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一篇

xx年12月11日1时26分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深圳市荣健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公司)下属的荣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荣健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2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高度重视,省*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xxx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省安全xxx局长黄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省监察厅、省*厅、省安全xxx、省xxx、省总工会等部门和深圳市*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检测鉴定和专家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座回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篇

经调查询问、观看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勘查,起火当天,湘阴左宗棠大酒店高岭店有两人值班,未发现可疑人员及可疑迹象,可排除人为放火;起火当天为多云天气,没有雷电活动,可排除因雷击引发火灾;湘阴左宗棠大酒店高岭店一楼茶楼大厅内未发现自燃物质及其它生活用火器具,可排除自燃及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湘阴左宗棠大酒店高岭店一楼茶楼大厅北墙米、距西墙米范围内,发现了21颗大小不一的铜质熔珠,为空调插座及插头铜制构件高温熔化所致,因此,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电源插头与墙面插座接触不良过热引发火灾。

五、事故性质及原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证物检验鉴定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篇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xx】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篇

1.周淑萍,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湘阴左宗棠大酒店高岭店法定经营者,一、二楼茶楼实际经营者,酒店(茶楼)重新装修后,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及必要的岗前培训,违反了《xxx消防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黄智武,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湘阴左宗棠大酒店高岭店三至七楼客房实际经营者,酒店(除茶楼外)重新装修后,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及必要的岗前培训,违反了《xxx消防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负有重要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篇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一】

通*公司制剂一楼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时间:12月18日上午8:30分——10:17分地点:通*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

事故责任人:马和兰,女,43岁;

秦世凤,女,41岁。

工种:万能粉碎

直(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经过

12月12日上午9:45分,于是,两人准备好所用工、器具到达工作地点,对周围的大概清理了一下,开始工作至12时工作完毕下班。同时,也进行了简单的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就下班了。

中午12点15分,值班电工巡视到煤磨处,看到煤磨配电室有*气冒出,感到情况不对,于是进行检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篇

今天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在学校、公共场所发生的三场火灾事故电教片,结合具体的火灾事例,让我们感受到火灾的严重危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难忘的记忆, 同时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火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它也是最容易伤害我们的事物之一。通过我们身边曾经发生过的火灾事故和我们听到过的火灾事例,让我们知道了火灾给人们生活、生产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每年我国因各类火灾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不下十几亿。由此可见,火灾的破坏力有多大了,同时让我们明白,懂得正确的消防知识在生活中是多么的重要。

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从来没有亲眼看到过火灾事故,对火灾中如何自救的知识懂得也比较少,但从今天的影片中,通过活生生的案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火灾的可怕,也让我学到了不少关于火灾自救及避免火灾的知识,填补了我对火灾预防及自救知识的一些空白。例如,发生火灾逃离时,打开门窗之前,必须先摸摸门窗是否发热?如果发热就不能打开。如果不发热,就选择一条切实可行逃生路线,迅速用毛巾捂住口鼻冲出去。如果被困房间内,应用布等物品堵住房间的门逢,并浇上水,减少烟雾的进入或躲进没有燃烧物的卫生间,呼救并等待救援人员。如果住在高层,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拴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电梯危险,也不要乘座电梯,同时,应用湿毛巾或湿布捂住口鼻。因为火灾当中,因烧伤死亡的人不多,大部分死亡的人都是由于浓烟而窒息死亡的。如果家中出现煤气泄漏时,一定不要开灯检查或打电话,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同时立即关闭气阀。若煤气瓶发生着火现象,应立即用湿毛巾盖灭,然后把气瓶倒置于冷水当中等等。

总之,要做到 “防”“救”结合,才能减轻火灾带来的伤害。特别要记住也是最关键的是一定要沉着冷静,千万不要惊慌。只有保持理智,才可能求生有望。

另外,影片中的消防队员奋勇直上,英勇献身的精神也深深地打动了我。他们日夜保持警惕,随时做好救火的准备,甚至连回家的时间也没有,只为了保护一方安危。我向这些勇敢而无私的消防员们致敬!你们辛苦了。

最后,我会在日常生活中多注意防火细节,多向家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让大家都做好防火措施,让火不再可怕!让火灾的悲剧不再上演。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篇

1.谷丰,男,1973年9月出生,xxx党员,县住建局综合法规股股长,负责对全县违法建设巡查处理工作,履行违法建设巡查处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县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王辉,男,1974年7月出生,xxx党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特种行业管理中队中队长,负责对全县特种行业管理和巡查工作,履行特种行业管理、巡查工作职责不到位,县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易红卫,男,1974年7月出生,xxx党员,文星街道办事处高岭社区总支文员,负责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属地安全巡查上报职责不到位,县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 陈冲,男,1990年9月出生,xxx党员,文星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负责街道办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属地安全巡查上报职责不到位,县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篇

湘阴左宗棠大酒店高岭店(曾用名为湘阴县左宗棠锦绣罗城大酒店,现招牌名称为左宗棠精选酒店),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东路,整个酒店共7层,1楼为酒店大厅、茶餐厅(5个卡座、12个餐桌),2楼为棋牌室(4个卡座,7个麻将包厢、1个茶座包厢)、厨房,3-7楼为酒店客房、其中3-5楼每层12间客房、6-7层每层13间客房,共计62间客房。1、2楼茶楼实际经营者为周淑萍,2021年10月开始停业重新装修,2022年1月开始营业;3至7楼客房实际经营者为黄智武,2021年9月开始停业重新装修,2022年1月开始营业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篇

今天,我们观看了一个《消防知识教育》视频。节目一开始先播放了一段火灾发生的场景,燃烧的熊熊大火把楼房少的面目全非,还有人在大火丧了命。视频中报道了近几年来得火灾发生次数和伤亡人数。这些惨痛的教训,大多都是人们的疏忽或小孩玩火造成的。同学们个个看的认真,听得仔细。

有一次火灾,是几个学生在树林里烤土豆,老师进行了阻止,但是当老师离开后他们又重新点燃了火,没想到因此引发了森林大火,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又讲了遇到火灾如何自救的知识,报警时都要说清什么,着火了的第一刻都要做些什么。还有着火时,不得呼救否则会吸入毒气。还讲了很多知识,不过主要还是让大家要防止火灾的发生。

通过这些教育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防火的重要性,人人都要有防止火灾发生的意识。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篇

湘阴左宗棠大酒店高岭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火灾事故,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xxx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本单位进行标准化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防护和巡查检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同时要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面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对住宿酒店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违规装修、改动消防设施、防火门违规开启等问题开展排查检查,梳理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并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定期跟踪复查销账隐患,防止问题反弹、隐患回潮。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落实针对性管理和看护措施,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三)加强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全县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修订完善本单位的火灾和其它各项应急预案,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日常培训和演练,增强实战性、实效性,切实提高组织扑救初和处置其它事故灾害的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湘阴左宗棠大酒店高岭店“2·15”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28日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篇

2022年2月15日6时59分,湘阴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火灾报警后,立即调派5辆消防车、3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7时13分,抵达火灾现场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灭火与抢救被困人员。当时火灾现场一楼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并通过楼梯间蔓延4楼,2-7楼浓烟翻滚,并且4楼阳台,酒店2-7楼客房窗台大量群众在呼救。屈原消防救援大队1台消防车7人,汨罗消防救援大队两台消防车6人相继抵达现场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8点30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9时26分,火势已扑灭,在清理火灾现场时发现亡1人。此次灭火救援行动县消防救援大队共营救被困人员31人。