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范文1

答 辩 人:xx市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xx市新村二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xx区计生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法律司务所主任

因被答辩人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不服并要求撤销答辩人依法作出的亭计征决字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依据。被答辩人诉称的内容主要指向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指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实质是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挑战和对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挑衅。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否则,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荡然无存。

二、被答辩人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且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法定条件,但被答辩人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拒不执行法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了二胎,事实清楚,不容抵赖。

三、被答辩人在境内有住房,被答辩人之妻及一胎所生小孩的户口均在xx区,在计生部门与被答辩人谈话时被答辩人也同意由xx区计生部门处理,故由答辩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政府计生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均应分别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为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据此,答辩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法律依据充分。

五、被答辩人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异议,实质是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提出了异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该诉称实属胡搅蛮缠。

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权力机关,具有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的范畴。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其处理案件必须依“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注:不是参照而是以此为依据)。

2.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和八十八条之规定,审判机关无权对作为立法机关的省级人大制作的条例进行变更或撤销。

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非《立法法》所称的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指有该项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授权无该项立法权限的立法机关制定该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即江苏省人大无需授权即可指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也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一脉相承,不存在任何矛盾与冲突。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公正处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 辩 人: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xxx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xxx、xxx和xxx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xxx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xxx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xxx、xxx向xxx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xxx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xxx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xxx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xxx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xxx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xxx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xxx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xxx。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xxx,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xxx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xxx、xxx的衣服不让离开,xxx拿出手机欲对xxx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xxx手中的手机并撕扯xxx。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xxx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xxx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xxx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x3年6月16日,xxx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xxx正式答复。此后xxx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xxx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x3〕128号信访卡)。

x3年7月8日,答辩人就xxx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x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x3年7月22日,xxx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xxx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于x3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于x3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x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xxx才可以提起诉讼。xxx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号。

法定代表人冉,主任。

因x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年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x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xxx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xxx不予理睬,乡政府xxx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x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x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x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x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xxx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x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x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年X月X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4

答辩人:xx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系本局局长。

答辩人对原告提起的撤销行政处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对于行政处罚的职权问题。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第十五条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我局有职权对其进行处罚。原告提出其为经济纠 纷,我局无职权处罚,但实际上,经济纠纷是其违法行为的原因。原告带人将他人合法财产强行破锁变卖,已经超出了经济纠纷的范围,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因 此,我局有权对其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二、关于原告的行为是否为寻衅滋事的定性。

原 告在第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柜台强行破锁,并进行变卖。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 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组织单位成员占用他人私有财物,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至于是否在公众场 合,代理人认为,卖场是一个公众场合,无论是在白天人多时,还是夜间人少时,都不会变更其公众场合的性质。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我局认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

三、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

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之所以05年立案,0x年才进行处罚,因为我局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因此进行了刑事侦查,但经过侦查后发现其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之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因此,我局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四、关于法律适用。

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原告进行治安处罚,因为其行为发生于x5年,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实施,虽然行政行为是在x年作出的,但我局仍依据行为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符合法一般无溯及力的法理的。因此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答辩人:xx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5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原告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16-38-064,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原告的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米。原告的日房字第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米。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年8月5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6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xxx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xxx、xxx和xxx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xxx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xxx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xxx、xxx向xxx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xxx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xxx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xxx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xxx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xxx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xxx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xxx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xxx。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xxx,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xxx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xxx、xxx的衣服不让离开,xxx拿出手机欲对xxx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xxx手中的手机并撕扯xxx。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xxx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xxx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xxx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xx年6月16日,xxx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xxx正式答复。此后xxx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xxx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xx〕128号信访卡)。

20xx年7月8日,答辩人就xxx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xx〕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xx年7月22日,xxx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xxx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于20xx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于20xx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xx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xxx才可以提起诉讼。xxx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年XX月XX日

行政答辩状范文7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那么关于行政答辩状如何书写呢?以下是unjs小编收集的关于《行政答辩状》的xxx,仅供参考!

xxx一: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xxx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xxx、xxx和xxx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xxx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xxx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xxx、xxx向xxx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xxx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xxx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xxx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xxx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xxx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xxx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xxx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xxx。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xxx,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xxx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xxx、xxx的衣服不让离开,xxx拿出手机欲对xxx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xxx手中的手机并撕扯xxx。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xxx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xxx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xxx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13年6月16日,xxx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xxx正式答复。此后xxx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xxx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13〕128号信访卡)。

2013年7月8日,答辩人就xxx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1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13年7月22日,xxx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xxx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于2013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于2013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1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xxx才可以提起诉讼。xxx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xxx二: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1997年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1998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 X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 “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1998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范文8

行政答辩状xxx精选1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xxx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xxx、xxx和xxx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xxx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xxx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xxx、xxx向xxx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xxx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xxx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xxx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xxx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xxx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xxx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xxx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xxx。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xxx,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xxx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xxx、xxx的衣服不让离开,xxx拿出手机欲对xxx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xxx手中的手机并撕扯xxx。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xxx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xxx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xxx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xxx3年6月16日,xxx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xxx正式答复。此后xxx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xxx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xxx3〕128号信访卡)。

xxx3年7月8日,答辩人就xxx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xxx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xxx3年7月22日,xxx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xxx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于xxx3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于xxx3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xxx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xxx才可以提起诉讼。xxx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行政答辩状xxx精选2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xxx××,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 受法定代表人赖××的委托,对xxx××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 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xxx××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 的法律依据。

1.xxx××违章增建地下室。xxx××于19××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 》,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 西端紧靠西邻xxx××家的门洞。19××年×月×日xxx××的西邻xxx×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 xxx××反映xxx××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xxx××又 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xxx××和史××等人到xxx××家查验了现场 ,指出xxx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 自负”。19××年×月xxx××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xxx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xxx于19××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 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 ,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xxx××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 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 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xxx××、xxx×、 xxx××、xxx××等四位同志到xxx××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xxx××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2,共超出.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xxx××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xxx××和其子在19××年×月×日 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 ×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xxx××是清楚的。 这一点,xxx××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xxx××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 房高度是,超出批准的高度.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 筑立面。xxx××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 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xxx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 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 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xxx××的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xxx××所建房 屋应在本局批准的米×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xxx建房时违章 ,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xxx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米距离内不能有xxx 筑,xxx对此表示同意。并由xxx的儿子xxx××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 建西侧挑檐米多。在xxx建挑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xxx指出其建 筑是错误的,要打掉。19××年×月×日史××把xxx××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xxx×× :“批准你建房宽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檐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xxx××和其子的面 ,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xxx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xxx ××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xxx××在私房建 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xxx××的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 章行为。xxx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23条之规定,xxx××在建房中违反了:①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图 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市建(19××)×号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 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章行为之规定,确认xxx××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我局 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 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对xxx××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①去掉西侧挑檐米;②去掉 二层侧窗;③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xxx××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xxx×× 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xxx××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 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 》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xxx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勘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xxx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xxx的楼房即将 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 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xxx××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 、《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xxx××违章的过程中,xxx曾四处活动, 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 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xxx××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 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xxx× ×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xxx ××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xxx××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判 长,以上我的答辩说明了我们对xxx××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

一、请求法院维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书》,并强制执行。

二、对xxx××的违章行为重新从严处理,即将其房屋超高,东、西、 南三处挑檐等违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xxx××违章,批准的东楼盖成了北楼,造成我 局批的图纸、手续全部作废,待法院判决后,令其重新办理手续。

四、xxx××在起诉状中 捏造事实,给我局的声誉和工作造成极坏影响,要求xxx××给我局赔礼道歉,恢复名 誉,赔偿经济损失。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副局长。

19××年×月×日

附件:

1. 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3.证人证言3份;

4.现场笔录1份。

行政答辩状xxx精选3

答辩人:林业局 地址:区x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 务:局 长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60岁,小学文化,农民。 住址: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27岁,初中文化,农民。 住址:__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_____、_____不服答辩人xxx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第056号《甘肃省林业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违法事实

20____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____镇____村九社,有人要拉运木材到兰州出售,车号为甘G-_________号,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处,随后我局派稽查人员到xxx公路巡查。于当日下午在新墩镇高速公路路口将该车辆查获,经调查,_____、_____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用甘G-14738号汽车拉运原木(白杨木)³(其中³,_____ ³)运往兰州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运输合同、木材检尺清单,货到兰州的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物和运输工具。

二、被答辩人主张不明确,应驳回复议请求。

三、答辩人作出的xxx罚书字(20____)第056号、xxx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

1、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授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2、程序合法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合法。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供认不违。

4、适用法律得当。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没收被答辩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条款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的xxx罚书字(20____)第056号、xxx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四、答辩人主张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_____人民政府

答辩人: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二份;

2、客体证据、事实证据、程序证据、法律法规证据等合计32份,详见《证据目录单》。

行政答辩状范文9

行政答辩状范本2016 1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xxx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xxx、xxx和xxx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xxx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xxx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xxx、xxx向xxx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xxx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xxx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xxx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xxx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xxx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xxx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xxx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xxx。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xxx,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xxx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xxx、xxx的衣服不让离开,xxx拿出手机欲对xxx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xxx手中的手机并撕扯xxx。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xxx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xxx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xxx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20xx年6月16日,xxx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xxx正式答复。此后xxx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xxx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xx〕128号信访卡)。

20xx年7月8日,答辩人就xxx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xx〕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20xx年7月22日,xxx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xxx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于20xx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x于20xx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xx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xxx才可以提起诉讼。xxx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答辩状范本2016 2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x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xxx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xxx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xxx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石灰厂。该机组经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xxx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______)第______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xxx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___工商发(_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行政答辩状范本2016 3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x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xxx年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x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xxxx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xxx不予理睬,乡政府xxxx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x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xxx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x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x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xxxx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xx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x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