家庭年收入的10倍,年保费支出应该是年家庭收入的10%。例如,您的家庭收入有12万元,那么总保险额应该为120万元,年保费支出应该为12000元。

5、房贷“三一定律”

房贷“三一定律”是指,每月的房贷金额以不超过家庭当月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为宜,否则您会觉得手头很紧,一旦碰到意外支出,就会捉襟见肘。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小定律都是生活经验的总结,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还是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个人房查报告 篇17

人民币——大家都十分熟悉,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一刻都离不开它。但是,您是否了解人民币发行了多少套?您是否能正确地识别真假人民币?……

一、人民币的特征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民币是我国境内唯一合法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

(二)人民币是价值符号,是商品价值计价的尺度。

(三)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即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

(四)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国内一切货币收付、计价单位和汇价的确定都由人民币承担。

二、人民币发行的版本

人民币自1948年发行以来,至今已发行了五套纸币、四套硬币以及多套普通纪念币(钞)和贵金属纪念币。

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以第五套为主,第四套人民币仍在继续流通,但在逐步回收,前三套人民币除硬币分币外已停止流通。

(一)第一套人民币

第一套人民币自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共计12种面额、62种版别。第一套人民币于1955年5月10日全部停止使用。

第一套人民币的图案主要是反映了当时解放区的生产建设情况,在62个版别中,除一些票券上设计了名胜古迹外(如长城、颐和园、正阳门、新华门、钱塘江大桥等),其他大部分票券图案反映了当时工农业生产劳动的场面,如织布、炼钢、耕地、秋收、放牧等,图案中的人物基本都是工人和农民的形象。

(二)第二套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共发行11种券别,即纸币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0元。由于后来对1元券和5元券的图案花纹进行了调整和更换颜色,使第二套人民币的版别增加到16种。为了便于流通,中国人民银行自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了1分、2分、5分3种硬币,与纸分币等值流通,自此我国进入了纸、硬币混合流通阶段。

第二套人民币的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和10元,于1999年1月1日停止使用。从2007年4月1日起,第二套人民币的纸分币停止流通。

第二套人民币也只在5元券和10元券上使用了“各族人民大团结”和“工农像”的图案。

(三)第三套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于1962年4月20日开始发行第三套人民币,陆续发行了7种券别、13种版别,具体是:10元纸币1种、5元纸币1种、2元纸币1种、1元纸币1种、5角纸币1种、2角纸币1种、1角纸币3种,1980年4月15日又发行了1角、2角、5角、1元硬币。第三套人民币于2000年7月1日停止流通。

面额:1角;正面图案: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背面图案:国徽和菊花。

面额:2角;正面图案:武汉长江大桥;背面图案:国徽和牡丹花。

面额:5角;正面图案:纺织厂生产图;背面图案:国徽、棉花和梅花。

面额:1元;正面图案:女拖拉机手生产图;背面图案:国徽和放牧。

面额:2元;正面图案:车床工人生产图;背面图案:国徽和石油矿井。

面额:5元;正面图案:炼钢工人生产图;背面图案:国徽和露天采矿。

面额:10元;正面图案:人民代表走出大会堂;背面图案:国徽和天安门。

(四)第四套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发行第四套人民币,共发行9种券别、17种版别,分别是纸币1角1种、2角1种、5角1种、1元3种、2元2种、5元1种、10元1种、50元2种、100元2种,硬币1角1种、5角1种、1元1种。1992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又新发行了1角、5角、1元3种硬币。

面额:1角;正面图案:高山族、满族人物头像;背面图案:国徽和民族图案。

面额:2角;正面图案:布依族、朝^人物头像;背面图案:国徽和民族图案。

面额:5角;正面图案:苗族、壮族人物头像;背面图案:国徽和民族图案。

面额:1元;正面图案:侗族、瑶族人物头像;背面图案:长城。

面额:2元;正面图案:维吾尔族、彝族人物头像;背面图案:南海和南天一柱。

面额:5元;正面图案:藏族、回族人物头像;背面图案:长江巫峡。

面额:10元;正面图案:汉族、蒙古族人物头像;背面图案:珠穆朗玛峰。

面额:50元;正面图案:工、农、知识分子头像;背面图案:黄河壶口瀑布。

面额:100元;正面图案:^、^、^、^四位领袖浮雕像;背面图案:井冈山主峰五指山。

(五)第五套人民币

自1999年10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第五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按照印刷工艺可分为1999年版和2005年版。

为了提高第五套人民币的印刷工艺和防伪技术,经^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的生产工艺、技术进行了改进和提高。2005年8月31日,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开始流通。

与1999年版相比,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的纸币规格、主景图案、主色调保持不变,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调整和提高:一是通过改进印刷生产工艺、艺术,提高了人民币整体印刷质量;二是通过防伪措施整合,实现防伪技术应用系统化;三是增加汉语拼音“YUAN”,适应人民币国际化需要;四是1角硬币材质由铝合金改为不锈钢,适应防伪、机读需要。

面额:1元;正面图案:^同志头像;背面图案:杭州西湖。

面额:5元;正面图案:^同志头像;背面图案:泰山。

面额:10元;正面图案:^同志头像;背面图案:长江三峡。

面额:20元;正面图案:^同志头像;背面图案:桂林山水。

面额:50元;正面图案:^同志头像;背面图案:布达拉宫。

面额:100元;正面图案:^同志头像;背面图案:人民大会堂。

三、纪念币

中国人民银行还限量发行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纪念币。纪念币分为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纪念钞,它与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的纸币、硬币价值相等,可同时在市场上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贵金属纪念币是指用金、银等贵金属或其他合金铸造的纪念币,其面额只是象征性的,不能参与实际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自1979年开始发行贵金属纪念币,1984年开始发行普通纪念币,纪念币规格材质多种多样,题材涉及重大事件、人物、文化体育、珍稀动物、文化遗产等多方面。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一)什么是残缺、污损人民币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二)什么是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四)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五、爱护人民币

人民币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人民币要平铺整理,不要揉折;第二,要保持人民币票面整洁,不可以乱写、乱画、乱涂或计数盖印;第三,要防止污染,防止油浸和腐蚀性的化学溶剂浸蚀;第四,金属币不准穿孔、磨边、剪口、扎薄变形;第五,不准随意撕裂、剪割人民币;第六,单位和个人对收进的残损人民币应随时挑剔,交存金融机构或向金融机构兑换,不要对外支付,以保持市场流通人民币的整洁。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包括:利用人民币进行商业装饰,制作商业广告,制作工艺品、商品,在喜庆、丧葬活动中抛撒人民币,或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进行促销等。

个人房查报告 篇18

二是明确了房屋抵押情况、已设定抵押商品房的销售及相关约定;

三是明确了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有权对房屋进行查验;

四是明确了出卖人逾期交付、买受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五是完善了预售资金监管、首期维修资金缴存、违约利息计算方式(LPR)、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质量及保修责任等条款;

六是明确出卖人不得通过补充协议对合同正文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变更免责或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

七是适应“放管服”改革变化的需要,调整了相关证照名称的表述;

八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信息进一步完善;

九是补充了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新版《合同》附件中,按照外装饰装修和内装饰装修分别详细明确了约定的交付标准。同时,购房人可按照全装修商品房总价款向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按揭贷款,进一步降低了购房门槛,减轻了购房人经济压力。

个人房查报告 篇19

6月24日,武汉市房管局、市招才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大学毕业生安居房再次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大学毕业生安居房再次交易时,如开发企业放弃优先回购,可由出售人自行确定销售对象(需符合大学生安居房购房条件),按二手房交易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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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问题可以扫我进群交流哦~)

个人房查报告 篇20

一 、企业基本情况:

自查单位: XX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室内装修;房屋中介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

经营情况:正常经营

从业人数:6人

主管税务机关:长安韦曲征收局

二、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

20xx年度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如下:

(一)营业税

20xx年末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为建房借入的款项为235,500,000元,故应计征的营业税的数据为:

应缴纳营业税:235,500,000×5%=11,7750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7750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5,000×7%=824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5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775,000×3%=353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00元

(四)水利建设基金

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35,500,0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75000元

(五)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55556100×元

账簿印花税:2本×5=1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元。

(六)、土地使用税

该企业2006年度拥有土地一块:长安区土地面积亩。土地税每平米XX元

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0元/平方米=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元。

(七)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20xx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元 ;

经检查已按期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年收入12万元以上没有,税款已按期申报并缴纳,暂未发现其他问题。

(八)企业所得税(如在国税缴纳,请注明成立日期,不填写以下具体内容)

因该企业正处在建设当中,未取得预售证,也没有取得任何销售收入,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代扣代缴税金

营业税:151061005×3%=

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 ×3%=

水利基金:151061005×

印花税:151061005×

印花税实际扣缴比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多出元,原因是多扣缴施工单位的。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

(十)发票

在地税局领取、使用、留存,发票按规定使用,缴销;情况正常。

自查单位:(签章)

报告日期:

个人房查报告 篇21

根据兖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兖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兖房地开[20xx]19号)的要求,我公司对本企业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先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永久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金1亿元,是中外合资企业,主营地产经营、房产开发。公司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有38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余人;本科以上占75%,专科占20%,平均年龄30岁,是一支知识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富有创造力和战斗力的团队。

(二)企业经营业绩情况。

20xx年以来,永久地产有限公司竣工交付使用BOHO永久园项目,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总投资个亿元。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永久·第一国际城、永久森林公寓、永久国际公寓等大型中高档住宅项目。其中:第一国际城位于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220亩,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森林国际公寓位于兖州市东风路,占地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为两栋28层高层组成;国际公寓项目位于永久路,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同时,公司还分别同建业集团、未来集团、宇通不动产合作开发“森林半岛”、“国家兖州经济开发区教育园区”、“永久大厦”等众多地产项目。

(三)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规行约情况

永久地产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责任诚信、百年永久”的经营理念,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房地产调控的有关规定,争做房地产企业遵纪守法的楷模。对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是各级政府比较关心的问题,^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等等多项法规。我公司对于此问题高度重视,深知这不仅仅是公司信誉的小事情,而是关乎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情。所以我公司合理安排现金流,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付款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公司成立4年以来没有因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公司以后的经营中将保持和发扬这种经营思想和理念,保证坚决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个人房查报告 篇22

方法1:线下自助查询并打印

可携带个人身份证到武汉市民之家或各区政务中心24小时政务一体机进行自住查询。

政务中心服务点↓↓↓

方法2:查询

具体操作如下↓↓↓

个人房查报告 篇23

一、银行储蓄

银行储蓄包括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具体概念在本书第二章已作详细介绍。

(一)储蓄存款技巧

1、12存单法。对于追求无风险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可以将每月工资收入的10%-15%存为定期存款,切忌直接把钱留在工资账户里,因为工资账户一般都是活期存款,利率很低,如果大量的工资留在里面,无形中就损失了一笔利息收入。

每月定期存款单期限可以设为一年,每月定存一笔,一年下来就会有12张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单。从第二年起,每个月都会有一张存单到期,如果有急用,就可以使用,也不会损失存款利息;当然如果没有急用的话这些存单可以自动续存,而且从第二年起可以把每月要存的钱添加到当月到期的这张存单中,继续滚动存款,每到一个月就把要存的钱添加到当月到期的存款单中,重新获得一张存款单。

2、阶梯存款法。一种与12存单法相类似的存款方法,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与12存单法配合使用,尤其适合年终奖金(或其他单项大笔收入)。具体操作方法是,假如您今年获得一笔年终奖5万元,可以把这5万元奖金分为均等5份,各按1年、2年、3年、4年、5年定期存5份存款。当一年过后,把到期的一年定期存单续存并改为五年定期,第二年过后,则把到期的两年定期存单续存并改为五年定期,以此类推,5年后您的5张存单就都变成5年期的定期存单,每年都会有一张存单到期,这种储蓄方式既方便使用,又可以享受五年定期的高利息。这是一种非常适合于有一大笔现金的存款方式。

3、合理使用通知存款。通知存款很适合手头有大笔资金准备用于近期(3个月以内)开支的人。假如手中有10万元现金,拟于近期首付住房贷款,但是又不想把10万元简简单单存活期损失利息,这时就可以存7天通知存款。这样既保证了用款时的需要,又可享受比活期利率高出几倍的利率。

举例来说,用50万元购买7天期的通知存款,持有3个月后,以的利率计算,利息收益为2025元,比活期存款利息(以计算)900元收益高出1125元,扣除利息税后,通知存款的收益则要比活期存款高出80%。

4、利滚利存款法。所谓的利滚利存款法,是存本取息与零存整取两种方法完美结合的一种储蓄方法。这种方法能获得比较高的存款利息。

具体操作方法是,比如一笔5万元的存款,可以考虑把这5万元用存本取息方法存入,在一个月后取出存本取息中的利息,把这一个月的利息再开一个零存整取的账户,以后每月把存本取息账户中的利息取出并存入零存整取的账户,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获得两次利息,即存本取息的利息再整存整取又获得利息。

5、4分储蓄法。如果手中有1万元,并计划在1年内使用,但每次用钱的具体金额和时间不能确定,可以采用4分储蓄法。

具体步骤为:把1万元分成4张存单,但金额要一个比一个大,诸如把1万元分别存成1000元的一张,2000元的1张,3000元的1张,4000元的1张,存期均为1年。这样,如果有1000元需要急用,只要动用1000元的存单就可以了,其余的钱依旧可以“躺”在银行里“吃”利息。还可以选择另外一种“4分”的储蓄法,把1000元存活期,2000元存3个月定期,3000元存6个月定期,4000元存1年定期。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根据我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两大类。每种理财计划根据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又可分为:固定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一)“保本又保息”的固定收益理财计划

顾名思义,就是投资者获取的收益固定,若是理财资金经营不善造成了损失,完全由银行承担。当然,如果收益很好,超过固定收益部分也全由银行获得。为了吸引投资者,这种产品提供的固定收益都会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人物档案:王大爷,今年63岁,退休在家,靠退休工资生活。由于家处中西部地区二线城市,物价水平较低,吃喝基本不愁。资金盈余之际,除了银行储蓄外,还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一些银行理财产品。

理财目标:对于像王大爷这样的投资者,属于典型的保守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求稳求赚是其最大的理财目标。求稳,即不能亏了本;求赚,就是希望能够获得一些超过银行利息的额外收益。

此类投资者的产品选择范围主要应集中在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上,诸如债券类、贷款信托类理财产品等。这些产品既能实现投资者的保本要求,还能获取超过银行同期定期存款的额外收益,是一种非常适合的投资决策。在期限选择上,尽量选取短期理财产品。

(二)“保本不保息”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这类理财计划是指银行保证客户本金的安全,收益则按照约定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了获得较高收益往往投资于风险较高的投资工具,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当然若是造成了损失,银行仍会保证客户本金的安全,只是收益受到影响。

人物档案:许经理,37岁,单身,资深IT人士,朝九晚五一族。虽然现在有车有房,但总觉得靠工作积累太慢,希望通过投资赚取较高收益,却不能承受太大风险致使本金受损。

理财目标:对于许经理这样的上班族,同样可以认为是保守稳健型投资者。与王大爷不同的是,许经理具有为了获取更高收益而承受收益变动风险的能力,也就是具有承受一定风险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当然,保本或本金略有损失是其底线。

对于此类投资者,可以关注挂钩类、申购新股类等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如果运作得当,就能够赚取不菲的浮动收益,并可以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该产品,比如挂钩类理财产品。

(三)“本息都不保”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银行不对客户提供任何本金与收益的保障,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而收益则按照约定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分配。

人物档案:张先生,年近5旬。虽家有儿女,但是多年的生意盈余之后,不但衣食无忧,而且积累颇多,除了定期的资金周转之用外,几乎都“趴”在银行活期账户上。

理财目标:张先生理财经验可谓丰富,追求的是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同时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只是张先生的这笔资金有定期之用,可以选择流动性较强或理财期限较短的非保本收益理财产品。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三、国债

国债俗称“金边债券”,由国家财政信誉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其安全性(信用风险)等级当然是所有理财工具中最高的,而收益性因其安全性高而有所降低。

国债的流动性除了记账式国债之外,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都是以牺牲收益性来换取流动性的,因为二者提前兑付,要以低于国债票面利率来计算收益,而记账式国债可通过证券交易所二级流通市场进行买卖。

表 记账式、凭证式、储蓄国债(电子式)“三性”比较

记账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

储蓄国债

(电子式)

收益性

票面利率略高于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通过低买高卖获取额外收益

一般会略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提前兑付,根据持有期限按不同期次国债的不同规定以低于国债票面利率的利率来计算收益

一般会略高于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提前兑付,条件同凭证式国债

风险性

价格(本金和利息)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

价格(本金和利息)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

价格(本金和利息)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

流动性

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

个人房查报告 篇24

我们的日常生活与国库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库的各项收入都直接或间接来自我们每一个人。如税收收入中,个人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办企业、经商、投资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我们买卖、出租房屋要缴纳房产税、契税。我们购物、消费活动也间接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种税收收入来源。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我们也不时会涉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这些收入最终都进入国库,形成国库收入。

一、国库收入分类

按照收入的形式,国库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两大类。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库收入收缴方式

按照资金收缴方式不同,国库收入收缴方式可分为纸质和电子两种。下面以税款为例,介绍国库收入收缴过程。

2、批量扣税是指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后,税务部门向国库发起批量扣税信息,由国库将扣税信息转发纳税人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发送国库,由国库转发给税务机关的一种电子缴税方式。使用批量扣税方式缴款,纳税人只需与税务、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纳税时间与金额,税款在签约账户足额的前提下就会自动扣除。

3、银行端缴税是指纳税人在商业银行(信用社)的报税系统上申报或查询纳税明细信息后,确认是否付款,若同意付款,则付款银行予以扣款,扣款结果回执发送至国库,再由国库转发至税务机关的一种电子缴税方式。这种方式无需签订三方协议。

个人房查报告 篇25

2017年5月10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召开“关于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推进会”。会上武汉出台精装修限价令,从售价1万以下到3万以上,共分6档,按价格区间限制精装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平米。在规定出台前获得预售证的房源不受该政策限制。具体划分为:

个人房查报告 篇26

我局根据《税务局稽查局转发xxx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xx年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xx地税稽发〔xx〕x号)要求,对全市地税系统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现将自查阶段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安排

按照市稽查局的检查工作安排,月日下午,由我局稽查局牵头召开了xx年xx市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宣传与培训会议,全市xx户房地产企业的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xxx,稽查局局长xxx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学习贯彻了省、市局《关于开展xx年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详细讲解了房地产企业应缴的各项税金、计算缴纳方法以及涉税违法责任等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对这次检查的内容、方式、自查申报时限、自查表的填写等认真进行了辅导,并现场解答了纳税人的问题和疑问。

会议上要求各自查企业,一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搞好这次专项自查和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自查,于xx年月日开始至月日为本次专项检查自查阶段,要求企业遵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客观真实地开展好自查申报工作。

二、查前辅导,积极组织自查

按照市局工作要求,我稽查局立即确定自查范围为辖区xxx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并组织安排专人指导、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填写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表。除一户失踪企业外,开展自查的企业xx户,企业自查有问题的为xx户,自查出税款万元,截止报告日自查入库税款xxx万元。具体情况参考自查汇总表和分户表(附后)。

三、依法行政,以查促管

我局坚持把依法行政放在首位,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书使用规范合法,数据采集全面准确,对所查的问题要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对查处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要积极督促组织入库,限定于今年年底前入库完毕。

总之,我局积极按照市局稽查局的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认真组织自查,顺利完成了自查阶段工作。

个人房查报告 篇27

目前武汉各大行的贷款利率如下,可做大致参考。

据武汉贝壳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12月14日,武汉现有12家银行下调首套房贷利率。

其中,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1家银行五年期首套利率下调,目前首套利率为,二套利率不变。

中国农业银行首套利率下调,目前首套利率为,二套利率不变。

个人房查报告 篇28

这是最直接也最简单的落户方式了,只要你是大学毕业,有毕业证、学位证,不管你是大专本科,还是硕士博士,都可以凭大学文凭直接落户。

目前武汉学历落户基本是0门槛,落户武汉要求相对不高。

2019年7月,武汉市委市政府推出了“10项重点举措”,其中对大学生落户政策再次进行调整:

个人房查报告 篇29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或存量房(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必须以本人(以下简称“转贷人”)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个人房查报告 篇30

①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②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本市户籍的依据。

③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个人房查报告 篇31

目前,我国境内外汇市场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区分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柜台外汇市场。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概述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经审核批准后的会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入市交易。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点30分至16点30分。

按交易品种不同,银行间外汇市场可分为即期外汇市场和外汇衍生品市场。目前,境内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是指在成交后第二个营业日交割的外汇市场,是外汇市场中最传统、最基本的交易形式;银行间外汇衍生品市场则包括外汇远期市场、外汇掉期市场、货币掉期市场和外汇期权市场。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币种

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货币有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元、加元、林吉特和卢布等9个。其中人民币对美元、林吉特、卢布、日元和澳元等五个货币对为直接交易,市场成员人民币对这些货币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形成供给与需求,通过直接交易做市商对自身头寸的灵活管理促使市场自求平衡,形成人民币对相应币种的直接汇率。

(三)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和清算制度

1、交易方式

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供竞价和询价两种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又称集中撮合交易机制,指会员各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自己的买入、卖出报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逐笔撮合,自动配对成交。询价交易指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交易的货币、金额、汇率、起息日等要素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可采用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方式,外汇衍生品交易均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2、清算制度

银行间外汇市场清算制度包括集中净额清算和双边清算两种模式。集中净额清算指交易达成后,第三方作为中央清算对手方,对同一清算日的交易按币种进行轧差,根据轧差后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分别向交易双方独立进行资金清算。双边清算指交易达成后,由交易双方按交易要素直接进行资金清算。目前,我国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即期竞价交易采用集中净额清算方式,人民币对外汇即期询价交易采用双边清算和集中净额清算两种方式,外汇衍生品交易采用双边清算方式。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结构

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多层次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做市商履行做市义务,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按交易产品分别核准了各细分市场做市商,即期外汇市场还推出了尝试做市商业务,以完善做市商优胜劣汰考核机制,增强做市商做市积极性。

二、银行柜台外汇市场管理

银行柜台外汇市场是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市场。银行柜台市场对客户挂牌汇率实行浮动区间管理。

银行开展对客户结售汇业务以及银行间外汇交易形成的人民币和外币的头寸应满足外汇管理部门设定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要求。

个人房查报告 篇32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我国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一、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经营性外汇收支是指从事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外汇收支。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指贸易外汇收支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总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方)办理出口的,由代理企业收汇。代理企业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二)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1、个人汇款业务

(1)个人从境外收入的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在银行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3)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①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②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③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④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2、个人结售(购)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客户向银行购买外汇,从银行角度来说,是售汇,从客户角度来说,是购汇。

(1)个人结汇

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①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③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2)个人购汇

①对于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

(3)电子银行个人售汇业务

个人房查报告 篇33

①申请人为新城区户籍人员;

②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

③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

④还需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个人房查报告 篇34

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淮安市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开展20xx-20xx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选活动的通知》(淮房协【20xx】15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公司20xx年度企业自检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一家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暂定二级资质。公司注册资金11000万元,现有在职员工260余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11人。符合二级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条件。

二、工程建设情况

公司自xx年8月进驻淮安开始正式运作,根据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需求,以适应市场竞争为导向,拟建“淮安亿丰时代广场”项目,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占据淮安城市战略规划“东扩南连”中心的大道上,是淮安未来城市副核心的标杆项目,项目近邻城市主干翔宇大道,对外交通便捷,开发规模大,整体形象好,与主城区连接方便,周边配套日趋完善。项目占地225亩,总建筑面积约42万㎡,其中商业部分占地90亩,建筑面积约12万㎡,规划建筑有城市精品住宅、大型主题购物广场、特色商业步行街。大型商业主体共五层,内部商业空间为连续开敞的大空间,可灵活分隔使用,满足未来经营的多种可能性的需要。商业底层层高,二至四楼层为,五层,商业地下设有7000㎡停车场,东、西、分别建设约7000㎡和14000㎡城市广场,供商业活动和停车之用。

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为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提高企业诚信水平,我公司严格按照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物价局、银监局等单位以及建设、人防、地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和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建设程序,自觉依法规范公司的开发建设行为,杜绝了违犯城市规划、非法用地、违规拆迁、偷逃税款、商品房无证销售、合同欺诈、拖欠工程款、贷款不良记录等各种违纪行为,且在本年度项目开发活动中未发生任何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四、获奖情况

根据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淮安市住房保障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经自查,我公司已达到本年度房地产企业AA级信用标准的要求,特此报告。

个人房查报告 篇35

一、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个人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它系统全面地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它可以帮助交易各方了解对方信用状况,方便个人达成经济金融交易,可以说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二)贷款信息:何时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有还、是否按时还款等。

(三)信用卡信息:办理了哪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还款记录等。

(四)查询信用报告的记录:计算机会自动记载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个人信用报告。

二、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查询机关

如果个人需要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个人所在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经过身份验证后,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向查询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二)查询需要提供的资料

查询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届时,需要带上查询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要留给查询机构备案。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三)查询是否收费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种服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三、如何避免出现不良记录

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出现不良记录的行为:一是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时还款而产生逾期记录;二是按揭贷款没有按期还款而产生逾期记录;三是按揭贷款、消费贷款等贷款的利率上调后,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而产生的欠息逾期;四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而形成的逾期记录。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发生信用交易后,应随时留意还款日期,加强与金融机构信贷员等有关业务人员的联系,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信用卡透支额。同时,在信用卡等停用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四、不良信息会保存多久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一般为该笔贷款或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五、如何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个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和习惯,避免因出现不良记录而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首先是注意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对于日常消费、贷款和各类缴费,要注意还款期限,避免出现逾期,以诚为本,恪守信用,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其次是妥善安全地进行有关信贷活动,并做好关联预警提示。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采取有效的提醒措施,确保每笔贷款和信用卡按时还款。

如果目前您的信用报告中已存在不良记录,那要避免再出现新的不良记录,并尽快重新建立个人的守信记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用户近期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您偶尔出现了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您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六、银行发放贷款为什么要考察个人信用记录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通过考察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及时掌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将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方面,商业银行能够掌握申请人已经发生的银行借款的情况,即申请人当前的负债状况,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职业、收入、担保物等情况,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是否给其发放贷款及贷款多少;另一方面,个人信用报告中提供的申请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还能帮助商业银行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及流程

如果个人用户对自己的信用报告有异议,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反映出错信息,要求核查、处理。一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二是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映;三是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如果对最终处理结果仍有争议,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中加入个人声明。

您可能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正在做着“房车”梦;您可能是一个初为人父的年轻爸爸,正在为孩子未来的生活和教育绞尽脑汁;您可能是一位面临退休的老工人,正在为退休后的生活发愁……不论您处于什么样的状况,您都需要和钱打交道,都要面临如何计划收支、如何进行投资、如何让自己老来无忧、如何让子女享受更好的教育等一系列问题,那么您就需要学习一些理财的基础知识和技巧,这正是本章要向您介绍的内容。

个人房查报告 篇36

银行结算账户是社会经济主体实现资金收付活动、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基础,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种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又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贷记卡在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申请条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申请材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以下证明文件:(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撤销

(一)变更

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申请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申请: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涉及前两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与风险防范

(一)如何正确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二)风险防范常识

1、存款人不要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犯罪等违法活动;

2、对长期不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及时清理,确认今后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请及时到银行作销户处理,避免产生年费和账户管理费,造成资金损失;

3、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文件,防止个人身份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

2011年7月23日,诈骗嫌疑人找到张某,称想与其做一笔大的建材生意。经多次接洽,7月24日,张某将建材报价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给了诈骗嫌疑人。7月26日,诈骗嫌疑人利用张某身份证到H银行办理了张某的存折和卡,然后将相关资料交给张某。诈骗嫌疑人以需验证张某的资金实力,诱骗张某又到该银行开办了存折和卡。两人分别开户后,诈骗嫌疑人使用伎俩将两人的存折进行了互换。当日,张某持诈骗嫌疑人开设的存折到该行存款6万元,三分钟之后,存款被诈骗嫌疑人在异地用银行卡支取。

风险提示:个人身份证、户口薄、银行账户等个人身份信息是金融消费者的重要资料,一旦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将对个人资产、信用造成风险。金融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轻易交给他人。在使用过程中,在身份证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使用用途,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征信在中国算得上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几千年前的《左传》里就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的说法,意思是说一个人说话是否算数,是可以得到验证的。然而,你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征信的存在,却还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办贷款、申领信用卡,常常会听到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您的“信用记录”如何,说的就是征信的事儿。有关您过去信用行为的记录会体现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信用报告”是征信的最终结果,它被形容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可以用来证明您是否守信。本章将为您介绍有关征信方面的基础知识。

个人房查报告 篇37

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5年期以上LPR为。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个人房查报告 篇38

(1)“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四上企业”(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近两年连续确认的)的高管班子成员在武汉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可以申请落户。

(2)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武汉市就业创业的,可以申请落户。

(3)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在武汉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落户。

(4)获得武汉市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近3年获得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市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的,或获得武汉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等特殊贡献者,且在武汉市就业创业、居住的,可以申请落户。

(5)高技能人才落户:

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武汉市连续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6)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②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③在武汉市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7)国家、湖北省、武汉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个人房查报告 篇39

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图源“武汉公积金”

个人房查报告 篇40

依据所购房屋类型(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对应参照上述首套房贷款比例执行。

(2)公积金贷款利率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含五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五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按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倍执行。

图源“武汉公积金”

(3)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个人房查报告 篇41

(1)贷款最高限额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房。

其中,购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家庭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利率上浮倍。

个人房查报告 篇42

一、什么是^

^,英文名称为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活动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名^成员开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那些通过赌博、走私、勒索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一词的由来。

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活动的途径或方式

典型的^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处置阶段是^的第一阶段,也是^过程中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用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非法所得,从而掩盖查账线索和隐藏罪犯身份。

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融合阶段是^链条中的最后阶段,又称为“整合阶段”,被形象的描述为“甩干”,其目的在于使非法变为形式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资金或财产提供表面的合法性。在融合阶段,资金被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分散的资金被重新归拢聚集起来,用于投资实业、证券市场等正当商业活动,成为应纳税的合法收入,开始融入合法的金融经济体系中。

^的主要途径或方式有:

(一)利用金融机构

^者利用金融机构^的技巧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1、伪造商业票据。^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个人房查报告 篇43

中国人民银行是^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能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策略和方针的总称。货币政策的要素包括: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综合使用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利率政策等多种工具组合,同时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

二、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一旦出现动荡,整个经济和社会都会大受影响。历史上,股灾、银行倒闭、金融危机屡见不鲜,而金融危机的后果往往是经济发展停滞和社会动荡。

三、提供金融服务

在许多人眼里,中国人民银行只是一个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机关,似乎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离得很远。事实却不是这样,中国人民银行也为全社会提供金融服务,而且这些服务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人们平常普遍使用的人民币,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印制和发行的。您在不同银行间进行的每一笔转账或汇款,都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清算系统。您去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也需要借助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信用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还远不止这些,它还经理国库,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统计金融数据,组织反^工作……您能够享受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这背后就有中央银行的重大贡献。

个人房查报告 篇44

目前,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元、加元、卢布和马来西亚林吉特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竞价交易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价的中间价,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浮动区间管理。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加元和澳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卢布、马来西亚林吉特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

二、银行柜台交易汇率

银行柜台对客户一般挂牌三种汇率,分别是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钞)卖出价。所谓买入、卖出价,是从银行角度出发的。现钞(汇)买入价是外汇指定银行从客户买入外币现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结汇的汇率;现钞(汇)卖出价是外汇指定银行向客户卖出外币现钞(汇)的价格,也就是客户办理现钞(汇)售汇的汇率。

通常来说,由于现汇可以直接进行电子结算,入账后即变为生息资产,并且银行买入现钞后一般要积累到一定数额后,才将其运送并存入外国银行调拨使用,银行为此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及现钞调运过程中的运费、保险费等支出,因此银行从客户买入现钞所出的价格低于买入现汇的价格,即一般所说的现钞买入价要低于现汇买入价。而银行向客户报出的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相同。

国家对银行挂牌汇率实行浮动区间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兑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当日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2%,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4%。每日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提供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区间、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区间均应包含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在上述价差幅度内,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人民币兑非美元货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幅度没有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

个人房查报告 篇45

根据市委市政府认真做好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要求,我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与实施方案,成立了房屋征收工作小组,由XXX主任任组长,办公室成员XXX任组员。

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等相关资料,要求全办人员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房屋征收工作作为近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将近期我办开展的房屋征收工作进展了认真总结和梳理,详细内容如下:

一、责任区根本情况

我办负责海天宾馆以西的共计10户拆迁户,该片自xx年开始实施拆迁,因各户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过高、个别户态度端正漫天要价等原因一直未能签订征收协议,实为百姓“钉子户”。

通过一个多月时间的入户统计,目前我办负责的包片区内处于僵持状态的拆迁户共计4户;处于观望角度,但是无法达成协议的共计4户;态度端正、漫天要价,无法做通工作的拆迁户共计2户,直接导致房屋征收工作一直处于僵持状态,无法顺利开展。

针对此类情况,我办还将继续加大对责任区内拆迁户进展政策宣传与思想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我市房屋征收分配的任务。

二、实施措施

针对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难点,我办展开深入的研究探讨,并制定以下几点实施措施:一是我办将联合拆迁办、拆迁公司继续加大对责任区内拆迁户进展政策宣传工作;二是利用新出台的拆迁管理条例对每户拆迁户进展思想发动,对于漫天要价、蛮不讲理、无法做工作的拆迁户,将如实上报政府建议依法履行司法程序;三是对于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拆迁户,以形式告知,且每周通话至少不少于两次,以确保将最新房屋征收政策宣传到位;四是按照规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至少下户四小时,每次下户不少于两人,同时每次下户记详细记录且定期上报;五是采取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方式,对于思想有所松动,要求有所降低的征收户做到勤入户、勤宣传,及时联系拆迁办和拆迁公司进展“一事一议”、特事特议。

对于态度不端正、漫天要价的征收户主要以宣传政策为主。

三、存在的缺点和缺乏

通过对近期拆迁工作的认真梳理,我们发现了以下几点缺乏:首先是对责任区内的拆迁户政策宣传不够耐心,在做思想工作时言语尺度掌握欠妥,对个别态度不端正、漫天要价的征收户不愿与其沟通;其次是由于近期正是我办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的关键时期,办内工作人员工作业务骤然加重,直接导致入户次数有所减少,由每天两次入户减少到每天一

对于以上两点原因,我办将提高重视,积极改进,同时还将联合拆迁办、拆迁公司对负责区内的拆迁户加强政策宣传与思想开导工作,同时配合市委市政

府有效开展下一步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在此次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难点,我办进展了深入的讨论与总结,导致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在下一步的征收工作中我们将克服自身的缺点和缺乏,解决好各种困难和问题,依然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争取早日达成拆迁协议。

现就本次拆迁工作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在此次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部分靠种地为生的农户提出索要地窖、车库等要求,经了解,其主要原因为农户普遍存有大量农具、农用物资等物品,如假设搬迁至住宅楼,这些东西无处存放。

但是,根据现行的房屋征收安臵补偿方案,不能解决此类问题。

从而致使房屋征收工作处于僵持状态,无法顺利实施,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深入研究讨论,并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议方式来解决,这样才能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的开展。

二是对历史形成到达住房标准、满足居住条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指有居室、厨房、水、暖、电齐全,四周

独立墙体,层高不低于米)如何进展确认。

以我办责任区拆迁户管长江为例,该户部分主体房屋经周围邻居及阿尔山村老住户证明为1993年以前建房,属于历史形成的房屋,但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明,对于此种情况应该如何给与确定。

建议征收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共同对这样的房屋进展确认。

另外,征收户管长江家曾自上世纪80年代起经营铁匠炉,并以此经营为生,但直至目前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因涉及铁匠炉的征收,管长江要求得到相关政策补偿,但是无法对其经营的工程进展确定,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建议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对该种情况进展核实确认,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三是对于存在态度不端正、漫天要价且无法沟通达成协议的拆迁户。

建议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履行司法程序进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