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处理报告 第1篇

随着农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数量在不断的膨胀,大多数村落垃圾随意倾倒在村边,使农村面源污染越来越严重,垃圾的收集处理已成为困扰农村建设的一个棘手问题。现在的农村生活垃圾已不再是简单的麦秸、草灰,如果进行简单的掩埋和焚烧,将会对土地和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所以,不论是政府或农村的人们都面临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村垃圾怎样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调查如下:

一、农村垃圾处理的基本情况。

1、村民自己设置垃圾堆,有各种污染;垃圾按照就近原则处理,村里没有相应的机构去处理垃圾,去维护环境。

2、村附近的可利用垃圾收购站数量少,而且大多数村民也无收购兴趣,无进行整理后出售的动力。当然也有个别村民认识到垃圾处理的重要性,但是政府并没有设立有关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我村对于垃圾处理,虽然建立了垃圾池,并且安排了相应的人员来处理垃圾,但是对于垃圾的后期处理却也没有办法,只是倒在村后或是河边。

3、垃圾危害意识和垃圾自分类观念不够,某些地方垃圾遍地.无人处理,自觉性不强,随意焚烧,空气污染严重。由于农民对垃圾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在处理垃圾上就显得极为随意。村里虽然建了垃圾池,但村民总是就近将垃圾倾倒在河里等;有的人对动物尸体等不经任何处理,随意丢弃在河边;村街道也没有垃圾桶,可见从村委那里就没有认识到垃圾污染的严重性,没有给村们一个要保护环境建立一个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思想认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村们对于垃圾的危害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是知道垃圾很脏,很臭。但是更为严重的他们并没有都认识到。村委也没有对垃圾的危害方面的知识对村们进行宣传教育。其次是政府对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视还不够,给个村用于处理圾的经费还不够。

2、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生活垃圾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生活变好,但是生活垃圾也随之增长。不益腐蚀的“白色污染”也增多了。还有一些不必要的包装产品也走向了农村。

3、垃圾的最终处理问题。村里虽然有相关的垃圾清运安排,但是垃圾运走后,也只是堆放到河边或者是填埋焚烧,这是不够的,它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带来问题,可能会污染了土地和空气。

三、对农村垃圾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1、广泛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村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广泛宣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

2、要号召村民,尽量减少日常生活垃圾,或是回收利用。并且提倡使用那些能够在短时间内自然风化的塑料“垃圾”,减少“白色污染”。村民也像城市一样,“零包装”。要简化、减少包装、同时也使用可利用、可降解的包装材料。

3、要建立相应的垃圾处理体系,对垃圾做集中处理,不能随意的堆放。而且政府也应该要重视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重要性,对各村要给予经济上的支持。还要组织一些垃圾处理的专家到农村进行宣传和帮助指导,毕竟村们和村委都没有着方面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足够的认识。

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做好垃圾处理都不是政府或是公民单方面就可以做好的。它需要所有的力量都团结起来,共同努力,才会有进展。在次,希望大家不仅从个人做好环保,也要告知身边的人。还有政府也要去支持和鼓励农村的垃圾处理工作的进行。最后,我们所生活的大家庭需要每个家庭成员都来维护他的美丽。

调查处理报告 第2篇

“农家乐”是农业旅游和乡村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生旅游产品中的一朵奇葩。虽然我市“农家乐”兴起时间不长,但发展迅速,势头良好。目前,全市共有“农家乐”经营户360户,床位2631张,直接从业人员2377人,实现经济收入万元。

一、现状及特点

一是发展氛围浓厚。市县各级把“农家乐”旅游发展作为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加快乡村旅游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引导,力促发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旅游业突破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大力开发农业观光、乡村休闲旅游产品。南郑、勉县、洋县、城固、略阳等县制定了加快农家乐建设的通知、意见,党委、政府领导经常听取汇报,实地调研,提出要求,解决问题,并组织有关人员到外地学习考察,推动“农家乐”旅游快速发展。

二是加强政策扶持。各县区通过财政扶持、规费减免、包抓帮扶等多种措施,为“农家乐”发展提供资金、土地、办证、经营等支持。南郑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通过验收的17户“农家乐”分别给予5000-6000元奖励;洋县实行部门联户帮建机制,确定59个县级部门和单位采取帮助财物、信息和招徕等方式,在长青一华阳景区建设“农家乐”59户;略阳县拿出10万元专项经费扶持10户“农家乐”示范户,相关部门减免一切证照办理费用。勉县、留坝、城固、西乡等县在发展“农家乐”中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三是经营效益明显。由于“农家乐”旅游适应市场需求,从一推出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略阳县涌泉山庄接待游客3万人次,实现收入近10万元;勉县天荡山休闲庄接待游客4万人次,实现收入38万元。今年“五一”小长假,西乡县樱桃沟平均每户每天“农家乐”接待游客80人次,旅游收入达2400元。

五是经营管理规范。城固、留坝、佛坪等县制定了《“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建设标准》,南郑、洋县等县制定建筑风格、店名标牌、人员服装、特色菜肴、餐饮价格五个统一,略阳县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确保“农家乐”健康有限发展。加强从业人员的旅游知识、服务礼仪、食品卫生、经营管理等业务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了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农村旅游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

二、问题和不足

1、认识不到位,政府主导力度不够。以“农家乐”为主的乡村旅游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没有被普遍认识,农业与旅游发展结合不够紧密,降低了“农家乐”旅游的丰富性。政府在引导“农家乐”自筹、自建、自营的同时,在基础设施完善、资金引导投入等方面作用发挥的还不充分,在规范经营、市场监管上还存在着脱节现象。

2、普遍缺乏规划,城市化倾向明显。目前大多数县区对“农家乐”为主的乡村旅游没有制定规划,存在着盲目性和无序性开发,层次低下,品位不高。有的“农家乐”与当地农村资源和风土人情脱离;有的“农家乐”只重规模,不讲质量,粗制滥造;有的“农家乐”开发上脱离了朴素、自然、协调的原则,贪大求洋,追求豪华,不土不洋,不伦不类。

3、缺乏文化内涵,项目同质单调。由于对乡村文化传统和民风民俗资源的挖掘不够,加之缺乏创新设计和深度加工,我市“农家乐”存在功能单一,缺少特色。经营项目同质雷同,绝大多数是停留在提供餐饮和住宿的低层次上,仅限于“几间房子、几张桌子、喝喝茶、吃吃饭、打打牌”的经营模式,真正由“农家乐”提供的具有我市浓郁民俗文化特色旅游项目和参与性强、健身绿色休闲项目极少。

4、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滞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我市“农家乐”在可进入性、村舍环境、食品卫生、安全用电等方面不尽如人意。一些“农家乐”外部交通较差;一些农村电线电路得不到改造和检修,消防设施缺少;许多“农家乐”基本的供排水设施和厨房设备不完善,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生熟食混放;一些农户厕所卫生条件简陋,给游客心理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调查处理报告 第3篇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v^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v^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调查处理报告 第4篇

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主要事实;

(四)事故简况;

(五)当事人责任;

(六)协议内容;

(七)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处理报告 第5篇

一、调查目的:

有车一族随手象车窗外扔垃圾的给当前的生态环境治理带来了巨大困难,给环卫工人造成很大的工作量。现在全社会都在呼吁:不要乱扔车窗垃圾。为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强度,为给地球一个干静的家,为提高我们的环保意识,我和我的表哥在暑假里作了一个调查。

二、调查步骤:

1、确定选题,制定调查计划

3、确定调查对象,对其发放问卷。

4、上交问卷,筛选、核查、统计数据。

5、对其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三、调查方法:

本次问卷调查选取了江南摩尔停车场,共30位车主。用百分率统计了问卷。

四、调查项目及内容

1、你知道什么是车窗垃圾吗

知道()

2、你有没有随手象车窗外扔垃圾的习惯

经常()

有时()

很少()

从不()

3、你觉得随手向车窗外扔垃圾应该吗

不应该()

无所谓()

4、你觉得环卫工人辛苦吗

辛苦()

不辛苦,是他们的工作()

一般()

5、你了解随便向车窗外扔垃圾的危害吗

知道()

不知道()

五、调查结果

1、对车窗垃圾的认知

知道总数22人,占73%,不知道为8人,占27%。

2、有向车窗外随手扔垃圾习惯

经常总数为8人,占27%,有时、很少为12人,占40%,从不为10人,占33%。

3、对向车窗外扔垃圾的行为认识错误的

不应该为25人,占83%,无所谓的5人,占17%。

4、觉得环卫工人辛苦的工作认知

辛苦的占60%,其它占40%。

5、了解车窗垃圾的危害

知道的45%,不知道的55%。

六、存在问题

从调查中看出,现在我们很多车主对车窗垃圾还是很了解的,只有一小部分没有听说过,但是大部分车主都贪图方便,随手就扔了,环保意识不强,很多车主认为环保、环境污染离他们还很远,这么一点点垃圾对环境造成不了很大的影响。并且虽然大多数车主知道车窗垃圾,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车窗垃圾还会带来交通的事故的隐患,对他人对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七、调查后的建议和反思

针对30份问卷调查,以及对一部分车主的采访和以上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环保意识,树立环保理念,倡导绿色生活,从小时做起,从我做起。我们大家努力改变贪图方便的习惯,积极支持和宣传国家有关环保政策,自觉担负支援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的责任。

2、扩大车窗垃圾对交通隐患影响的宣传,使大家明白杜绝车窗垃圾不仅仅是保护环境还是保护我们及他人的安全

3、肩负社会责任,用自身行动感染他人。在家庭、单位和公众场合,大家通过言语、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说出自己的环保心声,以唤起更多民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并最终

把环保理念落实到行动上。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你有一颗关心环境、关心未来的好习惯,一个最小的行动都能胜过任何豪言壮语。我们期待着更多车主能够改掉乱扔车才窗垃圾的习惯。让我们用务实的精神和行动,为环境添绿!为嘉兴添绿!

调查处理报告 第6篇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v^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v^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调查处理报告 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v^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v^。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v^或者^v^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处理报告 第8篇

固体垃圾处理问题一直是各个城市各个地区的重要环境问题,而掌握固体垃圾的来源和特点是科学处理其的重点所在。本文即是通过对环境学院固体垃圾的来源和特点进行调查、分析,从而为校园固体垃圾科学处理提供有效的解决对策。而在调查的过程中,通过询问我们学院的运输垃圾的老伯得知,环境学院每日平均生产八车的垃圾,一车800kg,合计6400kg。赣州市人均垃圾日产生量为公斤,环境学院在校人数1万余人,可知环境学院较多的人有环保意识。我校的垃圾箱安排合理,有正规垃圾箱102个,非正规垃圾箱146个,运用电动三轮车进行运输,有较强的可实施性。据调查,得知大学生对垃圾回收方面的知识关注缺少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没有把它当成一种习惯或责任贯彻实施在日常生活中。而且我们大学生缺乏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感和资源回收利用的意识。导致平时垃圾分类回收工作没有落在实处的原因为回收能力和回收意识的问题。因此,在大学生群里中宣传垃圾分类回收意义重大,而与此同时,这项活动也任重而道远,需要每个人的热情投入和积极主动的参与,这样,才能为环保事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调查方法:实地踏勘

1. 固体垃圾的含义

人类一切活动(包括生产与生活)过程产生的、对原过程丧失原有使用价值而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或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通称为固体垃圾。

2. 校园固体垃圾的来源

校园垃圾是学生生活的场所,所产生的固体垃圾一般是来源于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所以校园垃圾从场所来分类,分为:宿舍、教学楼及图书馆、食堂和体育馆。

而通过场所的不同及其功能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出各个场所所产生垃圾的主要类别。

宿舍:一次性碗筷、果皮、易拉罐、食品包装袋等

教学楼及图书馆: 废弃文具、废纸、食品包装袋、废弃饮料瓶、果皮等

食堂:剩饭剩菜、塑料袋、纸巾等

体育馆: 废弃水瓶、饮料瓶、纸巾等

3. 校园垃圾的分类

按照垃圾的性质我们可以把校园垃圾进行分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无机垃圾):又称干垃圾、可回收垃圾或可再生废弃物。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布料)等。

(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如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片、纸盒等。

(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如各种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具、硬塑料等。

(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如易拉罐、铁皮罐头盒、铅皮牙膏皮等。

(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5)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不可回收垃圾(有机垃圾):又称湿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或餐余废弃物。不可回收物指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叶、剩菜剩饭、花草、树枝、树叶等。

有害垃圾:又称危险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过期药品、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打印机墨盒等。另外就是我们常见的一种污染——白色污染。随着冬日的北风到处飘舞,特别是悬挂到树枝、建筑物的犄角、石块等处,红黄白绿,随风噼里啪啦的飘舞。并且该种垃圾不易腐烂,田野、河流湖泊、街巷等处随处可见。它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尤为令人头痛。

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4.校园固体垃圾的特点

(1)垃圾成分复杂、数量持续增长。生活垃圾组成以有机物成分(厨余、果皮等)为主,废纸,玻璃、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物质的比例相对较大,无机含量、易堆腐垃圾和可回收废品含量持续增长。由于目前大学校园是社会的缩影,校园生活垃圾已经向城市垃圾发展,其中化学品的含量越来越高,致使这些垃圾被填埋地下数10年、甚至上100年都不降解。

(2)各场所垃圾类别区别明显,但交叉性大。由于校园里各个场所功能性的差异,垃圾的类别区别较明显,如在教室中一般以废弃的文具用品为主,而食堂则以剩菜剩饭及一次性碗筷为主。但由于学生的行为习惯的不规范,导致该出现在食堂中的剩菜剩饭在宿舍中和教室中也大量存在。

(3)垃圾未进行分类投放,垃圾处理不合理。校园中的垃圾筒都未设置分类装置,所有垃圾都投放在一起,导致回收垃圾难度较大。特别是未设置电池回收装置,对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

(4)垃圾堆放点多面广,但也相对集中。由于学生是在整个学校各个角落活动的,所以垃圾也随着活动范围而散布于学校的角角落落。但主要还是集中于宿舍、教室和食堂。

(5)垃圾处理方式比较原始,对环境破坏较大。在学校中的垃圾一般以焚烧和填埋为主,不仅未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也对校园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焚烧垃圾时产生的有毒气体充斥在整个校园中,对学生及教师的健康有一定的危害。

5.校园固体垃圾的危害

(1)侵占地表 垃圾挤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和生存空间,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大批垃圾破坏地球表面的植被,这不仅影响了自然环境的美观,更破坏了大自然生态平衡。

(2)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含有各种有害物质,处理不当可直接污染土壤、空气和水源,并最终对各种生物包括人类自身造成危害。

(3)传播疾病 垃圾含有大量微生物,是病菌、病毒、害虫等的滋生地和繁殖地,严重地危害人身健康。

6.调查结果

(1)是否关注过垃圾分类方面的知识 (x%:基本不关注;x%:十分关注;x%:偶尔关注;x%:有相关宣传时会关注)

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对垃圾回收知识的关注程度并不高,积极程度也不太理想,多数都是偶尔关注,而也有很多同学只有在有相关宣传的时候才会关注相关方面的问题。

调查处理报告 第9篇

最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v^并通报^v^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